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WTO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一个从经济学到国际法学再到行政法学渐次展开的过程,随着研究广度和深度的推进,已经取得了许多可喜成果。时至今日,WTO对成员国经济行政的影响将进而影响到成员国行政法的一般制度和原则,有力推进成员国的行政法治,在行政法学界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遗憾的是,如果不能触及宪法问题,行政法治建设何以可能?
WTO是西方国家主导的产物。WTO浸透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精神,与宪政精神具有一致性,具有很强的宪政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WTO必将超出对成员国经济管理工作影响的范围,进而全面影响成员国的宪政建设。
我国加入WTO已近六年,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逐年攀升,争端的影响及涉及面也逐步扩大。据有关部门的观察和总结,我国国际贸易争端的涉及面由最初的针对某一或某些具体产品继而发展到针对某一或某些产业,进而正向着针对产品和产业背后的制度安排发展。
应当承认,WTO并不强求成员国改变其现有宪政体制,但这不等于说WTO对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不会产生影响。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日久,WTO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影响必然逐渐表现出来。
本书作者是我指导的博士生,博士研究生学习伊始,他便对WTO的宪法和法理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WTO与国家主权”是其博士论文的选题。WTO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涉及世界新秩序的构建。WTO在构建世界经济秩序,推动世界一体化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解剖WTO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貌。
当今世界,主权依然是国际秩序的支撑。全球事务的民主治理少不了主权国家的参与,正如国家事务的管理离不开人民的参与。少数西方国家借口全球化,以民主、人权为幌子,干涉别国内政、否认国家主权,其真实目的不是全球福利,也不是全球共治,而是别有用心,是为了推广其自身价值,维护其自身利益。
真正的全球治理应该是在各主权国家平等协商基础上形成广泛反映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全球共同遵守的规则,实现国际事务法治,以国际事务法治来摆脱主权困境。在走向全球治理的背景下,不是不要国家主权,更不是彻底否定国家主权,而是需要认真倾听其他主权主体的声音,尊重其他主权主体的意愿,以实现国际国内民主,构建一个和谐的世界。
和谐世界是多样化的世界。和谐世界需要全球规则,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地给各国法律留下广阔的空间。当我们制定国内法,在国内推行法治时,不少人都呼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以免过分挤压民众的自治空间。当我们把视野扩大到整个世界时,民族国家就是世界的地方,民族国家法律就是世界范围内的地方法,应该受到同样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既有世界公共事务的统一规则,又不失世界的丰富多彩,既保证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又照顾到了各民族的不同需求。和谐世界不仅要求主权平等,而且进一步要求主权正义。和谐的世界秩序对于正义主权的保护作用,犹如国家政权对于公民正当权利的保护一样,二者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
从历史上看,主权问题的解决过程同时也就是世界秩序的构建过程。本书作者通过对WTO的主权问题深入细敛的饼冗,珠艽WTO的主权观,挖掘WTO处理国家主权问题的技巧,思考主权的发展方向,小而言之,有利于我国恰当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大而言之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国家主权的涵义及其发展趋势,争取在构建世界新秩序中赢得主动,积极规划全球化背景下的未来世界。
研究WTO的宪法问题,价值不言而喻。以主权为突破口,对WTO的宪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是对WTO研究领域的拓展,同时也很好地开拓了宪法的研究视野,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交叉研究的有益探索。
本书的出版,于WTO的宪法和法理问题研究,既是阶段性成果,也是全新起点。出版之际,学生邀我为序,欣然应之,以资鼓励。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李龙
2007年lO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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