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前指南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健全的社会离不开家庭;而婚姻则是组建、绍系家庭的纽带,完整的人生离不开婚姻。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特别是到当代,男女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任伺幸福的家庭都是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上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先后于1950年、1980年、200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新婚姻法彻底抛弃了旧社会男尊女卑、依靠宗法伦理规范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做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以及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过几十年的贯彻实施,我国婚姻家庭关系被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受价值多元化思潮的影响,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一现象对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当事人学会运用各种合法方式,来恰当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幸福生活,维持家庭的和睦团结。
一、当今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婚姻家庭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不仅数量上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彩礼纠纷、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以及继承、收养、抚养、赡养、婚姻无效等多个方面。
(二)家庭观念淡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数家庭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受到外来文化观念的冲击,多种思潮泛滥,传统的以家庭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非法同居、婚外性关系、“包二奶”等新中国成立后已被彻底消除的现象,又死灰复燃。夫妻之间因家庭观念淡薄而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
(三)离婚率急剧增高,离婚原因多样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增长。据统计,1998年全国的离婚数已占结婚数的13%。进入21世纪,这种趋势进一步扩大。以四川省古蔺县为例,2004--2007年该县法院年审结的离婚案件分别为:254件、285件、396件,平均年递增率超过了18%。尽管这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离婚率增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了传统的离婚因素,如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喜新厌旧等,又有了新的离婚现象,如无过错离婚、良性离婚、协议离婚等。在这些离婚案件中,还出现了两个新的特点:(1)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减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增大;(2)女性因离婚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分割家产的案件增多。
(四)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家庭暴力,一直是影响我国婚姻家庭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由于受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严重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丈夫在家庭生活中不尊重妻子,对妻子动辄辱骂甚至拳脚相加,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制意识、权利观念的增强,家庭暴力有所减少,但仍很常见,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
(五)养老问题凸显
由于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对年迈老人的赡养责任,还主要是依靠子女来承担。大部分人都较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但是,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不少子女不赡养老人或对老人赡养不够的问题。
二、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存在的误区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权利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当事人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时,往往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易走极端。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误区:
(一)对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不清楚
这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离婚要件、财产分割、继承、抚养、赡养等问题不明白。例如,把订婚当成结婚的必经程序,甚至认为订婚就是结婚;混淆婚外同居、重婚;认为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认为父母供应子女理所当然;认为祖孙之间不存在抚养、赡养问题等。这些错误的认识,对当事人解决纠纷肯定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不能运用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时,往往存在极端的态度。要么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始终不予计较,以致纠纷愈演愈烈:要么太感性,对家庭纠纷不能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仅凭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甚至导致了一幕幕家庭惨剧。
(三)对离婚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
当事人对离婚问题,有的太慎重,总是不希望离;有的则太草率,认为只要对方有过错或自己愿意,就要离婚;甚至有的还误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等。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只要存在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情形,就可以提出离婚,任何自然人、单位、组织都不能干涉。
三、恰当解决婚姻纠纷的几条建议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以及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存在的误区,对如何恰当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认真学习,如《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另外,还要学习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通过学习,一方面,使当事人熟悉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观念,逐步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万一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他们可以对如何起诉、应诉,提起诉讼的时效,哪一个法院有权受理,案件审理的期限,参加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举证责任等有初步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持头脑清醒,通过理性方式解决纠纷
纠纷发生以后,特别是当事人之间到了感情破裂无法和好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头脑的清醒。恰当地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要尽可能地利用各种理性方式来解决纠纷,切忌情绪激动,否则,不仅现有的问题解决不好,还容易引发新的纠纷。
(三)正确地看待诉讼以及其他方式在解决婚姻纠纷中的作用
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诉讼手段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当事人之间的自我和解以及相关组织的调解等方式。通过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公正的平台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条途径。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因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成员之间凡有纠纷即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并非一种理智的选择。“清官难断家务事”,诉讼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最佳途径。从保持家庭长久团结和便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只要可能,当事人就应当选择其他更为柔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第三人或相关机构、组织的调解等。当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应当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婚姻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纠纷,如果确实已经无法调解,而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前应当采取的措施
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诉讼前应当做好两项准备工作:第一,收集相关证据。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而也就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这是不妥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打不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应当尽最大努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第二,保护家庭财产。婚姻诉讼,特别是离婚诉讼,多数情况下,都涉及财产分割。所以,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保护好家庭的财产,避免另一方故意转移、隐匿财产。
(二)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起诉的主体问题。婚姻纠纷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其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在婚姻诉讼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当受到限制,他只能接受一般诉讼委托,即当事人不能就是否离婚等身份权确认问题进行授权委托,涉及特殊身份关系的诉讼,只能由当事人本人参加,否则,其授权无效。但对婚姻诉讼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当事人仍可以进行授权委托。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婚姻诉讼,当事人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出庭。
2.应注意管辖法院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的婚姻家庭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通常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涉外婚姻除外。
3.起诉时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因诉求不同,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也有所差异。以离婚为例,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起诉状,这是起诉所必备的。(2)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3)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或承租使用证、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的清单等。(4)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举证问题。通常情况下,婚姻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即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5.当事人起诉条件上的限制。(1)对男方起诉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重新起诉的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三)立案后、开庭前应注意的问题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注意与承办案件的法官加强交流、联系,了解案件处理的动态,及时了解开庭时间。
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鉴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虽然当事人已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要“法庭上见”。在这期间,他们可以与对方联系,力求和解。
(四)开庭辩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该带的诉讼材料一定要带齐,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等。
2.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时要抓住中心要点。对于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纠纷产生的原因、事实陈述清楚;对于被告,则应尽量以反驳对方、论证自己的观点为中心,来摆事实、讲道理,把握整个诉讼的大方向。
3.当事人在辩论阶段,要保持冷静,认真听取对方陈述,不要为对方过激的言辞气晕了头脑。要注意抓住对方的失误,进行反驳。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
(五)判决下达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先不应当为判决结果而或喜或悲,而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对判决书中的内容、判决的依据,仔细研究和推敲,看其中有无错误,以便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上诉。
(六)其他问题
对婚姻纠纷诉讼,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应注意。例如,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担心自己的财产份额受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提起的婚姻纠纷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调解,不许撤诉等。
以上几点,是我们对婚姻家庭纠纷做的比较笼统的分析。在下文中,我们还会结合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做更加全面、细致的解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书中所采用的案件,是各位编者从全国各地发生的案例中精选出来的。为了最大限度上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在保持案件真实性的基础上,对其做了适当的修改,文章中所出现的人物均系化名,案件发生的地点也有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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