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一词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在不同的领域使用时往往具有不同含义。在法律上证券一词在证券法、民商法和一般法律中所指的内容也不同,分别属于狭义、中义和广义的证券。证券法上所讲的证券一般仅指资本证券,属于狭义的证券。民商法上所称的证券一般是指有价证券,包括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和货币证券,属于中义的证券。一般法律上所称的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如邮票、车船票、购物票证、各种入场券、提货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等,属于广义的证券。本书所称证券是指证券法中的证券,即资本证券,主要是指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凭证等。
从15世纪产生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证券都是以实物凭证的形式进行流通,并以此为基础产生了与之配套的证券直接持有模式及分散制的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体系。此时,证券的过户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因为,一旦证券被买卖,就必须将实物凭证从卖方交割到买方;如果是记名凭证,该凭证还必须提交给发行人或其代理机构进行过户登记。在这种直接持有模式下,每个发行人都各自进行自己的证券持有人登记,登记是分散化的,证券交易也是分散化的,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证券转让需要进行背书和实物券的交割。在这个时期法律关系是非常简单的。
这种交易方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证券业的发展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不断有新的投资人加人证券投资领域,促使交易量的剧增而超过了后台系统的承受能力一一无法及时交付数量巨大的过户文书,从而造成交割失败(failure in deliver—Y)一一导致华尔街著名的“后台危机”(back office crisis)。危机促使各国证券市场研究者和设计者开始关注如何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以避免危机的循环发生,由此,中央存管系统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和采纳。在中央存管系统中,投资者不再直接持有证券凭证本身,而是将实物证券存放于中央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CSD)。买卖证券不再进行实物交割,代之以CSD的账簿划拨,从而缓解文档作业压力,提高交易和结算效率,实现了证券的非移动化。
如果每一个投资者都在CSD处开设证券账户,CSD为每一个投资者直接办理账户划拨,再将实际投资者记录于向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那么,实际投资者仍是以自己的身份直接确定对证券的所有权,与之前通过交割实物凭证、办理过户登记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直接持有模式在无纸化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换言之,这仍是直接持有模式,只是效率提高而已。这种方式虽然避免了进行大量的实物凭证交割,但仍然需要对每笔交易逐笔划拨和记录,限制了中央存管系统优势的充分发挥。而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更是出现了多国股东通过多国证券中介商持有外国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多国股东
和多国证券中介商又将其股权在多国市场挂牌交易,结果涉及证券的跨国投资和交易,这些情况都给交易系统带来多重负担。证券市场的直接持有体系显然已无法适应金融和证券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不能充分满足跨境证券交易的需求。由此,更为高效的方式是,CSD只为数目有限的参与人开立账户,参与人再为自己的客户开立账户,以此类推,实际投资者在最底层的参与人处开立账户,其身份和持有信息也只记录于为其开立账户的直接中间人处。而不出现在CSD账簿或发行人登记簿中。这样,将本来由CSD逐笔划拨和记录的繁重工作,分散到各级中间人处,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证券交易、结算效率。这就是所谓的间接持有模式。
由于我国在证券立法和实践方面较之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并不囿于中国国内的立法和研究成果,而多以世界各国的法律与实践为参照,尤其是证券业发达的美国,以期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的证券立法作出贡献。这也是本书最终的写作目的所在。
本书分为六部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第一、二部分,通过对证券间接持有系统的内涵、结构及核心制度的介绍,阐明证券间接持有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二个层次为第三到第五部分,这是本书的核心部分,通过对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和研究,分析间接持有系统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间接持有制下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投资人风险的法律规制以及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第三个层次为第六部分,对中国证券持有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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