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这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了过去律师法施行10年以来律师工作的实践,特别是多年来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了国外律师立法的有益做法,对我国律师制度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律师法此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不仅消除了立法本身的一些技术性瑕疵,在若干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突破。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一是进一步科学界定律师的定义,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包括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条件、调整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
通合伙形式设立,使得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成为大型律师事务所得以运作的平台;另一方面,增设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的降低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竞争,为解决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
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tt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五是为律师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改变了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允许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以外的业务,从而有利于提高律师参政议政的希极性;另一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孝诌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既避免了重复考试所带来的社会扇本,也为法官法、检察官法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模式。
六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七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的层级配置作了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毫无疑问,上述修订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修玎的律师法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这种阶段性体现在:首先,律师法保留规定的一些制度,例如国资所,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的特点;其次,律师法中新规定的一些制度,如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个人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改革实践的检验;最后,体现在立法中的改革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司法行政部o】厘当尽快配套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加强了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保障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
总之,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我们相信,新修订的律师法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律师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从而有力地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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