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商法.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2008年国家司考名师教案)
    编号:34054
    书名:商法.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2008年国家司考名师教案)
    作者:司艳丽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8年5月
    入库时间:2008-5-5
    定价:47元
    特价:35.25元,75折,省11.75元!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前言
    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分值在整个司法考试总分值中所占的比例使任何一个考生都不能不对该部门法予以高度重视。而一本以司法考试要求为指针,对民事诉讼法考点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指出考试玄机与陷阱所在的民事诉讼法辅导教材,肯定是考生们备考司法考试的首选教材。这也是作者在写这本书过程中一直追求的目标。
    这本书的内容为民事诉讼法,分为两篇即民事诉讼法篇和仲裁制度篇。本书最显著的特点有两个:其一,本书不但突出了重点、难点,而且对于这些考点在考试中可能铺设的陷阱对广大考生进行了提示。根据对这些年来司法考试规律的总结,本书将重点、难点进行了针对性的讲解,并指出这些知识点中的考试陷阱。其二,本书以经典例题的形式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演示。根据这几年的辅导经验,考生掌握知识点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之一就是做典型例题。本书在重要的知识点后面,配了一些例题,以帮助大家理解、记忆。
    在前言部分,作者还想谈谈备考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方法。通观这几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的试题,总体的感觉是比例加大、难度适中、重点突出。民事诉讼法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分量是显而易见的,如何结合民事诉讼法考试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有侧重的学习,就成为摆在我们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就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司法考试试题近年来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所考查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知识点基本上都是我们所强调的传统知识点。如管辖制度中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确定,协议管辖的条件;当事人制度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非实体当事人的运用;证据制度中证据种类、证明责任的分配、补强证据规则、质证等;审判程序中仍然主要集中于法院如何处理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管辖、执行期限、执行开始、执行和解、执行异议等;仲裁制度中仍然主要集中于仲裁协议的无效以及效力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和解、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传统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在我们的讲课过程中,几乎都给学员强调过。很多和真题相类似的题在讲课过程中也都给同学们讲过。这说明对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而言,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不是要难倒大家,而是要考查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把握全面不全面、准确不准确。程序法和实体法相比而言,最大的不同在于程序法比较庞杂,各种司法解释比较散,考生不太容易把握它的规律。
    第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试题所考查的重点突出。历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都不回避重点问题及热点问题。对于重点知识点,即使往年考过了,司法考试仍然不回避。就2007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所涉及的考查知识点来看,主要围绕本学科中的重点知识进行考查。比如说,2007年“执行”所涉及的知识点是一个重点,执行管辖、执行期限、执行和解、执行依据。还有“证据规定”的内容也是一个重点,关于证人作证、补强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证据种类等。比如关于仲裁中的仲裁自愿原则、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再比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审过程中的调解等,这些都是我们一再强调的重点。考试不回避重点,这个特点也就提醒我们考生一定要练好基本功,对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的重点内容一定要完全掌握,做到烂熟于心。我们有些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某个知识点可能不会考,或者已经考过了,就将它忽略了,最后到了考场上就后悔起来。其实,重点知识点并不是很多,只要下功夫就能掌握,考生不能本末倒置,连重点都没有掌握,就去抓生僻的东西,到头来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试题强调对司法解释的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是20世纪90年代初修订的,存在许多立法的漏洞,而且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内容需要司法解释加以补充。这就导致我们现在诉讼制度除了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之外,很多是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细化的。这些司法解释数量多,也很庞杂,给我们的民事诉讼学习带来了不少困难。通观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考试试题,对重点司法解释的考查分量越来越多。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相互补充,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这就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学会体系学习的方法,对某一个问题所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形成一个体系,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树。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知识并不难,关键是大家掌握得不全面、不准确。
    第四,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试题越来越强调综合性考查知识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综合性越来越强。一道题单纯考一个知识点的比例越来越少,往往以某一知识点为基点,综合性考查若干法律条文的规定。这些知识点可能在逻辑上并不属于同一个体系,只是因为具有某种相关性。比如2005年单选题第38题,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D.关于罚款的决定。这些选项本身在知识体系并没有太多逻辑性,只是因为能否申请复议这个相似点将它们贯穿起来。再如2005年多项选择题第71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驶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这道题选项也不属于同一个知识体系。这就对我们考生的要求提高了,为了能够在一道题上得分,你光知道一个知识点往往是不行的,这就需要能够掌握全面的知识。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这一关,全面掌握是关键。
    第五,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试题加大对基础理论的考查。近年来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对基础理论的考查有所加强。有些基础理论并不体现为法律条文,或者光看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求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当然,这也就意味着死背法条,是再也不可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了。比如,仲裁中没有第三人,这个知识点并没有直接的法条作为基础,这需要从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前提的原则中推导出来。再比如,2005年第四卷第7题分析题的第一问实际上就是考查学生是否掌握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裁判消极性原则、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是否理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否明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等理论问题。这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但这些问题实际上均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属于需要考生掌握的最基础的理论。
    我们广大考生在司法资格考试学习过程中,应当结合各部门法本身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司法资格考试作为一项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初任资格考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考试如法律自学考试、大学阶段的科目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是不同的。司法资格考试既不同于侧重理论的研究生考试,也不同于纯实务操作,而是属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下面结合第一部分关于民事诉讼法考试的特点,给大家介绍一些学习的方法。
    第一,有体系学习的方法。近几年,民事诉讼法的考查有一个趋势,就是对知识点的考查在变宽、变深。变宽,是指加强了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性考查。各个知识点可能在逻辑上并不属于同一个部分,只是因为具有某种相关性。变深,是指加强了单个知识点深度的考查。这就要求广大考生对一个知识点要有全面的了解,光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肯定是不行的。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要对知识点形成体系,要运用体系的学习方法。对于这个知识点的各个组成部分,都要有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分散在不同章节的属于同一个知识点的内容,要能够将他们概括到一个体系之下,全面加以掌握。比如侵权管辖,考生要形成如下知识体系:①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这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③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④如果一个纠纷既属于侵权纠纷,又属于违约纠纷的,应当分别按照侵权和违约确定管辖法院,所确定的所有法院都有管辖权。再比如协议管辖,考生应当形成如下知识体系:①国内纠纷协议管辖的条件:其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足;其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其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其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其血,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其六,当事人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两个以上可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所涉及的纠纷依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②国内纠纷协议管辖和涉外纠纷协议管辖的不同:其一,范围不同。涉外纠纷协议管辖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合同纠纷,还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二,可选择的法院范围不同。涉外纠纷协议管辖所选择法院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只要是和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这样考生就能够将这个知识点所有的内容都加以掌握。
    第二,形成比较学习的方法。比较学习的方法,就是通过相似知识点的比较,来掌握它们不同的特点。这样通过比较,能够准确地掌握相似的几个知识点,而且相互之间不会混淆。司法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经常用相似的知识点来考查学生,这种比较是和民事诉讼的学科特点相联系的。我们知道民事诉讼考试既包含民事诉讼部分,也包含仲裁部分;民事诉讼部分既含有国内民事诉讼,也含有涉外民事诉讼;仲裁同样包含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因此,一项规定在民诉国内部分和涉外部分中,在民诉程序和仲裁程序中,在仲裁国内部分和涉外部分中就可能不同。这种不同经常使我们的考生发生混淆,在做题时发生错误。比如,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和仲裁中有许多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在回避适用对象、回避事由、回避提出时间、回避的决定机构、回避的效力等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并不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重新进行的后果,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回避可能导致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而且,回避的决定机构在民事诉讼中和仲裁中也是不同的。再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和仲裁中调解是不同的,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不得适用判决书的形式结案,但也有例外;但是,在仲裁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制作裁决书,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比较学习的方法能够让广大考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相似知识点不同之处的掌握就能同时了解这几个知识点。比较学习的方法,不但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以及它们之间适用,还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之间适用。虽然司法资格考试不大可能考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相似制度的不同点,但是通过比较考生就可以同时掌握属于不同部分法中的不同知识点。比如,回避的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分为三级,其他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但在刑事诉讼中这些人员的回避却是由院长决定的。再比如,在二审裁判中如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是作出判决,而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却是作出裁定。通过这种比较,能够增强考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强度。
    第三,根据知识点和法条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学习材料上要有所侧重。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比,对于司法资格考试而言理论性要低一点。因此,我们要区别不同知识点和法条的关系,充分利用好不同的资料。根据知识点和法条之间的对应关系,我将民事诉讼中的知识点分为三种:①基础理论。这些知识点属于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部分,在法条中没有具体的条文和它相对应。比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诉的要素、既判力、诉的合并与分离、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前提、或裁或审原则等,这些知识点并不能从民事诉讼法条中找到,这就需要我们考生从课本中或者老师的讲课中去弄懂这些知识点。在这里,’考生重要的是要依靠老师的辅导,因为这些内容比较抽象,单靠学生自己在理解上是存在困难的。而老师可以将这些知识点给你总结出来,结合这些知识点出题的特点,说明考试所要考查的内容。而且,这部分知识点的考查在这几年中有增强的趋势。②法条能够完全包含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在法律条文中就有明确的、完全的规定,特别是司法解释对具体的程序、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补强证据规则、质证、执行管辖、执行期限、执行开始、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仲裁协议的无效以及效力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和解、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这些知识点属于我们上课所经常强调的传统知识点。对于这些知识点,我们考生应当重点依靠法条,特别是依靠司法解释。通过仔细地研读法条,就可以准确掌握,得分自然不难。这些知识点在教材上虽然也有所论述,但是通过一遍又一遍看教材的方法并不是最便捷的方法,因为教材并不能全面细致地将所有的点都反映出来。所以,这部分知识点应以法条为主加以学习,当然选择一本很好的法条解读书很有必要。③法条中有体现,但是只看法条并不能深刻掌握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介于上述两种之i司。比如,当事人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当事人的确定、普通共l司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补强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执行异议、对第三入到期债权的执行等。对于这些知识点,我们首先要通过教材或者老师的讲解知道它们基本的知识即理论部分,然后应当结合法条将知识点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做出判断。比如,通过理论上的学习知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本质特征,就能够帮助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入,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以及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四,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全面、准确。最后,笔者要提醒广大的考生,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全面、准确。现在司法考试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考题知识面广、量大,对学生的要求非常高。要是说我们的学生在学习中对某个知识点根本什么也没有掌握,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笔者在讲课过程中对某一个知识点问一些问题,学生们也能答上其中一部分,但就是不全,或者就是张冠李戴,混淆了不同的知识点。这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时,是最大的敌人。对于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正确选项,考生只会一个知识点或者只会一部分知识点,这和根本不会是一样的,因为结果都是不得分。这就要求我们考生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点的掌握要全面和准确,这样才能在有限的考试时间内提高做题的准确率。
    以上学习方法不是孤立的,考生应当将这些方法结合起来,针对自己的关际情况,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学好。最后,希望这本书能够在司考的征途上给大家一点帮助,也衷心祝愿我们的考生今年有好的成绩!
    侍东波
    2008年3月

    图书目录

    商 法
    第一讲公司种类……………………………………………………………………(1)
    第二讲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
    第三讲公司章程、资本………………………………………………………………(8)
    第四讲公司的组织机构……………………………………………………………(12)
    第五讲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26)
    第六讲公司债券与股票……………………………………………………………(28)
    第七讲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31)
    第八讲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34)
    第九讲合伙企业概述………………………………………………………………(37)
    第十讲普通合伙企业………………………………………………………………(40)
    第十一讲有限合伙企业……………………………………………………………(51)
    第十二讲个人独资企业……………………………………………………………(56)
    第十三讲外商投资企业法…………………………………………………………(61)
    第十四讲保险合同…………………………………………………………………(66)
    第十五讲保险业法律制度…………………………………………………………(86)
    第十六讲票据概述…………………………………………………………………(91)
    第十七讲票据权利…………………………………………………………………(97)
    第十八讲票据行为………………………………………………………………(104)
    第十九讲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115)
    第二十讲企业破产法概述………………………一……………………………(117)
    第二十一讲破严管理人…………………………………………………………(132)
    第二十二讲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135)
    第二十三讲破产程序中的各种权利……………………………………………(139)
    第二十四讲破产重整……………………………………………………………(145)
    第二十五讲破产和解破产清算………………………………………………(151)
    民事诉讼法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57)
    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62)
    第三讲主管与管辖………………………………………………………………(172)
    第四讲诉…………………………………………………………………………(195)
    第五讲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f200)
    第六讲民事诉讼证据……………………………………………………………(226)
    第七讲民事诉讼中的证明………………………………………………………(236)
    第八讲法院调解…………………………………………………………………(247)
    第九讲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253)
    第十讲期间、送达、强制措施、诉讼费用…………………………………………f259)
    第十一讲普通程序………………………………………………………………(265)
    第十二讲简易程序………………………………………………………………(276)
    第十三讲第二审程序……………………………………………………………(282)
    第十四讲审判监督程序…………………………………………………………(292)
    第十五讲特别程序……………………………………………………………(300)
    第十六讲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06)
    第十七讲执行程序………………………………………………………………(313)
    第十八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339)
    仲裁法
    第一讲仲裁基础理论……………………………………………………………(346)
    第二讲仲裁协议…………………………………………………………………(350)
    第三讲仲裁程序…………………………………………………………………(356)
    第四讲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365)

    相关图书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