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前指南
医生对病人关怀有加,病人对医生赤诚相见,是对理想的医患关系状态的写照。医生这个职业被寄予了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神圣光环,当患者踏入医院大门的那一刻,就把自己全然交给了医生,一并交出的还有对医生这个职业的充分信任。而医生怀揣着对处于苦难和疾病中的病人的怜悯之心,基于其高尚的医德和职业操守,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知识来缓解病人的痛苦,从而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
但是反观我们的现实,医院拒收、抛弃病人,医生遭到病人伤害等恶性事件屡见报端,更有甚者双方对簿公堂,一时间医患双方关系呈剑拔弩张之势。有人甚至套用古词夸张地描述了这种不正常的医患关系:“医院医生依旧在,只是药价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羊见着群狼抖。”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导致了以救死扶伤为神圣职责的医生对病人如此冷酷无情,又是什么导致了某些病人对医生拔刀相见?
其实,造成医疗纠纷不断上扬,医患关系紧张激化的原因有很多。病人的求全责备与医生的明哲保身,导致医患之间关系的不信任;患者维权意识的持续高涨与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裹足不前,造成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同时,现有医学水平的限制,医疗过程本身的高风险性,甚至现有医疗管理体制的缺陷等,都是导致医患关系不断紧张恶化的重要因素。但是,只要我们冷静下来进行思考便不难发现,无论是医疗体制的欠缺,医德医风的不如人意,还是医患关系的隔阂,都不是单个人一朝一夕的努力所能改变得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面对医患之间这道巨大的鸿沟我们个人只能听天由命、束手无策。事实上,之所以会出现医患双方关系的不信任,并引发出一系列的恶性事件,信息的不对称,即医院和患者双方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认识不足也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我们每个人都有生病住院成为患者的可能,从这个角度出发,只有通过不断地扩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日益激化的医患关系。而且相对于在短时间内改革医疗体制,提升医德医风建设而言,法律知识的弥补似乎更加务实,也更有利于矛盾的消除与融解。而要想通过补充相关法律知识来改善医患关系,首先要对当下人们容易走入的几大误区做到心中有数: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泛指那些在诊疗护理服务过程中或终结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或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葛。而医疗事故,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只有那些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医疗纠纷,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相反,尽管发生了医疗事故,但如果患者一方对此予以谅解、不予追究的话,则不一定构成医疗纠纷。有的人把两者划等号,这是认识上或对政策理解上的误区,以致有的医疗纠纷越解越结。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人吃五谷杂粮,谁都有生病的可能。生病找医生、进医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医生不是神仙,医院更不是“保险箱”。要知道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机器”,人类对自身的研究和对疾病的认识是有限的。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医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医院不赔我就大闹
近些年来,“索赔不成”便“大闹医院”似乎成了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条不成文的“歪门邪道”被广泛地采纳着。患者及其家属们似乎很固执地坚持着自己的一套理论:暴力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途径。诚然,抢夺病历、毁坏公物、动手打人、聚众闹事可以给医院一定程度的威慑,但是这种胜利注定只是暂时的,最后等待他们的也定会是巍巍国法。所以提醒那些莽撞>中动的患者以及家属:当处于悲痛欲绝之中时,请拿起法律的武器,因为“大闹医院”只能是一时的宣泄,但绝不是解决问题之道。
误区之四:举证困难与无需举证
很多患者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往往自认倒霉,在维权路上唯唯诺诺。当问及其中的理由时,回答常常让人瞠目:“举证太困难了。”这不禁让人感叹他们对法律常识的无知。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已经从“患者举证医院有错”变成了“医院举证自己没错”。医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不当治疗行为,就很有可能败诉。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等于患者不需要举证,病人或家属仍需对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和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自作聪明认为患者完全没有举证责任,这同样是对法律的误解。
误区之五:诉讼是最优解决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患者及其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当问及具体会采取哪种纠纷解决途径时,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打官司”这种”陕刀斩乱麻”的手段,这是受我们多年的“诉讼最优论”影响的结果。诚然,诉讼是解决纠纷相对快捷和高效的方式,但是诉讼也有它自身固有的缺陷,如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等。因此,在了解到这些知识之后,我们在维权路径上便有了更广泛的选择余地,协商、调解、行政处理等都是可供考虑的选择。
以上种种误区显示出人们理解上的偏差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的空白和缺失。但是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为相关的争议和误区画上了相对圆满的一个句号。《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界定、医疗事故的预测防范、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赔偿以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也成为人们在医疗事故纠纷维权路上的指南和路标。与此同时,《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也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更上位的法律依据,自此,人们在面对医疗事故纠纷时便不再孤立无援,而是“有章可循”了。结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人们容易走入的几大误区,现提出以下几点维权建议,希望为广大患者朋友在维权路上少走些弯路增添绵薄之力:
1.明确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关系和界限。医疗纠纷的范畴要比医疗事故广得多,医疗事故只属于医疗纠纷的一部分,有些医疗损害并非医疗事故造成的,也属于医疗纠纷。只有那些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医疗纠纷,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并按照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相反,尽管发生了医疗事故,但如果患者一方对此予以谅解、不予追究的话,则不一定构成医疗纠纷。对于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可以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权利的维护和救济;而对于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则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客观公正地看待医疗事业。医生不是神仙,医院也绝非“保险箱”,医学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高风险行业,医学的每一点进步,都可能不得不付出巨大代价。因此,有时候我们要学会对医院和医生抱之以宽容,在某些特殊情况免除其法律责任。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就规定了医院免责的六种情形:“(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出现事故诉诸法律而不是暴力。凡事总有它的解决之道,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从某种角度而言,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模式,尽管目前看来可能还有很多不尽完善之处,但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才是法制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时候暴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而且从长远角度来看,诉诸暴力者最终的下场也只能是接受法律这一更加“暴力”工具的制裁。
4.保存好病历等证据,适时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疗关系,以及发生了切实的医疗损害,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则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在这里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入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因此,为了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患者就必须学会保存好这些证据,而在提供证据确实存在困难时,患者则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来完成相关证明。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以及诉讼都是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当与医院心平气和地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患者可以采取第三人调解,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可谓是“条条大路通罗马”。因此,广大患者及其家属一定要学会权衡利弊,比较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最终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案。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