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格局大家心知肚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是名副其实的第一梯队,其分值占到总分值的一半以上;法理、商法、行政法、经济法、三国法等处于第二梯队;法制史、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则处于末流的位置。经济法每年的分值40分左右,分值不多然其内容之庞杂,令考生望而生畏,难免让人有“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之感。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尴尬地位着实让人难以应对,然而深究司法考试经济法的考试规律,我们却也发现它具有“骨肉分明”、“重点突出”的特点,只要准备得适得其法,则是司法考试中性价比比较高的一个科目。
说其“骨肉分明”,乃指作为司法考试的经济法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其实是比较浅层次的基本知识,不需要象民法、刑法那样“敲骨吸髓”才能应对。在经济法中不论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土地法、劳动法、环境法、证券法还是银行业法等,知识点就是知识点,考题不给你绕弯弯,只要你能记住就能正确判断。例如07年第一卷第67题就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下列哪些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A.中国人民银行;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正确答案为ACD,这可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摆着的规定!而我们的第一梯队的部门法其考题中包含的理论深度和“地雷”数量都远远超越了经济法。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掌握经济法的“骨”——体系逻辑,并以之为据有选择的“食其肉”,则大部分分数可以轻松取得岂不快哉!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民法、刑法,你明确的知道考题考的是什么理论和规定,题目中却总会有你难以注意到的细节措词和让你犹豫不决或百思不得其解的理论难题,想得高分难于上青天!
说经济法“重点突出”,是相对于其体系和内容庞杂而言的。因而“重点突出”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体系上的“重点突出”,一个是内容上的“重点突出”。体系上的“重点突出”是指经济法内部的组成部分之间并不是平分秋色的。相对而言,竞争法、劳动法和土地法每年所占的分值较多,值得考生多花时间和精力。内容上的“重点突出”则体现在每个部门法内部什么知识点经常考察也是十分明显的。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和特殊的法律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及双倍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瑕疵的定义及产品责任的规定;银行业法中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和贷款业务的规则、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证券法中证券发行的条件、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信息公开制度;财税法中的个人所得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中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土地法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和房地产转让、抵押的规则;环境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掌握了上述知识点的有关规定,对于正确解答经济法的考题就可以说得心应手了。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明确经济法学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首先,经济法中不少部门法的专业性很强,比如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等等,需要我们有一定的相关经济知识的准备,往往光阅读法条并不能有效理解和记忆,因而本书作为经济法的“一本通”,在内容上包含了一些相关专业知识的介绍,虽然考试中不会直接涉及这些相关的知识点,但是了解这些知识点将有利于我们理解记忆这些规定。其次,注意社会热点问题及最新立法。经济法的内容往往与社会热点问题相关联,特别是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等,往往发生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考试试题也往往会有所反映。另外应当特别注意掌握2007年新增立法的要点,如《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只有在学习中注意上述要点,才能事半功倍,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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