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就是规定怎样的行为是犯罪及应予以怎样的刑罚。现代刑法既是保护社会的法律,又是保障人权的法律,其既具有法益保护的机能,又具有保障自由的机能。这一点,鲜明地体现在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上。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必须依法定罪处刑;犯罪与刑罚都要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成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公民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活动,国家也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对无罪的公民进行非法追究和对有罪的公民滥施刑罚。
刑法的体系就围绕罪刑法定原则而展开:只有罪与刑都法定,刑法才能既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又通过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保障人权,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内容因此分为两大部分:犯罪论与刑罚论。犯罪论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就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消极要件就是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被害人的承诺等。犯罪的典型形态是一个犯罪主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构成一罪,犯罪既遂。犯罪还存在非典型形态,这就是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数罪形态。所以这三部分内容也是犯罪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掌握犯罪论,最重要的是要把握“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无论是对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还是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都离不开这个原则。
根据刑罚的运行过程可以将刑罚论分为四个部分:刑罚的概念、目的、体系,刑罚的裁量制度,刑罚的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制度。现代刑法认为刑罚虽然直接体现为惩罚犯罪,但其最终目的是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它要求刑罚既要与犯罪人的罪行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量刑时必须兼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减刑制度等都是这一量刑原则的反映。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刑法分则的十章。分则的第三章和第六章章下分节,可以明显看出这些章规定的犯罪存在次一层次的同类客体。其他章虽然没有明确分节,但其实也是按次一层次的同类客体排列的。例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可以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掌握这些次一层次的同类客体,就掌握了这一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是“金融诈骗罪”,那么第四节的犯罪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五节
的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掌握了这一特征,我们就很容易掌握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与民法、经济法相比,刑法虽然较系统,但却是入门易提高难,易学难通。所以很多考生才会出现明 知什么是未遂既遂、什么是故意过失,但在实际答题时却会一错再错。俗话说“站得高才能看得远”,只 有从刑法的精神和体系这个更高的层次来掌握刑法,才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始学习前对刑法 的体系就“胸有成竹”,再在学习中逐渐添加相关的知识点,不但可以将知识点记忆得更准确,而且可以 做到触类旁通。只有掌握了刑法的精神与体系,才能化繁为简、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而学习得更为轻松。掌握得更为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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