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32082
- 书名: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新编版(中国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丛1)
- 作者:唐德华主编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时间:2007年12月
- 入库时间:2007-12-19
- 定价:58
图书内容简介
出版说明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物难动等“执行难”现象,以及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完备等问题,已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鉴于此,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的重点就是修改执行程序。该决定对执行程序的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其一,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不一定要先通知,然后才能执行。其二,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其三,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为了更好促使当事人履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其四,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3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第二,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一,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其二,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第三,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问,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1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延长了执行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为了解决执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大量的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
为了准确理解民事诉讼法中执行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在执行实践中加以运用,我们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同志共同撰写了这套《中国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丛书》。
《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是其中一种。本书以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近年来新出台的有关执行司法解释为主线,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和现行有关执行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对执行法律规范按照成文法的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全新编排整合,形成了主题鲜明、有机结合、形式新颖的执行法律操作规范,并紧密联系司法适用,逐章逐节逐条进行解释性论述,系我国出版界首部执行法律条文释义工具书。
我们编写此套丛书尚属创新之举,可采的经验不多,加之我们学植未深,书中如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不吝指正。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00七年十二月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章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一、执行机构的设置…………………………………………(1)
二、执行根据………………………………………………(12)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52)
四、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70)
五、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77)
六、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审查…………………………(78)
七、执行机构的装备………………………………………(88)
八、执行人员的着装………………………………………(9O)
九、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93]
第二章执行管辖
一、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98)
二、国内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101)
三、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107)
四、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管辖………(110)
五、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海关
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管辖………………………(113)
六、选择管辖权……………………………………………(115)
七、管辖权争议的处理……………………………………(117)
八、执行管辖权的转移……………………………………(119)
第三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一、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122)
二、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146)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152)
四、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特殊要求………………………(156)
五、委托代理人的权限…………………………………(161)
六、申请执行费用的缴纳…………………………………(167)
第四章执行前的准备和对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一、执行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和内容………………………(176)
二、执行通知书的送达…………………………………(190)
三、采取执行措施的裁定…………………………………(199)
四、调取卷宗……………………………………………(202)
五、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203)
六、对被执行人的询问……………………………………(213)
七、搜查……………………………………………………(215)
八、搜查时的强制开启……………………………………(219)
第五章金钱给付的执行
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221)
二、金融机构擅自解冻存款的处理………………………(234)
三、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236)
四、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241)
五、对被执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的执行…………………(247)
六、有关单位擅自处理被执行人收入时的处理…………(250)
七、查封、扣押措施的裁定………………………………(251)
八、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266)
九、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268)
十、查封的方法……………………………………………(286)
十一、对查封财产的保管和使用…………………………(299)
十二、对扣押财产的保管和使用…………………………(302)
十三、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305)
十四、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306)
十五、拍卖和变卖…………………………………………(308)
十六、拍卖、变卖的资产评估……………………………(365)
十七、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自行变卖…………………(395)
十八、拍卖、变卖价款的分配……………………………(399)
十九、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404)
二十、对股利收益的执行措施…………………………(411)
二十一、对股票的执行措施……………………………(414)
二十二、对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冻结………………………(424)
二十三、对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变价………………………(436)
二十四、对外资企业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变价……………(443)
二十五、擅自支付股息、红利和转移股权的责任………(455)
第六章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一、特定物的执行措施……………………………………(458)
二、财物持有人擅自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的责任……(462)
三、交付财产的法律适用…………………………………(464)
四、对完成行为的执行措施………………………………(466)
第七章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发出履行通知………………(477)
二、第三人异议的形式-.-…………………………………(495)
三、执行机构对第三人的异议不审查……………………(496)
四、异议的确定及部分异议的处理………………………(498)
五、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条件…………………………(500)
六、被执行人放弃或延缓债权无效………………………(502)
七、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后果…………………(503)
八、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得强制执行………………………(504)
九、法院为第三人出具履行证明…………………………(505)
第八章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一、执行异议的条件………………………………………(506)
二、对执行异议的审查……………………………………(510)
三、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异议成立的处
理………………………………………………………(516)
四、对不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异议成立的处
理………………………………………………………(518)
五、异议审查期间的担保及其处理………………………(519)
六、处理案外人异议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形……(521)
第九章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一、变更私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523)
二、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主体的追加……(527)
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执行主体的追加…(532)
四、被执行人分立时的主体变更…………………………(535)
五、追加或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条件……………(539)
六、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
产范围内承担责任……………………………………(542)
七、开办单位不重复承担责任……………………………(547)
八、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由执行机构办理……………(548)
第十章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一、执行中的财产担保……………………………………(560)
二、诉讼中的执行保证……………………………………(568)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形式…………………………(570)
四、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的结案处理……………………(575)
第十一章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
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一般处理原则………………(580)
二、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法破产…………(597)
三、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599)
四、参与分配的主持机构…………………………………(605)
五、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606)
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607)
七、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613)
八、分配后剩余债务的清偿和执行………………………(614)
九、特殊情况下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参照参与分配处
理………………………………………………………(617)
第十二章 对妨害执行行
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拘传的条件…(619)
二、对被拘传人调查询问的时间限制……………………(622)
三、在辖区外采取拘传措施………………………………(624)
四、应处罚的妨害执行行为………………………………(624)
五、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635)
第十三章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一、中止执行的情形……………………………………(645)
二、再审案件的中止执行………………………………(651)
三、恢复执行……………………………………………(654)
四、被执行人宣告破产的终结执行……………………(656)
五、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659)
六、执行结案的期限………………………………………(660)
七、执行结案的方式………………………………………(662)
八、执行回转………………………………………………(664)
九、执行回转时原物的处理………………………………(670)
第十四章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一、委托执行的委托期限…………………………………(672)
二、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况…………………………………(677)
三、受委托执行的法院资格………………………………(679)
四、委托执行的手续……………………………………(681)
五、委托执行费用的收取………………………………(682)
六、委托后不得自行执行…………………………………(685)
七、受托执行后及时联系…………………………………(686)
八、受托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687)
九、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可直接执行其财产……………(689)
十、受托法院可自行直接处理的事项……………………(689)
十一、变更被执行人由委托法院依法裁定………………(692)
十二、需中止、终结案件时的处理………………………(694)
十三、受托法院认为法律文书有错误时的处理…………(696)
十四、异地执行中的协助执行…………………………(698)
十五、执行争议的协商和协调……………………………(702)
十六、必须报请上级法院处理的情况……………………(709)
十七、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的特殊权限……(709)
十八、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决定必须执行…………………(710)
第十五章执行监督
一、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711)
二、纠正下级法院执行错误的程序………………………(714)
三、对下级法院应当不予执行的案件的处理程序………(716)
四、怠于行使执行权的监督程序…………………………(718)
五、执行依据错误时的监督措施…………………………(719)
六、申诉案件复查期间暂缓执行………………………(722)
七、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限及恢复执行的条件…(723)
八、下级法院不执行上级法院意见的责任………………(724)
第十六章附 则
时间效力……………………………………………………(732)
常用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7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节录)…………………………………………(7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7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
规定…………………………………………………………(7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7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7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790)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7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805)
后 记………………………………………………………(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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