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说明
1.本书突出经济法实体法的原因
以经济法的实体法为书名,主要是因为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即总论)的研究,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已近百年,国内也有30年,但学术纷争仍然较大,许多问题缺乏共识。本着成熟哪些介绍哪些的态度,我们暂且重点介绍经济法实体法。我们将经济法实体法分成政府干预法(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两部门)和政府参与法(政府作为私权主体参与法和政府作为公权主体参与法两部门)两大部分四个部门介绍。书中包含了对这两大部分、四个部门基础理论的思考(如果说经济法基础理论是总论理论,那么这两部分的基础理论可以暂且定名为经济法的分论理论和支论理论,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分论和支论理论的研究一直不够重视)。本书主要选取了国家司法考试中的经济法律内容作为重点介绍,希望对读者的司法考试有直接的帮助。
2.本书突出经济法诉讼法的原因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一句著名法谚,而法律权利的“救济”一定离不开“诉讼法”。学术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属于实体法,因此,诉讼法不应当作为经济法教材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法在我国作为比较年轻的实体法,至今并没有与经济法精神一致的诉讼法相配套。目前经济法的实施在我国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因为这些程序并不具备追究违法者社会责任的功能,因此,经济法学人责无旁贷地需要进行经济法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基于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实践,这个部分主要向读者介绍美国经济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以此说明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的建设不仅是“应然”层面的设想,更是一种“实然”的存在。
3.经济法内容的基本分类
因为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尝试是依据政府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不同角色、不同身份和地位来“拆零”经济法。依据政府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是否为当事人,先将经济法法律部门分为政府干预法和政府参与法两大部分;在政府干预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政府是关系人,不是当事人;在政府参与法中,政府是当事人,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可以由两大部分构成。
在政府干预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因此,政府干预法分为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两个组成部分;在政府参与法中,政府的身份有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之分,因此政府参与法分为政府作为私权主体的参与法和政府作为公权主体的参与法两个部分。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应当由两大部分四个部门构成。这四个部门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以至于责任的追究程序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应当将政府干预法分为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政府参与法分为政府作为私权主体的参与法和政府作为公权主体的参与法四个部门。
将经济法体系做如上的划分,与经济学的观点不谋而合。众所周知,经济法学的研究离不开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周其仁将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管理经济的方法概括为五种:(1)普通法(主要是财产法、合同法和民事法)管理私人经济行为。其核心是保障产权的有效界定、不受侵犯。历史地看,普通法是西方管理市场经济的基础。几百年来,西方国家在其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其市场经济的文明。(2)反垄断法。反垄断被看做一个公、私法混合的领域。(3)宏观调控。它是根据凯恩斯的经济学说逐步形成的政府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经济景气的实践。必须强调,宏观调控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也就是说,政府仅仅改变企业和个人做经济决策的环境参数,但不干预、不限制,更不替代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定和行为。(4)管制。政府依法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施加的直接的行政干预。管制发生的特征是:不但普通法的约束和调节,而且反垄断和宏观调控的实施都被看做不足以满足市场秩序的要求。这时,“管制”就出现了。需要明确,与反垄断的做法不同,管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采取直接的干预措施,而不是仅仅充当公诉人;与宏观调控不同,管制试图改变的不是决策参数,而是直接控制决策和行为。(5)国有化。政府依照法令并运用财政资源新建国有公司,或者收购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由于政府是国有公司的老板,所以可以通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来直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不需要经过反垄断、管制等外部管理的方式。周其仁总结以上五类的区别指出,国有化是政府对企业的内部直接控制和干预,管制是政府从外部对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宏观调控是间接的参数干预;反垄断是间接的司法干预;普通法是对私人产权最一般性的法律约束。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分析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管理经济的形式,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政府身份的变化。在普通法中,政府居于中立者的地位,只是法官的角色;在反垄断法中,政府的角色除了是法官以外还充当检察官,要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诉讼。在宏观调控中,政府的角色是用“有形之手”模拟“无形之手”运作,人为改变企业和个人做经济决策的环境参数。在市场管制法中,政府的角色是弱势群体的代表。为了实现这一角色,政府的身份除了是法官和检察官以外,还是弱势群体的“监护人”。在国有化中,政府的角色是所有者、采购者,是民事主体。
本书是经济法学教材,除了因为普通法属于私法范畴,不属于经济法以外,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我们将经济法分为四个部分,与政府管理经济的形式大致吻合。即将反垄断法归并到市场规制法中;将宏观调控分成经济调节法和政府作为公权主体参与法两个部分,因为二者的功能虽然相同,但是法律关系不同。国有化法属于政府作为私权主体参与法;管制属于市场规制法。
4.经济法律法规的大体分类
因为经济立法本身具有综合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经济法律规范的不同分解经济法,将经济法律规范分解到不同的经济法部门法中,而不应当按照整部经济法律、法规的归属分解经济法。我们以《价格法》为例说明经济立法本身具有的综合性,在《价格法》中同时有政府参与法、干预法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
《价格法》规定我国的价格形式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属于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因为这里的政府是经济调节者,市场丰体双方不分强弱都有义务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这条规定应当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因为这里的政府是弱势群体的保护者,强势主体有义务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从事这些禁止的行为,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
该法第27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这条规定应当属于政府参与法的内容。因为这里的政府是市场上的买家或卖家,政府通过对重要商品的买卖活动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虽然应当按照经济法律规范的不同分解经济法,但对经济立法进行大体分类还是学习经济法的必要。以下分类只是大体上分类,不具有绝对性。(1)政府干预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属于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特别交易监管法(证券法)、对外贸易法等;属于经济调节法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有:价格法、金融法、产业法、计划法等。(2)政府参与经济法包括政府作为私权主体的参与法和公权主体的参与法。属于私权主体参与法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有:政府投资法、国有资产法、政府采购法、彩票法、国债法等;属于公权主体参与法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有:预算法、财政法、税收法、审计法等。
5.本书基础理论的写作思路
本书的特点之一是既阐释了政府干预法和政府参与法的基础理论(即分论的基础理论),又论述了市场规制法、经济调节法、政府作为私权主体参与法和政府作为公权主体参与法四个部门的基础理论(即支论的基础理论)。这两部分基础理论写作的思路是分别介绍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责任的追究程序”。
人的权利或义务一旦为法律所确定,就会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将社会中重要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只有将人的权利或义务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关系即法律在调整社会成员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与义务要素构成。”《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关系是用最一般的方式观察法律人格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术语。张文显指出,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法律关系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保护方法的特点,并进而决定了法律适用、程序的选择。
社会是由众多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体系,每一类社会关系由于在主体、客体、权利(权力)义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上升为法律关系和保护的方法也不相同。分析法律关系不同的顺序,可以首先看主体构成的特点;在主体相同情况下比较客体的特点;[5]在客体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比较权利(权力)的不同。不同的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一定是在主体、客体、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等方面或者至少有一个方面有所不同。
法律责任是为确保法律义务的履行而设置的措施,正是由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使得法律规范与道德和宗教规范不同,成为带“牙齿”的社会规范。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的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孙笑侠认为,法律责任可被定义为:因破坏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道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补偿和惩罚的不利后果。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梅夏英认为程序规则的不同是区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之一。他指出:“刑法与民法的分类是基于程序规则和调整手段不同而建立的。”因此研究经济法法律适用的特殊程序规则不仅对经济法的实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且对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经济法应当分成两大部分四个部门,这四个部门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以至于追究责任适用的诉讼法都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应当分别对这四个部门的进行分类研究,归纳出市场规制法、经济调节法、政府私权主体参与法和公权主体参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责任适用的程序。
本书将司法考试中相关的经济法律的内容,分成两大部分四个部门进行分别介绍,这样做的目的是试图解决李昌麒说过的两件事情:“从较为抽象的理性化的角度,构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尽量突破颁布一个经济法律、法规讲授一个经济法律、法规的做法”;“尽力做到经济法的总论与分论的内在联系和呼应,走出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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