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书导言
据说著名的普鲁士政治家奥托·冯·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曾说过:“如果你喜欢法律和香肠的话,就最好不要去管这两样东西是怎样做出来的。”尽管此言不虚,然而对于比世上任何其他人都更依赖法律的美国人来说,俾斯麦先生的话听起来并不令人愉快。这是因为,在美国,法律俨然以一种世俗宗教的形式存在。就像其他精神教义一样,它已经变为美国人赖以生存的一整套价值、理想和程序。本书所要讲述的,正是这种世俗宗教——法律。
但话又要说回来,究竟什么是法律呢?俾斯麦先生的话看来还是高见。因为它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与社会、政治纠缠不清的关系。法律的现代定义充分强调它与社会的关系,本书亦是如此。正如大多数辞典将法律形容为“由当权者、社会或习俗建立起来的规则……用以管理某一群体或国家内的人类事务”,法律学者唐纳德·布莱克给法律下的定义更为简洁,他把法律形容为“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更确切地说,法律通常被理解为一整套社会选择,政府据此调配资源,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并且建构社会关系。
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存在的必要;而没有法律,就无从产生社会。政府与个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就产生于影响社会秩序并被社会秩序所影响的过程之中。我们一想到俾斯麦和他的法律、香肠,就会想到我们制定并实施这些行为规范的过程是如何混乱不堪,如何建立正义社会众说纷纭,游戏规则又不得不改来改去。我们便总会以为法律就是如此复杂,是只有律师、法官和法律教育者才能搞懂的东西。当然,说说香肠是何物也不是件简单的事。然而了解法律是如何内部运作的仅仅是我们的起点,’并非是目的。法律这东西,说到底,其实就是一个关于人的体系。这就是为什么法律既纷繁复杂同时又自成系统,反映了人类既要发挥自由意志又要寻求秩序的矛盾心理。所以,法律史是可以当做有关人类各种选择的故事来读的,因为法律的抽象规则实际上触及的都是人类最核心的话题:捍卫生命、保护财产、享受个人自由、寻求知识、分配有限资源以及通过宪法程序限制法律制定者自身的权力等。
这最后一点在美国历史上尤为突出。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曾说:“如果某一个人被允许自行决定什么是法律,每一个人就都有权这样做。那么结果是先有混乱,接着就是独裁。”Felix Frankfurter认为,避免这两种情况的发生需要“使法律程序成为民主程序的一个核心部分”。美国的自由是靠宪法的传统培育起来的。这一传统的核心内容就是那些在联邦宪法和各州法中奉若神明的规章,这些规章限制政府当局的权力,特别是当介入个人自由的时候。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的法律既有特别丰富的公法文化,又有同样强大的私法传统。
然而,要讲述美国法律的故事,还不能仅局限于宪法和法律本身,无论是普通判例法还是由权力当局制定的实体法。我们还须说到那些使法律得以运作的机制。最高法院大法官大卫‘ J.布鲁尔(David J.Brewer)曾提到美国是律师的天堂。对于那些对美国律师们持批判眼光的人来说,布鲁尔的话无疑是俾斯麦的法律和香肠论的好注脚。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他的话又说明,在法律文化氛围当中,律师已经变为一个核心的而且往往是起决定作用的部分。自从美国独立以来,所有的司法职位几乎被律师们占据,这表明,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方可获得解释法律的资格。而无论在州一级的还是在联邦一级的立法机构里,律师们所占据的角色也大得不成比例。律师们在政治中都占尽了风头,说明不论昨天还是今天,法律与政治都唇齿相依。
本书的读者会发现,法律的架构远不仅仅是法官和律师,还延伸到警察、监狱以及各类解决争端的非正式机制。进一步说,法律远不仅仅意味着法院判例汇编和法规条文的白纸黑字,还意味着美国民众看待法律的普遍眼光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层面上接触法律的方式。
从这一角度看问题,我们在本书中强调管理机制的概念,强调法律制定者是用何种方式、何种手段来运用法律发挥政府权力的。基于这一想法,本书中不但包含了一篇专门阐述管理机制的文章,还收集了一些详细讨论联邦一级与州一级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的文章。这样做有益于使读者了解法律乃是不仅局限于法庭、法官和律师的一个大结构。它是法律制定者的产品,是政治进程参与者的产品。这些人通过行使他们的宪法权力,对法律进行塑造,再塑造。因此我们在本书中注意强调权力分散和封建主义等基本概念,因为这些概念对美国法律的发展走向和范围有着重要影响。
本书旨在针对美国法律的发展和现状提供一个全面的指南。以字母顺序排列的条目可分成几大板块的内容。人物板块介绍美国重要的律师、法官、法律教育家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成员的个人生平和专业生涯。很多人物条目讨论这些个人的教育背景、对他们个人产生影响的事件、主要的专业生涯以及他们在美国法律界声名显赫的原因。本书的编辑们深知,值得介绍的人物名单可以大大加长,但由于篇幅的关系唯有忍痛割爱。不过有其他多部高质量的参考书籍详细地介绍了更多本书所不能包括的律师和法官的生平。譬如由约翰·R.威尔(John R.Vile)主编的《著名美国律师百科全书》(Great American Lawyers:An Encyclopedia)(两卷本,2001年出版)以及由麦尔文·I.乌洛夫斯基(Melvin I.Urofsky)主编的《最高法院人物大辞典》(The Supreme Court Justices: A Biographical Dictionary)(1994年出版)。我们很乐意在本书中收录他们的内容。
本书条目的另一板块是美国法律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其中包括那些千变万化的领域,如合同、侵权、不动产、个人财产、证券等。通常这些条目先介绍概念,然后追寻历史渊源,再讨论其发展和现状。
有一点是本书特别强调的,就是美国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理解和看待法律、法律机构以及靠法律吃饭的人的。因此,本书中有不少条目探讨当今社会上广为争议的一些话题,诸如堕胎权、生育权、武器持有权、招生平权措施、言论自由以及新闻媒体等。这些条目具有特别强的宪法内容,尽管本书无意像《牛津美国最高法院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o the Supreme Court o厂the United States)那样对美国宪法或最高法院的变迁进行详尽无遗的叙述。本书的条款还包括美国民众对律师和法官的一般看法和认识,看看美国文化是如何把法律当做民间文化的一部分的,看看其中的一些人物是如何既被拔高又被妖魔化的。此外,在强调法律在社会上日常运作的影响力时,我们还特别留意探讨参与法律运作的机构、个人和程序。这些条目所包括的内容诸如接受悬赏举报罪犯的人、侦探、公路巡警、少『、I警、法律助理以及联邦调查局等。
诚然,法律往往是通过具体案件来运作的。要选择一小部分美国历史上典型的案例以求管中窥豹,常常令编辑难以取舍。本书中所收录的历史名案包括一些最高法院的案例,如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1857年的德拉德·司各特诉山福德案(Dred Scott v.Sanford)以及1973年的罗额诉威德案(Roe v.Wade)。我们有意识地尽量不使太多的州一级的案例以独立的条目出现,而是在诸如合同或侵权等条目中再对那些州一级的案例加以讨论。然而我们还是收录了若干著名的非联邦一级的案例,特别是那些格外吸引大众目光的案例,如约翰·彼得·宗德审判案、司考茨波罗审判案,一直到近年来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件和0.J.辛普森案件。我们认为这些案例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案例最能帮助读者理解美国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是怎样休戚相关以及政治与法律是通过何种方式相联系的。如果读者有兴趣在更大范围内了解这类联邦一级和非联邦一级的案例,我们推荐约翰·w.约翰逊的佳作《美国历史名案大百科》(Historic U S.Court Cases:An Encyclopedia)(2001)。如果读者需要最高法院案例的详述,《牛津美国最高法院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0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和《牛津最高法院判决指南》(The Oxford Guide to Supreme Court Decisions)均是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
本书还收录了广泛的独立成章的解释性条目。其中可分为几大部分。
首先,有相当一部分文章概述了美国法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重要发展。譬如,有的文章阐述法律教育、就业歧视、隐私、性别、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合法程序、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的合法程序以及上诉程序等。这类文章实际上勾勒了美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大致轮廓。
第二部分是众多涉及“××与法律”的条目,譬如“医学与法律”、“社会学与法律”、“经济与法律”等。本书的编辑尤为看重这些条目,因为它们探讨了社会与法律的有机联系以及社会上的种种诉求是以何种方式作用于法律的。
第三部分的文章讨论法律的国际性。美国法律的历史发展和当今地位都不是独立于其他国家而存在的。本书的编辑们非常重视法律文化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不能笼统地被视做美国的官办事业。因此,本书中若干条目涉及正式法律之外的变通方式,它们可能是争端的另类解决方式或是野侠式自行正义的行为。我们的撰稿人通过文化的、比较的和国际的视野探讨这类内容。
还有一部分文章讨论的是“法律史”。这是一篇大文章,其中分成五篇小文章,旨在提供美国整个历史进程中法律重要发展的概况。这些文章解释了社会诉求与法律回应的紧密相关是如何成为美国法律发展的一大‘特征的。本书还包括了一系列重要的历史话题,如奴隶制、民兵、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以及煽动叛乱法审判案等。
最后一大板块是词语解释。这类简短的条目给一些技术性词语提供直接的定义,譬如禁制令(injunction)、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等。
编辑们希望在本书中以一种大多数读者都能理解的形式,提供有关美国法律的权威性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本书的服务对象是广泛的、各种各样的读者,包括学生、一般读者、法律学者、社会科学学者、人文学者、科学家以及某些专业人员。本书还适用于律师、法官、记者、公共机构服务人员等。在美国法律浩如烟海的文字中,很多是法律专业人员内部使用的、往往充满艰深含义的术语。本书旨在填补空白,提供可供广泛的读者参考的美国法律各个方面的权威性信息。因此,三百多位撰稿人给本书带来各种学科的不同视野和眼光,这些学科包括法律、政治学、历史、人类学、社会学、哲学和文学等。本书的撰稿人中当然还有很多执业律师和法官。对每一位撰稿人我们都鼓励其以广泛的读者为对象,在他们各自撰写的条目中提供历史背景和全面的解释,并避免使用艰深的法律术语。
我们在本书中致力于将各个题材投射于大背景之下,而不仅仅拘泥于法律本身。我们希望所有的读者都能受益于我们的这一努力。贯穿本书的始终,作者们有意识地将法律作为美国文化中一种价值象征来加以探讨。比如,“婚姻家庭法”一文将19世纪到20世纪美国家庭的变迁与美国法律的发展相对照,在这方面美国法律一向更重视父母的需要而不是亲生或领养的子女的利益。“民权与民众自由权”一文涵盖美国各个历史时期,说明自由和权利往往是一些个人挺身而出的结果,并指出如美国自由同盟和有色人种全国促进联盟等某些团体在历史上所起到的作用。我们希望有着不同兴趣的读者都能发现本书对他们有所助益。
如何使用本书
(略,详见凡例)
主编:
克密特·L_霍尔(Kermit L.Hall)
编审:
大卫·s.克拉克(David s.Clark)
小詹姆斯·W.伊来(James W.Ely,Jr.)
乔尔·B.格罗斯曼(Joel B.Grossman)
2001年12月
本书共6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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