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序
21世纪的中国诉讼法学将向何处去?这是每一位诉讼法学者都应当关心的重要问题。历史是昭示未来的一面镜子。我们不妨先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一下我国诉讼法学发展的轨迹和趋势。
我国近代诉讼法学肇始于一百多年前的清末修律。1906年,清政府创办了京师法律学堂,由沈家本亲自制定的法律学堂章程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均列为主要课程,这标志着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开始独立存在。之后,夏勤、陈瑾昆、蔡枢衡、熊元襄、石志泉、邵勋、邵锋等学者在翻译和介绍日本、德国等国诉讼法律与诉讼理论方面都作出了杰出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法学基本原理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至20世纪40年代,旧中国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旧中国的“六法全书”被废除,原有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成果也被抛弃。受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中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前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前苏联法学教授来华授课,一批前苏联的诉讼法学著作被翻译推介到我国。我国学者开始在学习前苏联诉讼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的同时,结合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实际经验与需要,尝试创建我国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然而,不久后的“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动乱,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诉讼法学研究长期陷入停滞。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是我国诉讼法学的恢复和迅速发展时期。随着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诉讼法学开始全面“复苏”。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方针的指引下,诉讼法学的学术研究变得活跃起来,关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司法制度方面的多本专著先后问世。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国家统一组织编写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材。这些统编教材,发行量大,适用面广,读者群众,影响力巨,基本确立了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的理论框架与教学体系。诚然,此时的诉讼法学仍不够成熟,大多停留在注释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是解释法律、宣讲法律,先进的诉讼理念尚未确立。至20世纪90年代,此种状况得到很大改善。“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理论方面,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开始起步并初有成就。”①其标志性成果是一系列有关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起诉制度、审判原理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学术专著陆续出版。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日新月异的发展与进步,随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在此大背景下诉讼立法进程加快,诉讼制度日臻完善,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先进的诉讼价值观念得到大力弘扬和广泛传播,公平、正义、人权、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观不仅是诉讼理论界热衷探讨的命题,并逐步得到立法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理解和认同,甚至成为普通百姓耳熟能详的大众话语。进入2l世纪以来,诉讼法学研究方面最显著的进展莫过于研究方法的转型。不仅实证研究方法受到重视,多元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得到了提倡,哲学、社会学、逻辑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甚至文理汇聚、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融的现象也已出现,国家自然科学实验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成立就是明证。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诉讼法学的发展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与初创阶段、重建与停滞阶段和恢复与提升阶段。回顾历史,笔者在为我国诉讼法学发展历程的艰难曲折而感叹的同时,也为当前诉讼法学研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而感到欢欣鼓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历史上看,我国诉讼法学的成长始终伴随着对外来法律文化的学习:从萌芽与初创阶段对日、德等国诉讼理论的借鉴,到重建与停滞阶段对前苏联诉讼理论的模仿,再到恢复与提升阶段对美、英等国诉讼理论的引入。达马斯卡曾经告诫我们:“与私法领域相比,程序法的意义和效果更加依赖于外部环境——尤其是直接依赖于所在国家司法制度运行的制度背景。”①诉讼法对其制度背景的依赖使得这门学科较之其他学科具有更强的地域性特征。所以,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我们仿效外国经验而建构起来的理论,我们从西方国家那里所引人的理念以及我们参考国外做法而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真的适合于我国?即使这些理论、理念和方法完全适合于我国,那么,中国学者对人类法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又何在?
笔者认为,2l世纪的中国诉讼法学应当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为努力方向。回首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国诉讼法学在对国外诉讼理论持续不断的“效仿”过程中渐渐迷失了自我,始终未能确立起自身的独立品格。因此,我国学者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了解和借鉴他国诉讼理论的同时,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诉讼法学理论。这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历史任务。其艰巨性在于,曾经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中华法系早已风光不在,一百多年来我国所进行的各项法制改革大多是跟在西方国家后面亦步亦趋,我国法学理论缺乏自主发展的传统。其长期性在于,我国民众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而观念的转变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昂格尔就曾经针对我国古代法律评论道,与其他非欧洲的法相比较,中国法是离“法治(rule of law)”理念最为遥远的一极。因此,在这一现实背景下生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可能需要几代学人的共同努力。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任何事业来讲,人才都是关键。从我国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与诉讼法学的诞生可以看出,诉讼法学学科的发展与诉讼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分不开的。因此,针对我国诉讼法学研究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青年诉讼法学高级人才,尤其是对诉讼法学博士生的培养力度。法学博士生群体是一支重要的科研力量。博士生们大多风华正茂,正处于人生创造力最为旺盛的时期,有可能提出富有原创性的学术观点;博士生们思维活跃,较少受到成见的束缚,有利于发掘新思维、新视角,不断推陈出新;博士生们拥有最有利的学习环境和条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就某些专门问题深入钻研。也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有人认为,博士学位论文常常能够代表学者一生的最高学术成就。
中国政法大学是全国最早获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府,由于师资队伍、培养模式、图书资料、学术交流等诸多方面的优势,法大培养的诉讼法学博士人数众多,质量上乘,为我国诉讼法学的学科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诉讼法学学科带头人陈光中先生就呼吁学界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并引进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的相关学科的成果,开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
新领域。在法大导师们的指引下,一批优秀的法大诉讼法学博士生开始对诉讼法学基础理论进行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多填补空白的开拓性研究成果。我国诉讼法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具有代表性的基础理论著作大多是在他们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完成的。曾经取得的辉煌成就使中国政法大学的诉讼法学学科在全国享有盛誉。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2006年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成立,这是诉讼法学专业唯一人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实体。从此,中国政法大学在诉讼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掀开了新的一页。
“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持编选并组织出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含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系列丛书。这套丛书旨在搭建学术平台,推出诉讼法学新人新作,营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此外,由于博士学位论文不仅能够反映博士生个人的勤奋和智慧,还常常凝聚了博士生导师们的辛劳和心血。因此,这套丛书的出版也是对法大诉讼法学教学成果的集中展示。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丛书的出版,进一步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诉讼法学博士生,推动诉讼法学年轻学者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促进我国诉讼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 卞建林
2008年4月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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