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导读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建设等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筑业在完成大量建设任务、保障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同时,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筑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打破后,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以致造成某些混乱现象,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发包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报建、不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压级压价、甚至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层层转包、非法“挂靠”、无证照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等,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还诱发一些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以及长期以来存在的渗、漏、堵、空、裂等工程质量问题,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每年施工死亡人数在全国仅次于矿山,居第二位。为了解决建筑活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为解决以上问题,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筑法,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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