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书以“离婚利益协调机制研究”为题,分上下两篇,分别探讨了两个基本问题:(1)上篇主要研究的是离婚自由的代价以及站在社会本位的视角对限制离婚自由的价值进行重新审视,为了将离婚自由的后果消除到最低限度,构建了系统的离婚自由调控机制的体系,即离婚标准的现代嬗变——对离婚自由权的保障机制;以社会为本位建立更完善的离婚利益协调机制——对离婚自由权的衡平机制;相关公共政策的完善与道德调控——对自由离婚制度的弥补机制。(2)下篇主要研究了如何在保护婚姻制度和减少离婚的负面影响之间寻求一种协调和平衡,即以社会为本位的离婚利益协调机制的内涵,主要包括限制离婚自由的规则、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规则、弱势方救济规则、未成年子女救济规则等主要方面。
上篇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
第一章“人类追寻离婚自由之旅”。主要介绍人类的离婚制度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从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的发展。第一节介绍禁止离婚阶段与专权离婚阶段,主要论述了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在各国的表现形式、内容特点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第二节介绍限制离婚阶段,强调宗教改革运动对离婚立法的影响因而导致了许可离婚主义的出现,而早期的许可离婚主义以限制离婚为特征,主要体现在对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的限制上,并对限制离婚主义在各国的表现也进行了阐述。第三节介绍离婚自由阶段,主要从离婚自由主义的定义、产生的原因以及各国对离婚理由的立法模式、表达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第四节介绍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历程,主要从我国古代的专权离婚制度、近代的离婚制度(即一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南京政府的离婚立法;二是同时期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现代的离婚制度三个阶段来分别论述。
第二章“离婚自由的代价与限制离婚自由的价值”。主要论述在无过错主义的适用使得离婚自由权的行使走进前所未有的顺畅轨道的时候,这一原则所带来的弊端。为了实现正义,对于离婚自由所带给我们的代价,必须对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第一节离婚自由代价之一:提出无过错离婚会导致离婚率的上升,而高离婚率又会影响到社会的问题,加重各种社会问题。通过对西方学者在考证此问题上的方法及结论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离婚率的实证研究来支持笔者此观点。第二节离婚自由代价之二:无过错离婚导致离异女性状况的恶化,即离异女性婚姻市场价值受损及经济水平下降;并进一步论证了离异女性状况的恶化对女性所产生的影响。第三节离婚自由代价之三:无过错离婚导致未成年子女状况的恶化,即离婚对孩子经济状况造成破坏性的影响,离婚对子女行为模式、心理模式的消极影响,离婚所造成的伤害对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累积的过程。从探寻离婚自由与未成年子女成长权的冲突实质开始,指出权利冲突也是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解决意欲离婚者的自由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权之间的冲突的原则,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亲缘原则、伤害原则。第四节限制离婚自由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有利于良好婚姻关系的建立;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民法价值理念:追求实质正义,保护弱者的利益;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可以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第三章“离婚自由的社会本位调控”,从三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节社会本位之于现代民法。通过对民法社会本位的释义、民法本位观的论争、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观的理论依据的分析,得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归宿是社会本位的结论。第二节社会本位之于婚姻法。从法理学的视角,对公平、正义进行哲学梳理,并指出社会本位之于婚姻法就是婚姻法追求实质公平正义、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价值理念。第三节社会本位之于离婚制度。通过对离婚自由的法理内涵的揭示,指出社会本位之于离婚自由就是构建系统的离婚自由调控机制的体系,即离婚标准的现代嬗变——对离婚自由权的保障机制;以社会为本位建立更完善的离婚利益协调机制——对离婚自由权的衡平机制;相关公共政策的完善与道德调控——对自由离婚制度的弥补机制。
下篇包括第四章至第七章。
第四章“限制离婚自由之规则”。第一节限制离婚自由的引导性条款,指出设计该制度之主要目的是为了挽救那些尚未彻底破裂的婚姻关系,主要包括协议离婚时考虑期的规定、分居制度以及家事前置调解制度。第二节限制离婚自由的保护性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面临严重困难的配偶一方,所以在某种情况下,即使符合离婚的条件,也不准当事人离婚,包括离婚限制性规定和离婚苛刻规定;或者对某些符合离婚条件的而准许离婚的情况,也要加大当事人的离婚成本,以限制离婚自由,即离婚保障性规定。
第五章“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规则”。第一节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类型及历史变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等概述性的问题。第二节重新审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三节质疑均等分割原则的公正性,介绍国外关于公平原则的适用及我国均等分割方法实施现状,提出均等分割方法应为公平分割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公平正义。
第六章“弱势方救济规则——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构”。第一节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价值出发,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范围;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第二节通过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性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价值功能的阐述,提出完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思考。第三节通过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实证考察,指出我国现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缺陷并提出重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七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及亲子权的行使”。第一节通过对史尚宽等人认为的亲权制度的发展经历家本位一父本位一子本位三个历史阶段的反驳,揭示亲权发展的历史轨迹在本质上是父本位一家本位一社会本位。第二节通过对亲权制度的否定与解析:亲权制度并非科学、完整、清晰的蓝本;“亲权”并非更亲;法律制度不完善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制度的革命性改造;“近亲说”的形而上学,得出亲权的现代解析的结论: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应当对亲权进行解析,分解为亲子利益保护制度和监护制度两个方面,并在内涵上有所拓展。第三节从共同生活权、交往权两个角度探讨了完善我国特色的离婚后亲子权行使制度。第四节通过探讨共同监护责任、日常监护责任、重大事务监护责任与损害责任承担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特色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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