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首先是作为程序法而存在的,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对民法的工具性价值。也正 是因为这一点,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在精神上与民法一脉相承。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民事诉讼也 由原来的职权主义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发展。在把握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时,认识到这一点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的存在并非以保证民事纠纷获得公正的解决为唯一目的,其本身也应符合基本的公正,即程序正义。
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整个设计理念和具体制度上存在区别。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在制度设计上贯穿着浓厚的职权主义倾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虽已得到极大改善,但始终无法与强大的公诉机关相对抗。行政诉讼法的出现是现代社会法治发展的一个进步,其旨在为普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与行政机关平等对抗的机会,它在设计理念上与民事诉讼法具有相似之处,均体现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精神,它与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加重了在掌握证据方面具有优势的被告方即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双方平等对抗。
同时,民事诉讼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故与仲裁又有所区别。仲裁是由作为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作为解决纠纷的机关,以经济、快捷为其主要特征,以浓厚的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贯穿始终。在仲裁法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得到了彻底的贯彻,比如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仲裁庭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程序事项都由当事人自主选定。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范围比仲裁广,后者尽能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者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很多差异,比如仲裁 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
在内容上,民事诉讼法属于以证据和程序为核心,以主管与管辖、当事人为基础,以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贯彻始终的基本架构。
首先,民事诉讼法以证据和程序为核心。证据和程序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立法模式的集中体现。具体来说,证据部分主要解决在民事诉讼中应由哪些主体依据哪些程序对哪些事实进行证明并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即举证责任、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问题。其中,当事人在收集调查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上的平等是当事人主义的集中体现。但法院仍然拥有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证据的权力,虽然其范围已大大受限。程序部分则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方面,前者主要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个特殊的程序(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两个救济程序(即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后者包括人民法院如何开始执行,可以采取何种措施执行、执行的中止与终结以及执行中一些选择特殊问题的处理等内容。
其次,民事诉讼法以主管与管辖、当事人为基础。在发生民事纠纷时,确定适格的主管机关和适格的当事人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一旦确定纠纷属于法院主管,管辖问题就随之而来。其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大类,其中又以后者为重点。具体来说,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牵连管辖、应诉管辖等内容。而法院受理民事纠纷还有一个前提,即适格当事人起诉。因此,如何确定适格的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尤以普通共同诉讼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关系为重点。
最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始终。民事诉讼法包括七项基本原则和四项基本制度,前者包括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后者包括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上述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为实现民事纠纷的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也使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符合TiE义的要求。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永远不能达到对一项制度的真正把握。基于此点考虑,在此对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体系作一简要介绍,希望大家对民事诉讼的理解不只是那几百条繁杂的法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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