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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解读本.2
    编号:39350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解读本.2
    作者:法规中心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9年2月
    入库时间:2009-5-4
    定价:15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这套书具有如下特点:
    (1)针对性。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法律行为,选择与此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说。
    (2)通俗性。本书所选案例,紧扣条文的内容,对案例的解析,其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3)延展性。为便于读者对法律法规之间的连续性有所了解,在条文后边还附有关联法规的目录或者条文,读者可以方便地查阅和运用。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案例1] 将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案例2]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案例4]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5] 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
    第八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案例6] 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案例7] 不动产登记由法定的登记机构办理,否则登记无效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案例8]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案例9] 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案例10] 是否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案例11]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案例12]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案例13] 预告登记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案例14] 当事人与登记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案例15] 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案例16]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简易交付
    [案例17] 简易交付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案例18] 指示交付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案例19] 占有改定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案例20] 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的消灭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21] 处分因继承获得的不动产物权应当先进行登记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案例22]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第三十五条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案例23]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案例2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案例25] 所有权的权能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案例26] 所有权人可以在其财产上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案例2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得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征收
    [案例28]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 征用
    [案例29] 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并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案例30]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文物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 基础设施国家专属所有权
    [案例31] 国家行使基础设施所有权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家企业出资人代表
    [案例32]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家行使出资人权责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
    [案例33] 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受到限制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案例34] 县政府与村委会无权擅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开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案例35]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权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义
    [案例36]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案例37]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
    ……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四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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