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1993年《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公司设立门槛过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等。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机关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三次修改,特别是2005年的修订对公司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变动。
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十三章,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制度。新《公司法》取消了1993年《公司法》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二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三万元;扩展出资方式,并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放宽了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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