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有人说,信托发展史是一部信托法的发展史,因为信托的诞生,就是一种为规避法律限制的创新行为。信托起源于古罗马,当时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可见罗马法上的信托是与遗产转移纠葛在一起的。现代信托制度肇始于英国的用益制度,虽然遗产信托对用益制度的发展也产生过影响,但现代信托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和金融制度,更多的是基于诸如财产管理功能、保全功能、增值功能、公益功能和导管功能等方面的目的而设立。作为由立法创设的金融丁具,信托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这些功能以及如何发挥这些功能,须以健全的法律来约定和规范。
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先后经历了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2001年lO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和2002年5月9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又称“一法两规”),构建了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后,信托业步入发展新阶段,从房地产信托到MBO信托,从外汇信托到法人股投资信托,各种信托产品不断地推出,信托公司摆脱了以存贷为主业的“准”银行机构和倾向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准”证券机构的“梦魇”,走上了“正本清源”的道路,致力于回归专业从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色。2007年3月,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明确揭示了信托业的发展方向,并为信托业的功能归位提供了必要的政策资源。这样,信托公司不得不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信托品种,对固有业务进行清理、分立、剥离或进行转制。转型过程,无论对信托公司本身还是对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而言,处处充满着风险。因此,在现阶段研究信托法律及其实务操作意义重大。
本书的作者关景欣律师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而做的。关景欣律师具有商学院、法学院双重教育背景,具有很多跨国并购案及国内并购案、企业改制上市案的参与经历,常年担任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及境外跨国企业和集团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表面上看,这些与信托法律实务相去甚远,实际上,信托业“两规”引起信托公司经营业务的重组,可能带来信托公司的变更、并购与重组等高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关律师擅长并购重组中的投融资,信托这一日渐为人们所青睐的投融资工具,在运作与管理上与并购重组业务中的证券、基金、贷款、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法律制度有共通或联系之处,尤其与《公司法》、《合同法》等密切相关。这就使本书在资料的收集、选择、组合运用上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作者从介绍信托法律的发展人手,以此为线索,广泛收集资料,介绍了我国过去和现在的信托法律实践。这些实践包括信托关系的设立、变更,信托计划与信托合同的法律联系,信托公司成立、运作和治理的法律实务,信托税制,信托投融资法律实务以及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法律实务等。作为专家型的律师,关律师既注重现有法律的解读,以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进行信托实务操作,如何防范实务操作的法律风险;又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性,针对信托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因此,本书不仅适合律师、信托从业人员等实务工作者,对于欲了解信托以及信托法律的人员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希望作者再接再厉,并共勉全国律师,为中国律师界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是为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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