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一桩针对会计师个人的诉讼,都酿成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 自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成为一个历久弥新、备受关注的前沿课题。
无论是域外的安然安达信,还是本土的银广夏一中天勤,名声显赫的会计师事务所转瞬之间土崩瓦解。会计师责任既关涉社会公众之权益保护,也关乎会计师行业的生死存亡,但社会公众对会计师服务质量的高度期盼与会计行业对自身专业能力的自我认知之间存在明显差距,致使会计师责任问题成为一个价值矛盾的聚合体,各方难以就责任边界达成共识。
各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先后从合同法、侵权法、证券法、专家责任等路径努力探寻界定会计师民事责任之框架,但皆因价值冲突而致使责任规则陷入“第三人范围忽宽忽窄,会计师责任畸轻畸重”之怪圈。放眼会计职业100余年之发展历程,相同的诉讼、相同的场景不断重现,法律规则左右摇摆,几乎无人能够确定地预期每一桩诉讼的结局。法官在对会计师责任的理性思考与保护公众利益的使命感之间陷入两难境地。
如何打破僵局,跳出怪圈,揭示出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之全貌,如何探寻合理的责任框架井在法律逻辑与公共政策之间进行妥当权衡,以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聿责任,实乃本司法解释之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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