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和环保有关的是自然环境,也就是自然界中可以被人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大气、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人们将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力潜在资源。然而,人类一直在利用自然环境,不断地改造环境。但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能超过两个界限: (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依据人类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大致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类。近年来,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更加提醒人类应该保护环境,保护地球。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五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责和基本国策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对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作出规定,就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等对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2)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一般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它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由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等组成。(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有关环境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就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及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 责任者和责任范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
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相应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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