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是刑法理论中重大而深邃的研究课题,其研究状况不仅能够反映刑法理论的发展程度,而且往往直接关涉司法实践中刑事个案的法律适用。犯罪形态的研究虽然颇为重要,理论界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在研究范围上尚未充分展开,理论内容上除少数犯罪形态研究较为深入而外,大多还比较薄弱,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形态甚至还没有进入研究视野。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犯罪形态究竟意指何物,学术界亦未作深入探讨。这就为犯罪形态的研究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所谓“形态”,在汉语语义上是指事物的存在状态或者存在形式。而犯罪形态,简单说来可以理解为犯罪的样态或者存在类型,它可以是行为类型,如自手犯、不作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类型,如结果犯、危险犯;还可以是罪过类型,如过失犯、故意犯;可以是停止类型,如中止犯、未遂犯;也可以是共犯类型,如必要共犯、片面共犯;还可以是罪数类型,如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然而,对于犯罪形态的定义不应只停留在简单的字面意义上,而应以犯罪构成为中心来认识犯罪形态。从这样一个前提出发,我们认为犯罪形态的严格含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犯罪构成特定特征的类型化样态。它既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也不是任何法定类罪(如金融诈骗罪)或者学理类罪(如货币犯罪),而是据一定的标准对具有特定共性的犯罪进行相应概括形成的样态类型。它既是各种具体犯罪的抽象和升华,又是刑法一般原理的深入和展开,是犯罪总论与各论错综交织、有机结合、样态繁复的结晶体。
犯罪形态在研究范围上是相当广泛的。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几乎已经约定俗成的就有几十种。这些犯罪形态大多是常见的,而且如前所述国内有些学者对有的常见性犯罪形态已有了较深入的研究,本《丛书》中收集的大多是关于常见性犯罪形态的研究。还有少部分犯罪形态,国内外刑法学界研究较弱,如以是否危及国家安全为标准而划分的国事犯、混合犯等;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而划分的倾向犯、表现犯等。本《丛书》虽有部分非常见性犯罪形态的研究论著,但数量较少,如不能未遂犯、复行为犯的研究。这固然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现状有关,也因有的犯罪形态作为研究论著尚嫌题目过小。除此之外,本《丛书》中还有一定数量的论著,是以我们自己概括出来的一些犯罪形态为研究对象的,如过当犯、假想犯、过限犯。这些犯罪形态的研究在国内刑法学界是开创性的,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也是前所未见的。但我们认为,国内外刑法理论中未见的,未必就是不当。数额犯、情节犯等概念,过去国内外刑法学界也未曾见,但是国内刑法学界现已几乎尽人皆知,并被普遍接受。所以问题在于犯罪形态是否可以理解为犯罪的样态或存在类型,以及过当犯、过限犯等究竟是不是不同的犯罪样态或存在类型。现在,我们将这类研究论著收入《丛书》中,也有敬请同行赐教之意。
犯罪形态理论还有个自身的体系问题。为了便于研究,我们在本《丛书》中对于具有一定共性特征的犯罪形态进行了必要的梳理和分类。在此过程中,我们借用了陈兴良教授提出的罪体和罪责概念,将可以列入客观方面的犯罪形态归为罪体形态,将可以列入主体和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归为罪责形态,然后将普遍认可的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与之相提并论。此外,在逻辑上还应当为难以列入前五类的犯罪形态留下一定的空间,如亲告犯等,这一类暂其名曰其他形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罪体形态、罪责形态、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其他形态六大门类的犯罪形态理论体系。这种体系的建构也是尝试性的,尚祈学界同仁评说。
深入地、系统地研究犯罪形态理论是我多年的学术夙愿。何鹏教授在我国老一辈刑法名家中是以研究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见长的。我是何鹏教授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开门弟子,对犯罪形态的研究兴趣,始自何鹏教授的“传道、授业、解惑”。师恩不忘,古之名训,吾之永志。如果说1980—1983年的硕士生阶段我对犯罪形态还仅仅是初始性了解,则1986--1990年的博士生阶段我对犯罪形态已有了细化性认识。1996年我曾申请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师于马克昌教授,当时申报的研究计划即为“犯罪形态论”,这个研究计划曾得到马克昌教授的首肯。虽然由于特定的客观原因我的进站申请未果,但一是对马克昌教授为此而做的努力,特别是他老人家对我的学术成长一直热切关怀,晚生始终铭记在心,终生难以忘怀;二是这个研究计划虽然没有实施,但却奠定了我研究犯罪形态的思想基础。
其后,我所指导的研究生,凡理论功底和研究功底好,又对刑法理论研究有兴趣的,大多是从我的“犯罪形态论”(提纲)中选择毕业论文题目,从而使我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内容上也多多少少地形成了一点学术风格。这也算是为今天本《丛书》的出版打下了一点点的客观基础。
为了保证本《丛书》的质量,2002年下半年我们曾就《丛书》原写作计划征询了国内诸多刑法专家的意见,其中不少专家学者给予口头答复或书面函复,如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梁华仁教授、侯国云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文燕教授,武汉大学的莫洪宪教授等。他(她)们在对本《丛书》出版计划给予高度评价的同时,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并推荐了一些博士生和年轻的刑法学者加入到本《丛书》的作者队伍中。这也是本《丛书》作者从校内扩展到国内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证本《丛书》的质量,2003年8月,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点牵头,与国内部分高校的部分著名刑法学家齐聚北京,正式宣布《犯罪形态研究系列丛书》编委会成立。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以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刑法名家的地位而能屈尊在本《丛书》中担任副主编,同学术成果丰硕、学术造诣深湛而在国内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邱兴隆教授、谢望原教授、刘明祥教授、曲新久教授、陈忠林教授在本《丛书》中屈尊担任一般编委,这不仅为本《丛书》增添了光彩,也必将使本《丛书》扩大影响,这是本人之幸,也是本《丛书》之幸。
为了扩大本《丛书》的社会效应,在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我们还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上开辟了《犯罪形态研究》专栏,该杂志自2002年第4期始,不定期地刊载研究犯罪形态的专题文章,现已发表十几篇。
为了扩大本《丛书》的社会效应,2005年3月,我们还出版了《犯罪形态研究精要》 (上、下册),以此作为本《丛书》的序曲,并申请后头大戏即《犯罪形态研究系列丛书》。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获得长足发展,现今已是姹紫嫣红。与此同时,一些研究犯罪形态的专著也已陆续出版,如80年代专门研究未遂犯、教唆犯、故意犯和过失犯的专著;90年代专门研究危险犯、行为犯、间接正犯、预备犯的专著;最近几年专门研究不能犯、持有犯、身份犯、帮助犯、结果加重犯的专著。其中有几本就是我本人和我所指导的硕士生或博士生的论著。这些专著的陆续问世,反映的并不仅仅是犯罪形态研究的状况,更主要的是反映了犯罪形态的深入研究及刑法理论发展之必然这样一种态势。换句话说,它与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是相伴而行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刑法理论深入发展的一个标志。文章大家写,何必限一人。同样的题目或者同样内容的题目,出版几部不同的专著,这不仅是学术争鸣的需要,也是学术繁荣的表现。为此,已经问世的犯罪形态研究专著,虽然题目与本《丛书》相同,但只要谋篇布局、基本内容和观点论证有着较大差别的,我们仍作为本《丛书》之一列入出版计划。
对于本《丛书》的撰写,我们力求体现如下三个特色:
一是小题目与大规模相结合。本《丛书》的写作采用小题大做的方式,各个专题基本上是定位于末级犯罪形态,题目小,资料少,难度大。但是,《丛书》是按30本构设,每本20万字左右,总计约600万字,分三年陆续完成并出版,也称得上是鸿篇巨制。
二是创新性与深入性相结合。本《丛书》的部分专题系国内外刑法理论中前所未论,具有开创性,大部分专题在国内外的刑法著述中虽曾论及,但仅一带而过,未曾展开。而这些专题的研究要达到本《丛书》的篇幅要求,是必须依托于深入性的。换句话说,本《丛书》的每一个专题只有将创新性和深入性结合起来,才能完成撰写任务。
三是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本《丛书》的理论性已不言自明。其实用性则体现在《丛书》的每一本都有结合分则或实践进行研究的内容,这是由犯罪形态本身就具备刑法总论与各论错综交织的天然特征所决定的。
近些年来,中国检察出版社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法学特别是刑法学的研究,已陆续出版了大量学术专著,贡献不菲。也许正是基于这种学术偏好,中国检察出版社对于本《丛书》给予了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本人并代表编委会对该社、该社的安斌编审及其他责任编辑致以由衷的谢意。
在本《丛书》业已付梓之际,略赘数语,是为总序。
吴振兴
2005年5月26日于深圳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