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纠纷对于社会而言是一个必然的存在,但是如果不加控制而任其发展,那么社会秩序必然会受到影响,而秩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最基本的价值之 。解决纠纷是每个社会都会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各类民事纠纷急剧增多。不同的纠纷,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不同解决程序,整个社会纠纷的解决应当建构为一个多元化的体系。
通过司法权力处理纠纷有两大途径:一是审判,一是调解。审判的目的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最低的、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然而法律却不是万能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在新旧秩序交替的临界地带,正是以柔性见长的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
中国自古有“和合”、“无讼”的文化传统。《折狱龟鉴补》“赦父子讼”书:“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释之焉。”意思是,有父子俩争讼,孔子把他们关在同一间牢房里,三个月也没判明儿子的罪行,最后父亲提出不再诉讼了。孔子释放了他们两个。孔子说:“言必教而后刑也”,“夫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等者,何哉?峻故也;百仞之山,重载陟焉,何哉?陵迟故也。”意思是,一定要先进行教化,然后才能实施以严格的法律。三尺高的门槛,空载的车不能驶上去,为什么?因为坡度太陡了;百仞高的山,重载的车却能登上去,为什么?因为坡度平缓。孔子以其言行阐释了缓和性的调和手段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的效用。
法院调解在我国早已有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院调解凸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有助于消解当事人因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的紧张;调解可以使法官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纠纷背后的深层次的矛盾,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问因非赢即输的判决而导致的关系破裂甚至“二次冲突”;调解可以节约法院的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法院调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构的有效手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解制度的有效利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①
法院调解是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但是,将法院调解作为一部专著的题目,进行体系化的深入研究,本书可以说是国内类似题材中较早、较全面的尝试。
闫庆霞博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诸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内容涵盖了法院调解的源流、价值、功能、性质、原则、结构以及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等,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调解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其功能的发挥与审判制度和诉讼外的调解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本书对法院调解的研究以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背景,阐明了在该体系功能最大化的前提下法院调解制度的建构,这一出发点不仅仅对于研究法院调解制度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该体系中其他制度的完善也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研究方向。
作者从2001年攻读博士学位之初就开始关注调解这一课题,而且参加了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活动。本书即是以其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修改完成的,是她几年来悉心研究的成果。作为她的导师,对她的迅速成长和巨大进步,我备感欣慰,故欣然命笔为序。
杨荣馨(新)
丙戌岁末于北京昆玉河畔
①肖扬:《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载《求是》2006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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