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于法律的第一印象,往往首先联想到高高在上的官员、疹人的刑具、敲得震天响的惊堂木,联想到闪烁的警灯、冰凉的手铐、阴森的牢狱。但这些场景只不过体现了法律威武阳刚的一面。在现代法治精神的驯服之下,法律虽然仍不可避免带有许多暴力的特征,但已绝非暴戾,更远离血腥。其实,现代法律希望展示给人们的,更多的是其温情脉脉的另一面。法律细心呵护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努力保障大众的财产与自由,真诚关切家庭的幸福与美满。而法律之所以会具有这么柔情似水的一面,主要得益于现代法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民法。
对于“民法”一词,老百姓大都会感到十分陌生和难以理解,这大概是因为这个词汇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应是源于日本。虽说也有人考证,中国古书《尚书·孔氏传》中有:“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的描述,因此主张“民法”一词乃我华夏固有,而绝非沿袭番人。但这样的争辩其实没有太多意义,因为《尚书》中“民法”一词的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否一致,首先便是一个疑问。
从1907年清末延请日本法学家起草大清民律开始,民法在中国的制度化引进已有百年的历史。当然日本人也并非是现代民法的鼻祖,Et本民法同样是西学东渐的结果。在民法的起源地欧洲,“民法”被称为“市民法”。当这一西洋词汇飘洋过海来到日本,在不经意间被翻译成了“民法”。从此便以此面目示人,并成功地在东亚地区生根发芽。
“市民法”在东洋发生的这一段小插曲也许不仅不会妨碍我们理解它的含义,反而有所助益。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有“官”与“民”的区分,循着“官”、“民”的区分来理解民法倒也不失是一条便捷的路径。换句话说,民法是关系“民”的法律,关心的是“民”与“民”之问的法律秩序。“官”与“民”之间的秩序,则并非民法关注的内容。需要提醒的是,在民法看来,当“官”走下官座,不再代表国家权威,那么他就不再是“官”,而只是一介平民,同样在自己的关注范围内。
民法关怀升斗小民的生活,并不表示她就比其他法律部门稍逊一筹。市井生活五彩斑斓、绚丽多姿,此间折射出来的人生哲理与社会规律,更是耐人寻味、意蕴悠长。在社会大舞台上,生、旦、净、末、丑,各色人等,依次登场,而又悄然离去。民法正是在观摩和参与这一表演的过程中,逐渐丰富着自己的内涵。当我们定睛一看,愕然发现民法已从当初嫩绿的细芽成长为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民法深植于具有丰厚营养的市民社会,历经千年的积淀,在充满历史厚重感的同时,绿意盎然、生机勃勃。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