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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高端释法)
    编号:33570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高端释法)
    作者:孙佑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8年3月
    入库时间:2008-3-31
    定价:3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前言
    2005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水体严重污染。2006年,黄河、湘江、重庆綦江相继发生了水体污染事故。2007年5月底,太湖爆发蓝藻危机,影响了无锡城区数十万市民的饮用水安全。频发的水污染事故,居高不下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造成了我国十分严峻的水环境形势。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的安全更是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很多,而法律不完善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对保护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2007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于2008年2月28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6月1 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了该法实施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根据当前的新问题、新形势,对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条文从原法的六十二条增加到九十二条。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责任;明确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的违法界限;进一步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了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强化城镇水污染防治的同时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这些规定,有利于水污染的防治,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利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和人士学习这部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参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工作的同志集体编著了本书。本书力求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确切含义,以简明扼要、准确清晰的方式给予解读。
    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担任主编,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巡视员王凤春担任副主编。本书其他编著人员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王炜、林丹、丁敏.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王彬、李文强等。
    敬请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意见。
    编著者
    2008年3月16日

    图书目录

    第一章总 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8)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10)
    第四条 【政府职责】 …………………………………(13)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16)
    第六条 【科技进步和宣传教育】 …………………(18)
    第七条 【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20)
    第八条 【水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22)
    第九条 【违法行为的界限】 …………………………(24)
    第十条 【公众参与和表彰奖励】 ……………………(26)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29)
    第十一条 【水环境质量标准】 ………………………(29)
    第十二条 【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33)
    第十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6)
    第十四条 【标准的修订】 ……………………………(40)
    第十五条 【水污染防治规划】 ……………………(42)
    第十六条 【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46)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48)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49)
    第十八条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52)
    第十九条 【信息公布】 ………………………………(56)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制度】 ………………………(58)
    第二十一条 【排污申报登记和处理设施的使用管
    理】 ………………………………………(61)
    第二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的监管】 …………………(64)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的监测】 ……………………(66)
    第二十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 ………………(69)
    第二十五条 【水环境监测和水环境信息发布】 ……(71)
    第二十六条 【省界水体的监测和报告】 ……………(74)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制度】 ………………………(76)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 ……(78)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81)
    第一节一般规定……………………………………………(82)
    第二十九条 【禁止排放油类等废液】 ………………(82)
    第三十条 【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等要求】 ……-(84)
    第三十一条 【排放含热废水的要求】 ………………(86)
    第三十二条 【排放含病原体污水的要求】 …………(87)
    第三十三条 【排放倾倒固体废物等要求】 …………(88)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特殊地点堆放、存贮固体废
    物】 ……………………………………·(93)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等排放倾倒废弃物】 …(94)
    第三十六条 【对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要求】……(96)
    第三十七条 【开采地下水的要求】 …………………(97)
    第三十八条 【对兴建地下工程设施等要求】 ………(98)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要求】 …………(99)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100)
    第四十条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100)
    第四十一条 【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105)
    第四十二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生产项目】 …………………………(109)
    第四十三条 【采用清洁工艺防止水污染】…………(111)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113)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113)
    第四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
    求】 ……………………………………(119)
    第四十六条 【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场造成水污染】……(122)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123)
    第四十七条 【防止农药污染水体】…………………(123)
    第四十八条 【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126)
    第四十九条 【对畜禽养殖的环境污染控制】………(128)
    第五十条 【水产养殖等水污染防治】……………(130)
    第五十一条 【防止灌溉污染】…-…………………(133)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135)
    第五十二条 【对船舶排污的基本要求】……………(135)
    第五十三条 【船舶防污设施的配置等】……………(138)
    第五十四条 【对港口码头等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要
    求】 ……………………………………(140)
    第五十五条 【对特定行为的船舶污染防治】………(141)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143)
    第五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144)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
    口】 …………………………………(153)
    第五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管理】……(155)
    第五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管理】……(158)
    第六十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改扩建设项目
    的管理】 ………………………………(160)
    第六十一条 【准保护区保护措施】…………………(161)
    第六十二条 【威胁供水安全时的管制措施】………(163)
    第六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面源污染防治
    的授权】 ………………………………(164)
    第六十四条 【特殊水体保护】………………………(169)
    第六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等保护区
    建设排污口的管理】 …………………(171)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172)
    第六十六条 【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173)
    第六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方
    案】 ………………………………………(176)
    第六十八条【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 ……(178)
    第七章法律责任………………………………………(183)
    第六十九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83)
    第七十条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现场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法律责任】……………………(188)
    第七十一条【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190)
    第七十二条【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污染物
    排放监测制度的法律责任】……………(193)
    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或者非法拆除、闲置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法律责任】………(197)
    第七十四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法律责任】 …(199)
    第七十五条【违法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 ………(204)
    第七十六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的
    法律责任】……………………………(208)
    第七十七条【违反落后设备、工艺淘汰制度的
    法律责任】 ………………………………(214)
    第七十八条【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项目的法律责任】…………………(217)
    第七十九条【违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法
    律责任】 …………………………………(218)
    第八十条【船舶污染水体的法律责任】 …………(221)
    第八十一条 【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的法律责任】…………………………(225)
    第八十二条【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的法律
    责任】 …………………………………(229)
    第八十三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231)
    第八十四条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
    强制执行 ………………………………(236]
    第八十五条【水污染损害民事责任】 ………………(237)
    第八十六条【水污染损害纠纷解决途径】 …………(242)
    一第八十七条【排污方举证责任】 …………………(245)
    第八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诉讼支持和法律援
    助】 ……………………………………(248)
    第八十九条 【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251)
    第九十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253)
    第八章附 则……………………………………………(257)
    第九十一条【若干立法用语的解释】 ………………(257)
    第九十二条【施行日期】 ……………………………(260)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63)
    (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82)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97)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04)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18)
    (2000年3月20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27)
    (2003年1月2日)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333)
    (1995年8月8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39)
    (2006年1月24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试行)……………………………………………………(354)
    (2006年3月3l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357)
    (2004年11月30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63)
    (1989年7月lO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369)
    (2005年8月20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380)
    (2006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385)
    (2006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7)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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