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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21
    编号:39846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21
    作者:法规中心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9年3月
    入库时间:2009-6-14
    定价:13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并在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经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比最初的草案有了较大改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文物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 基础设施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是程序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开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义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归属与使用水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第九十一条 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
       第九十二条 损害的避免与补偿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含义与共有的形式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木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木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应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获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依招标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的利用与用途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权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与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筑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附录
    本书共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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