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界对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对这一时期证据制度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蒋铁初博士的《明清民事证据制度研究》一书将目光聚焦于这一时期的民事证据问题,可以说是对该时期法律制度研究的拾遗补缺,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相对于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普通百姓,因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更具有代表性。由于法律制度与实践存在继承性,明清时期的证据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的收集、运用证据的做法对现代社会司法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的影响,对其进行研究,既有利于吸取传统证据制度中合理的内容,为丰富我国现行证据立法提供资料及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素材,亦有助于克服现行证据法存在的不足,做到古为今用。
现有的法律著作中对于古代证据制度的介绍大都以证据方法为纲,关注的是证据制度的静态状况。而该书以专论的方法分别论述证据制度的形式、原则、特点及各种证据方法、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运行、影响证据制度的背景要素、证据制度的近代化等五个方面内容,较为全面地展示了明清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现象和成因、过去与将来等内在联系,有助于我们认识明清民事证据制度的全貌。该书研究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没有追求面面俱到,如在方法中论中重点探讨了民事证据方法中最重要的两种方法,人证与书证,内容详尽;对于鉴定制度则落墨较少,而这与明清时期的民事诉讼重视人证与书证而很少适用鉴定的状况是一致的。此外,在背景要素论中对伦理与证据法则的关系论述亦较为详尽,这能够反映出中国传统法律重视伦理的特色。
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力和价值之所在,尽管学术创新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如选题新、立意新、观点新、方法新、资料新等,但要真正做到学术创新,又谈何容易。虽然学术创新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但作者还是在这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我看来,书中的观点较有新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法在形式上以判例为主。因为立法中与民事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很少,因此,关于民事证据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践中。由于古代社会有编著案例的传统,因此这些判例中的内容能够为其他司法官员参考适用,因而具有规范性质。二是在证据方法上重视人证及书证。在各种证据方法中,人证和书证在诉讼中受到司法官员的重视;由于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纠纷发生前双方一般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阶段,通常会留下书面凭证或请人见证。三是情证兼用是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理想模式。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司法官员欲予以认定,一般应满足有证据支持及符合情理两个条件。四是对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多样。依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裁判案件,对疑难案件拖延审理。依据伦理规范来选择裁判事实,将案件移送至上级审判机构,劝当事人息讼,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甚至不予认定事实都是解决疑难案件的方法。五是民事证据制度的近代化较早。民事证据制度的近代化始于19世纪中期以后中国境内租界地区司法主权丧失,而刑事证据制度近代化则始于清末法律改革。在晚清时期的法律变革中,民事证据法受到的阻碍比刑事证据法制受到的阻碍要小得多。
证据法史是证据法学与法律史学的交叉学科。要想做好证据法史的研究,除了要掌握法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外,而应具有一定的证据法知识。该书的作者曾经撰写过学术专著《中国近代证据制度研究》,已对如何运用现代证据法理论研究证据法史进行过有益的尝试。在这本中,作者继续了这一探索,将明清时期的证据制度与实践同现代的证据法相比较,并以现代的视野对当时的证据制度进行剖析,如在论述清代司法官员主张听取证言应听有知者的证言,而对于无知者的证言不必拘泥的观点时,作者就指出,现代证据法理论认为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大小与证人记忆能力、认知能力有密切的关系,清代官员的这一观点显然与现代证据法理论存在某种暗合。这一研究方法在本书多处出现。这表明作者为了做好证据法史的研究,对证据法学理论的研读是下了一定的工夫的。
蒋铁初博士阶段读的是法制史,读博期间就对法制史中证据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撰写过学术专著《中国近代证据制度研究》,博士后拟继续研究这一课题,打算写一本《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研究》。
我非常理解他的远大抱负,但认为博士后只有短短的两年时间,要在两年内读完中国古代相关的资料,即时13以继夜地工作,恐怕也难以做到,所以有必要缩小范围。考虑到目前尚无研究明清民事证据制度的专著出版,而这一时期有关民事诉讼案件的记载还是相对较多的;从时间看,明清与近、现代靠得也比较近,所以凭直觉认为这一选题还是可行的,是有可能出成果的,因而建议目前先研究明清时期的民事证据制度。他欣然采纳了我的建议。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著作,是蒋铁初博士的博士后研究报告。
本书的出版,也意味着他的博士后研究即将完成,希望他回到杭州后,继续进行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研究,实现其宏大抱负。
李 浩
2008年3月24日于南京师范大学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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