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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标准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诉讼证据丛书7)
    编号:32900
    书名:证明标准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诉讼证据丛书7)
    作者:王学棉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07年12月
    入库时间:2008-2-20
    定价:22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选什么样的题目作为博士论文,不仅是博士研究生十分头疼的事,也是指导教师颇费心思的事,作为指导教师也并非脑子里都装着现存的题目。按照惯例,博士论文既要求有相当的理论性,又要求有一定的规模,还要求有一个的基本命题。论文题目最简单地可以划分为传统论题和创新题目。传统题目通常是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题目,虽然有的没有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创新性的题目自然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题目,至少是没有较为系统研究、思考过的题目。创新性的题目固然好,能够满足博士论文关于选题是否“具有创新意义”的评价,但研究题目的创新谈何容易,题目新也并非不易满足,但要求有一定的规模,有相当的理论,并建构一定的理论框架就十分困难了。其实,传统题目也不是顺水行舟,反而更体现逆水而行的难处,最难之处不外乎在研究内容上需要有所超越,否则就难免堕入平庸之列。论文上的超越可以是多方面的:完善以往的理论、颠覆过去的观点、不同的论证方法、更为详实的资料等等都可以视为是一种超越,能够做到几方面同时有所作为自然是最好的,这的确是一种挑战。因此,在鼓励博士研究生在研究题目方面讲究创新,开创新的研究领域的同时,也支持他们挑战传统题目,在研究中实现超越。王学棉选择的题目《证明标准研究》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传统题目,而且为人们所关注,不少学者都已经有所论及,因此对他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
    证明标准问题对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而言都不应当说是 一个的新问题,但在我国,证明标准的问题成为诉讼法学界十分 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还是近几年的事,不论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界,还是民事诉讼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界。我国学界对证明标准问题的关注源于人们对证明责任制度的关注,对证明责任的关注又与审判方式的改革有密切的关系。社会转型使传统审判方式难以应对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证明责任问题也自然提到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前台,尤其是在民事诉讼领域,运用证明责任来处理案件裁判主要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而证明责任作为一种不利后果的承担其前提是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证明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就是已经证明,相反便是没有能够证明呢?这是一个关系当事人胜诉败诉“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衡量当事人是否已经证明的标准自然就是所谓“证明标准”。既然是一个关乎当事人如此重大利益的问题,也就自然有了不少人从制度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当采取何种标准的各种观点。“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占优”、“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实质真实”等等观点林林总总。
    关于证明标准的含义、各种证明标准的内涵,证明标准建构的论证无疑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学术迷宫,我们往往看到这样的现象——似乎新的观点和认识不仅没有为人们指点迷津,反而为这一问题披上了一层面纱,有进一步添乱的感觉。
    王学棉刚开始着手研究这一问题时,我有些担心他会不会进去”,不仅不能“自拔”,反而把“证明标准”之“水”搅得更浑。看了他的论文初稿,我认为我的担心是多余的,我不能完全断言他的论文解决了关于证明标准的所有问题,建构一个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体系和可以具体适用的技术体系,但他的论文在很大程度上澄清了人们关于证明标准的一些基本认识。例如关于证明标准基本含义的认识问题、不同诉讼制度与证明标准的关系问题、如何认识高度盖然性的问题、证明标准的适用对象、证明标准适用的监督的问题等等,作者在认识角度、既有观点的评析以及观点论证方法上都有其不同以往之处,这其中体现了作者对他人观点的超越。
    在证明标准的建构上,我与王学棉的观点有所不同,我属于证明标准建构“虚无主义者”,认为一种外在的、具体的、统一的证明标准是无法建构的。王学棉则是坚定的“建构论者”,并且对我的观点进行了分析,也可以说是反驳,并极力论证建构的可能性。当然,由于认识的差异——角度、基点的不同,我们之间也就只能“求同存异”,但我认为王学棉的论证依然具有相当的严密性和说服力。这与他的理论功底以及研究生期间所学专业——法律逻辑学有关。
    在王学棉的博士论文出版之际,我为之写序,一方面是祝贺,另一方面也希望该君能够再接再厉,在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更上一层楼。
    张卫平
    清华大学荷清苑
    2004年5月27日

    图书目录

    总序一…………………………………………………………(1)
    总序二…………………………………………………………(3)
    编者的话……………………………………………………(6)
    原版总序一……………………………………………………(12)
    原版总序二……………………………………………………(15)
    序………………………………………………………………(18)
    第一章证明标准的内涵……………………………………(1)
    一、证明………………………………………………………(1)
    二、诉讼证明…………………………………………………(5)
    三、标准……………………………………………………(29)
    四、证明标准………………………………………………(32)
    第二章证明标准形态的历史考察…………………………(57)
    一、证明标准形态概述……………………………………(57)
    二、大陆法系证明标准形态考察…………………………(60)
    三、英美法系证明标准形态考察…………………………(73)
    四、社会主义法系证明标准形态考察……………………(97)
    第三章证明标准的内容…………………………………(104)
    一、证明标准内容之演变…………………………………(104)
    二、盖然性…………………………………………………(111)
    三、对盖然性之质疑………………………………………(132)
    四、大陆法系保持一元制证明标准原因分析……………(140)
    第四章证明标准建构的制约因素………………………(158)
    一、证明标准能否建构……………………………………(158)
    二、证明标准的建构方式…………………………………(162)
    三、制约证明标准建构的因素……………………………(163)
    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之重构……………(195)
    一、对我国现行证明标准之质疑…………………………(195)
    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建议…………………(202)
    三、笔者的观点……………………………………………(213)
    第六章证明标准的适用与监督………………………(228)
    一、证明标准的适用对象…………………………………(228)
    二、证明标准适用规则……………………………………(233)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原则……………………(251)
    四、证明标准适用之监督…………………………………(261)
    参考文献……………………………………………………(275)
    后记………………………………………………………(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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