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我始终以教书育人、服务社会、科学研究为己任,丝毫不敢有所懈怠。在教书育人方面,尽力培养好自己的每一个学生;在服务社会方面,积极参加国家、地方立法和决策活动,并积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科学研究方面,我的研究领域除了行政法、房地产法外,主要集中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对环境资源法的研究涉及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三个方面,能源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对于环境资源法的上述三个领域,由于本人过去在环保局工作的关系,对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研究较多,对自然资源法研究较少。自从2003年辞官在高校做教授以后,环境资源法的上述三个领域便成为我同等关注的对象。
我对能源问题的关注早在1988年就已开始。由于出生在已探明的煤炭储量居全国之首的能源大省山西,生存环境使我小时候就对能源有了一些朦胧认识。1988年开始就读地理专业本科,当时就跟从老师在山西从事能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的研究。1996~2003年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工作期间,由于环保局的工作性质,我比较关注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其中1997—2000年间曾主持原国家环保总局项目“湖北省大冶市关停‘十五小’政策试点调研”,就“小煤炭”、“小火电”、“小炼油”等能源生产问题进行了研究。2003年,配合《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我参加了国家发改委“节能法修改研究”项目,开始系统研究中国节能法律制度。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节约能源法》,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同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节约能源法》相比有以下突破:一是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二是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三是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内容;四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五是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六是加大节能方面政策激励力度;七是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八是对交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问题做了专门规定。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虽取得了一些重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能源、经济、环境相协调的理念尚未确立;偏重于规范工业生产领域的节能问题,对其他行业及生活消费用能制度设计不健全;偏重行政监管,没有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引导节约型的能源消费;偏重传统行政监管方式,对经济激励制度、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的管理模式运用较少;局限于具体个别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整体研究。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中国重点耗能行业环保状况和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2l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达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先进水平,部分汽车、家用电器能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2006年以来,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2006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更为严峻的是,2007年第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针对这一形势,健全节能法律制度势在必为。本书以现行节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节能现状与要求,从节能法律制度设计理念和原则、节能政府管制、节能市场调节、节能社会调整、节能技术创新、节能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节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节能法律制度的对策。
今后,深化我国节能法律制度改革的总体取向是在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的理念下,将节能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三种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节能制度体系。节能法律制度设计应遵循统筹兼顾、分类管理、重点管理、混合调整、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等原则。节能政府管制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合理界定政府调整功能空间;完善节能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以行政强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实行行政强制、经济激励、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四种机制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同时由以强制性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激励手段为主;合理界定政府节能职能和地位,政府必须在节能上起主导作用;改革现行节能政府管制制度,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节能市场调节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合理界定市场调整功能空间;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助于节能的价格体系;改革能源产权制度,建立有助于节能的产权体系;建立依靠市场调节手段的新制度,如合同能源管理制度、节能配额交易制度等。节能社会调整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合理界定社会调整功能空间,健全社会调整保障措施;完善政府自身节能制度;完善企业节能自我管理制度;加强中介机构建设,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节能技术创新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完善节能技术创新产权激励、市场激励和政府激励三种模式;建立国家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节能技术创新“产学研”相结合制度;建立节能技术创新风险防范制度。
以上是近年来有关能源法律问题的研究情况,做一简单回顾,与广大读者分享。
王文革
2008年6月10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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