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希望利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分数。而时间的长短 取决于效率。在司法考试涉及的众多科目中,和其他科目相比,民法掌握的难度大、耗 费的时间多,需要考生在备考期“持续发力”。在阅读本书前,考生需要了解下列三个 问题:
一、民法在司考中处于基础地位
就近五年司法考试试卷中的分值分布来看,民法一直占据六分之一强,体现在试卷三 和试卷四中,题型遍及单选、多选、不定项选和综合分析。由此,民法的掌握对考生来讲 是至关重要的,即所谓“通民法者通司考”。
学好民法,对学习司法考试中的其他科目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比如,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理论,直接源于民法的有关理论;商法原本就是民法在商事领域的特别规定;国际经济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国际社会对一些最基本的民法原则的认同;宪 法、行政法和刑法等科目中,也同样可以找到民法的概念和术语,如此等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
二、民法复习的方法
民法的概念多、制度也多,其解决的又是日常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关系,在学习过程中, 在司考的重压下考生往往感觉学到的内容琐碎、混乱,下了很大功夫后仍然发现留有很多 知识盲点。因此,体系性把握对民法的学习非常重要。掌握民法的体系,可以从下列两条线出发:
(一)总论与分论一条线
所谓总论,主要涉及司法考试大纲前七章(民法概述、自然人、法人、物与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的内容,其余则可以归入分论。在司法考试的民法试题中,通常至少有八成甚至以上分值的题均是考察分论中的知识点,从这个意义上看,似乎总论也没那么重要。但事实却与此相反。具体体现有三:
其一,从法典价值论来看,在大陆法系中,民法的总论相对应的主要是一个国家或者 地区民法典的“总则”,而民法典的“总则”,是将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原理性的规则从 具体而又多样的民法制度中抽象出来后,放到首部的。相应的,学习民法总论,可以让学 习者在接触具体制度之前,对整个民事法律规范的“原理”先有一个通盘的了解。故总论 存在的价值毋庸置疑。
其二,从学习方法论来看,如果把总论学好了,分论中的不少知识点也就迎刃而解。 以总论中的法律行为为例:分论中的合同法调整的实际上就是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法律行为,而担保法实际上就是讲担保合同,无非是对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细化;婚姻在性质上都为双方法律行为,只不过属于有身份利益体现的法律行为;在继承法中,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均是法律行为,其中遗嘱、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因此,总论中的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均可适用于分论中的具体制度。
其三,从应对考试来看,分论的内容知识点众多。如果在头脑中建立起一个民法总论和分论的知识体系后,就能在看到题目后马上判断出考的是哪个考点,而这个考点属于民法的哪一部分,甚至是属于民法哪一章哪一节哪一个标题,从而也就能够对题目的层次、位置、难易进行准确定位,这样,即使对具体的分论考点记忆不深,也可以从知识的层级脉络上对题目进行判断,利用总论中的原理解决问题,往往八九不离十。
(二)法律关系一条线
“民事法律关系”实为民法典编制的灵魂。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典正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入手,统帅总则与分则各编,贯穿始终。这是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无非是现实生活关系的法律化,不论社会如何发展,生活关系如何复杂,只要民法对其调整或保护,即要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起点,基本上可以把民法所有的知识点都串起来。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时首先要把“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章弄懂,然后再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对民法中涉及的所有法律关系类型进行分析学习。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入组织。主体需要有资格,这又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以自然人为例,这种资格的认定包括年龄和智力的要求,那就会涉及到监护、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还应掌握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差异。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类型,如人身权关系、债权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继承关系等。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有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
三、民法复习的范围
从考查的目的看,司法考试中民法的题目可以分为三种:纯粹理论型、纯粹法条型以及综合应用型,应付这三种题目的学习手段也有三种:学习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读熟法条、演练真题。这三种手段在某种意义上是递进和反复的关系。明白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才能比较准确地领会法条,掌握了理论和法条,才有可能做好题目,而做题的过程就是对理论和法条的检验过程。
(一)民法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从司法考试的民法试题看,近年来客观题主观化的趋势愈演愈烈,因此,民法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进行这一项内容的复习时,要达到两个相互联系的目标:
其一,梳理、完善知识体系。学习的方法是在阅读和理解基础上,提纲挈领把握民法的制度精髓。
其二,准确、充分、有效的记忆有关知识点。许多送分题目都要依靠准确记忆重点、难点等知识点,如果在这部分记忆性题目上丢了分数,很难得到弥补。
(二)民法法条
法条是司法考试中民法复习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而言,法条具有简洁的特点。即使考生有着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民法法条也是万万不能不读的。在复习法条的过程中,应把握以下三点:
其一,找到重点法条。民法法条可以说是浩如烟海,因此,复习法条重在事半功倍。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尽管近年来有着增加理论化命题数量的趋势,但从所考民法试题来看,即便是偏重理论性的题目,也多有民法规范作为支撑。因此,所谓重点法条,也就是有着理论支撑的那些民法规范。
其二,理解重点法条所涵制度价值。法条的具体规定无非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但大量的价值性规范在法条本身多无明显体现。这就需要考生不能一开始就直接看法条,也不能孤立的只看法条,而是应该在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前提下看法条,在学习基本理论时把其中的价值注入到法条中,反之亦然。通俗而言,就是要明确法条的意义及为什么要规定此法条等。
其三,熟读重点法条。任何人都难以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司法考试也不会立足于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因此,在复习过程中也就不必把死记法条作为复习的重点内容,熟读即可。看法条时一定要细致,要注意掌握关键词。在考试时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看到题目后感觉大概知道,但排除了一两个明显错误的答案以后,剩下的就怎么也分辨不清楚了,之所以如此,实际上就是看的不细致的结果。比如,“发生不可抗力并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为法律规定的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原因,有的考生只注意了“发生不可抗力”,而忽略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在做题时就很可能出错。
(三)民法真题
司法考试是一个重复率相当高的考试,有些科目的考点重复率甚至已经达到50%以上,民法的重复率也极高。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好历年真题就等于抓住了司法考试的命脉。目前,民法的历年真题至少已经覆盖了90%以上的考点,涵盖了出题人80%以上的命题思路。书读千遍、其意自见,演练历年真题,熟能生巧,自然能够培养题感。在做民法真题的过程中,应把握以下两方面:
其一,要把民法的真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就要求考生在做真题时,要注意分析民法的体系网络中在某个点上已经出过什么题目,是从什么角度考查的,揣摩命题者的意图,预测还会出什么样的题目。这样才能做到统观全局,举一反三。
其二,适应应试节奏。历年真题可以体现出司法考试中的题目设计形式、题目设计要求、文字表达模式以及逻辑变化形式。司法考试中要想把所有题目都完成,就要求考生在大概75秒内答出1分的题目。然而,题目有难易之分,容易的题目可能只用几秒,难题则会耗时很多,有些题目甚至最后答不出来。民法也是这样。因此,考生应该在对历年真题的训练中学会合理安排答题节奏。
本书力求涵盖民法复习内容,实现“一本通”之宗旨,故把民法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浓缩为“基本法理”和“考点串联”,把民法重点法条置于“相关法条”,把民法真题精选在.“历年真题”,希望能够对广大司法考试考生以及想对民法有一定探求的民法学习者有所帮助。路漫漫,我们一起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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