知识产权对象解析
作为一类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似乎越来越广:投奔到知识产权门下的“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作为一个法域,知识产权法的关注率可谓越来越高: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言论随处可见;作为一门学科,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体系却是积贫积弱:有学者感慨,“知识产权法学仍处于未成熟的阶段,即范式前状态”。现实的确如此,在这个貌似繁荣的“显学”中,“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什么”都没有达成共识。曾经的通说“智力成果说”因知识产权外延的不断“扩容”而日趋式微;其他学说,如信息说、信号说、无形财产说、知识说、知识产品说、知识资产说、形式说、符号论、精神产物谢,等等,正呈百家争鸣之势;短期之内,似难有“独领风骚”者。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目前还缺乏一个精确的术语来指代”,从而不使用单一术语,姑且结合使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来指代知识产权的客体。还有学者甚至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并不存在,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不足以成为法学概念,而只能作为指称一组相关权利的语词来使用”。不可否认的是,只要不放弃体系化的努力,知识产权的对象问题就无可回避——调整对象是影响制度设计的根本因素,这也是由法的第二性与现实生活的第一性的关系所决定的。诚如有学者所言,知识产权的对象“客观上决定着作为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界限和区别,是它能成为独立特殊一类民事权利的主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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