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市民法、私法,其是与公法严格相区别的,它的适用对象、凋整范罔、指导原则等都与公法截然不同。在调整对象方面,民法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以人身和财产为内容。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民法以充分尊重主体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以始终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为信念,以公平合理权衡得失为尽度,以全面适当履行权利义务关系为根本。
民法是一部人身与财产法。在平等主体的人身方面,不管是普通的人格权、身份权,还是与之相关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监护关系、收养关系等,民法均予以凋整;在平等主体的财产方面,不论是静态的物权关系,还是动态的债权关系,民法均予以规范。民法是一部意思自治法。当事人的意思直接决定着他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和什么样的人参与,参与的程度如何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单位、其他组织等)均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强迫,否则,该行为要么无效,要么可变更可撤销。民法是一部诚实信用法。它不仅要以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为基础,更要仰赖当事人始终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诚实会导致欺诈,不信用会导致违约,这些会造成当事人人力、财力的浪费,与社会发展奉行的经济、效益精神相违背,民法予以反对,并要求不减实不信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是一部公平交易法。不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还是存在冲突,从共生共存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民法倡导公平原则,否定乘人之危,规范重大误解,确立公平责任原则,肯定情事变更等,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交易关系。
从内容上看,民法主要表现为三大特点,即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以民事责任为补充。
首先,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是民法从书面的静态规定到现实发生法律凋节作用的基础,缺少了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生诱因(内容为民事法律事实),它解决的是什么原因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诱因集中于两种情形,其一是事件,其二是行为。二是构成要素,它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结构上有哪几个组成部分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其一是主体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由什么样的人参与,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二是客体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其i是内容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个部分。三是表现形式,它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以什么样的客观上可感知的
样态表现出来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其一是静态形式,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二是动态形式,即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或同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等。,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这三方面的内容构成,缺一不可,而民法也就是在对诸如此类的一个个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其次,民法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调整是以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方式进行的。民事权利得以维护,民事义务得以履行,民法的功能也就实现了。对于民事权利类型,从大的方面看,它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这其中,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物权又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义包括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债权又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每一种都是一个大的系统,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也止是罔绕着它们,以它们为中心展开的。
对于民事义务,主要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与民事权利的对应过程中,民事义务要么表现为积极的作为,要么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但不管怎样,只有通过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第三,民法以民事责任为补充。
民事责任的补充作用是相对于民事权利义务的核心地位而言的,体现为民法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民事义务行为的补救甚至惩罚功能。对于民事责任,在类型上它主要包括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等。与民事责任紧密关联的还有一个重要制度,即诉讼时效问题。“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人”,我国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经过导致请求权人的胜诉权丧失,而不是实体权利丧失。
民法的精神和体系是一个融会贯通的整体,彼此相对独立,但又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当我们用联系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整体时,它会形成一个系统,发挥强大的系统功能,从而推进我们在更高层次上对民法进行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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