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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编号:33622
    书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市场
    出版时间:2007年12月
    入库时间:2008-3-31
    定价:3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参加条例起草和审查修改的同志共同编写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他们根据起草和审查修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按条目顺序对每个条文作了较为全面、准确的解释,力求反映立法原意。 本书可以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学习贯彻条例的参考用书。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附件一: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附件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第二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 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第四条 是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和任务的规定
    第五条 是关于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以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的规定
    第六条 是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第七条 是关于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第八条 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权利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是关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规定
    第十条 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 是关于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 是关于事故补报的规定
    第十四条 是关于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是关于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 是关于事故现场保护的规定
    第十七条 是关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规定
    第十八条 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建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是关于提级调查和变更事故调查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是关于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调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和组成人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职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组职责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组成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时限的规定
    第三十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结束和调查资料存档的规定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是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批复时限及批复如何落实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是关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是关于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是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是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是关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是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条 是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资格罚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是关于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 是关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以及废止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
    二、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节选)
    电力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书共5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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