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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编号:31822
    书名:民法(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作者:刘东根等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入库时间:2007-11-27
    定价:45元
    特价:33.75元,75折,省11.25元!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
    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的题眼和角度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
    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
    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试方法。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
    另外,由于本丛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丛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方面通过网站及时公布新增内容和考点;另一方面,从2007年开始,在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和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出版后,我们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和考前必读l00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丛书的某些强化模拟题与该书出版后的司法考试中的真题高度相似。甚至基本一致,这在刑法部分尤为明显,现试举几例,读者可以自己进行对照和比较。
    应广大考生的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
    刘东根 2007年11月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
    第一章基本原则…………………………(1)
    第一条【立法目的】…………………(1)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1)
    第三条【平等原则】………………(1)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1)
    第六条【合法原则】………………(I)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2)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2)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2)
    第十条 【公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3)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6)
    第二节监护…………………………(7)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7)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7)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8)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2)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12)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2)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15)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15)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15)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20)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20)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20)
    第二十八条【合法权益的保护】……(20)
    第二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20)
    第五节个人合伙………………………(21)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21)
    第三十一条【合伙台同】…………(21)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21)
    第三十三条【字号与经营范围】………(21)
    第三十四条【合伙的内部关系】………(21)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21)
    第三章法人…………………………………(25)
    第一节一般规定……………………(25)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5)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25)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25)
    第三十九条【法人的住所】…………(25)
    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25)
    第二节企业法人………………… (28)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28)
    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28)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28)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29)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的终止】……(30)
    第四十六条【注销登记】………………(30)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30)
    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31)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3l)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1)
    第五十条【法人资格的取得】………(31)
    第四节联营……………………………(31)
    第五十一条【法人型联营】…………(31)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31)
    第五十三条【合同型联营】…………(31)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32)}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32)
    第二节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32)
    第五十五条【实质要件】……………(36)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37)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38)
    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38)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42)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42)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2)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43)
    第二节代理……………………………(45)
    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45)
    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种类】…………(45)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45)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47)
    第六十七条【违法代理】……………(47)
    第六十八条【转委托】………………(50)
    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51)
    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52)
    第五章民事权利………………………52)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53)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53)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53)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54)
    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杈】……(54)
    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54)
    第七十六条【财产继承权】…………(54)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54)
    第七十八条【共有】…………………(54)
    第七十九条【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55)
    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55)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 经营权】 ……(55)
    第八十二条【经营权】………………(55)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55)
    第二节债权……………………………(55)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55)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56)
    第八十六条【按份之债】…………(56)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56)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57)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57)
    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58)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59)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59)
    第九十三条 【无园管理】……………(60)
    第三节知识产权………………………(64)
    第九十四条【著作权】………………(64)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64)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64)
    第九十七条【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64)
    第四节人身权…………………………(64)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64)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64)
    第一百条【肖像权】…………………(64)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65)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65)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65)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
    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65)
    第一百零五条 【民事权利男女平等】(65)
    第六章民事责任………………………(65)
    第一节一般规定………………………(66)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66)
    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除】……(67)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67)
    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67)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竞合】……(68)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68)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68)
    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范围与违约金】…(68)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68)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68)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索赔权】……(68)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原因的违约责任】 (68)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68)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责任】 ( 68)
    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害知识产权责任】 (68)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责任】………………(68)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责任】……(73)
    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责任】…(80)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引)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83)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8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84)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85)
    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86)
    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87)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87)
    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87)
    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90)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9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91)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95)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95)
    第七章诉讼时效…………………(95)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95)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95)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95)
    第一百三十八条 【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95)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99)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99)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殊规定】………(101)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01)
    第一百四十二条【一般规定】…………(101)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101)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03)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104)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04)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04)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105)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106)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106)
    第九章附则………………………………(107)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107)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前批准开办的国企的法人资格】……(107)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107)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107)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108)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施行时间】……(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9)
    第一编总则………………………………(109)
    第一章基本原则…………………………(109)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109)
    第二条【调整范围】…………………(109)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111)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111)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111)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112)
    第七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113)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 14)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14)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114)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114)
    第十条【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115)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时提交文件材料的义务】……(115)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115)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115)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115)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 (115)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以及管理机构】…………(116)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116)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116)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17)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117)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118)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118)
    第二节动产交付…………………………(118)
    第二十三杀 【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118)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118)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119)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的指示交付】…(119)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119)
    第三节其他规定……………………(120)
    第二十八条 【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120)
    第二十九条 【园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120)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120)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20)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121)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 (121)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121)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121)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121)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121)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121)
    第三十八条【保护物权的责任形式】……(121)
    第二编所有权……………………………(122)
    第四章一般规定…………………………(122)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122)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123)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属所有权】………(123)
    第四十二条 【征收】…………………(123)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123)
    第四十四条【征用】……………………(123)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24)
    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124)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专有】…… (124)
    第四十七条【土地国家所有权】………(124)
    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124)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124)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124)
    第五十一条【文物国家所有权】……(124)
    第五十二条 【基础设施国家所有权】 (124)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财产权利】…(124)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权利】………(124)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124)
    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保护】………(124)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124)
    第五十八条【集体财产范围】………(125)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
    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125)
    第六十条【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125)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125)
    第六十二条【集体财产状况公布的义务】(125)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和集体成自撤销权】…(125)
    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126)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权益受保护】……(127)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127)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127)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127)
    第六十九条【保护社会团体财产】…(127)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27)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27)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127)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127)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
    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127)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127)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128)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128)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129)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129)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
    以及筹集与使用】 (129)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收益分配】……(129)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129)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129)
    第八十三条 【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129)
    第七章相邻关系…………………………(130)
    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30)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130)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130)
    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130)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130)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130)
    第九十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有害,物质】…………(130)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130)
    第九十二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130)
    第八章共有…………………………………(133)
    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133)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133)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133)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133)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133)
    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133)
    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133)
    第一百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133)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34)
    第一百零二条 【囡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134)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134)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134)
    第一百零五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134)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40)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14)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40)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
    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140)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145)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的处理】………………………………(145)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145)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拾得人费用及报酬
    请求权】………………………………(145)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归国家所有】…………………………(14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
    藏物或者隐藏物】……………………(145)
    筝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146)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
    息归属】………………………………(147)
    第三编用益物权……………………………(148)
    第十章一般规定……………………………(148)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
    基本权利】……………………………(148)
    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然资源可以设定
    用益物权】……………………………(14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148)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
    人主要义务】…………………………(148)
    第一百二十一祭 【片j益物权征收、征
    用】……………………………………(148)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148)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杈、采矿帜、取
    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148)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149)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基础制度】……………………………(149)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享有的基本权利】……………………(150)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150)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
    立和登记】……………………………(15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流转】…………………………………(150)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
    经营权进行登记】……………………(150)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的调整】………(150)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的收回】……(150)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150)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50)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
    包经营的法律适用】…………………(150)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153)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基本内容】……………………………(153)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
    层设立】………………………………(153)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立方式】………………………………(153)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内容】…………………………(15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传用权登
    记】……………………………………(154)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选】……………(15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154)
    第一百四十二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造物权利归属】……………………(154)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
    转】……………………………………(154)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_地使用权人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
    限】……………………………………(154)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崩地使用权流
    转后变更登记】………………………(15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杈与
    地上建筑物权利之间关系】…………(154)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地上建筑物权利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关系】…………(154)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没用地使刷权提
    前收回及其补偿】……………………(154)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
    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下动产归属】 ……(154)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
    登记】…………………………………(154)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
    为建设用地】………………………(154)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59)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
    利内容】………………………………(159)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159)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
    分配】…………………………………(159)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
    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59)
    第十四章地役权……………………………(16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内容】……(160)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160)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160)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60)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160)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160)
    第一百六十二条 【既有地役权于新用
    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160)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
    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16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
    地分离而单独转让】…………………(160)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
    押】……………………………………(160)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160)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16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消灭】………(16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动后登记】
    …………………………………………(161)
    第四编担保物权……………………………(164)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164)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164)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
    及反担保】……………………………(16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
    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16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围】……………………………………(16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
    性】……………………………………(165)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允
    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165)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
    保的关系】……………………………(165)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166)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效力
    衔接】…………………………………(166)
    第十六章抵押权…………………………(172)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172)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
    ……………………………………(172)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172)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172)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172)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
    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172)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172)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175)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175)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17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17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175)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178)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
    财产】…………………………………(179)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
    为其他债权担保】……………………(180)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时的处理】……………………………(181)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181)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方式和程序】…………………………(182)
    第一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
    定】……………………………………(182)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孳息】……(183)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后,其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
    时的处理】……………………………(183)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抵押权人的受偿顺
    位】……………………………………(183)
    第二百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特别规定】……………………………(184)
    第二百零一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
    押权实现】……………………………(184)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185)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186)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186)
    第二百零四条 【抵押权转让】…………(186)
    第二百零五条【抵押内容的变更】……(186)
    第二百零六条【担保债权的确定】……(186)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
    般抵押权相关条款】…………………(186)
    第十七章质权………………………………(187)
    第一节 动产质权…………………………(187)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187)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187)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合同】……………(187)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187)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设立】……(187)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190)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
    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191)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物保管】…………(191)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191)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191)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
    保人责任承担原则】…………………(191)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
    现】……………………………………(191)
    第二百二十条 【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191)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价款归属】
    ………………………………………(191)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191)
    第二节权利质权…………………………(192)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
    围】……………………………………(192)
    第二百二十四条 【权利质权设立】……(192)
    第二百二十五条 【权利质权人权利行
    使】……………………………………(19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的权利质权】…………………………(193)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权利质
    权】……………………………………(193)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出质的权
    利质权】………………………………(193)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
    质权有关规定】………………………(193)
    第十八章留置权……………………………(196)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196)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
    关系】…………………………………(198)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
    限制】………………………………(198)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
    产的特殊规定】………………………(198)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
    务】……………………………………(199)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
    权】……………………………………(199)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的实现】……(200)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
    置权人行使留置权】…………………(200)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款归
    属】……………………………………(200)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
    者质权关系】…………………………(200)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200)
    第五编占有…………………………………(202)
    第十九章占有………………………………(20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202)
    第二百四十二条 【无权占有】…………(202)
    第二百四十三条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
    权人的关系】…………………………(202)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202)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202)
    附则……………………………………………(205)
    第二百四十六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暂
    时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205)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6)
    总则……………………………………………(206)
    第一章一般规定……………………………(206)
    第一条 【立法目的】……………………(206)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206)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206)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206)
    第五条 【公平原则】……………………(206)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206)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207)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207)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07)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207)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207)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207)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208)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209)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209)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209)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210)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210)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210)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210)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210)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212)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213)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213)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213)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213)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213)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213)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213)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213)
    第三十条 【承诺的实质性变更】………(214)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214)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
    成立时间】……………………………(215)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215)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216)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
    成立的地点】…………………………(216)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成立】…………………………………(216)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
    成立】…………………………………(216)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216)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
    求】……………………………………(216)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216)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216)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217)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218)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20)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220)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220)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220)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
    同的处理】……………………………(224)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
    处理】…………………………………(224)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24)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227)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
    同】……………………………………(229)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229)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229)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31)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231)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效力】…………………………………(233)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
    立性】…………………………………(233)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
    律后果】………………………………(233)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
    还】……………………………………(233)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234)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234)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235)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235)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235)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的违约责任】……………………(236)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违约责任】……………………(236)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237)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239)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240)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240)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
    难的处理】……………………………(241)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241)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241)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241)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246)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246)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
    的影响】………………………………(249)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49)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250)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
    理】……………………………………(250)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250)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250)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250)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250)
    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250)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252)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252)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253)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253)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253)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253)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253)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54)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254)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255)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255)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255)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257)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257)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57)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257)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258)
    第一百条 【约定抵销】…………………(258)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259)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259)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法律后果】……(259)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259)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260)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260)
    第七章违约责任……………………………(260)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260)
    第一百零八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260)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261)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
    任】……………………………………(261)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261)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
    损失赔偿】……………………………(261)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额】………(261)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263)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263)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
    择】……………………………………(263)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
    果】……………………………………(265)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
    证明】…………………………………(265)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266)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266)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人过错造成违
    约的责任承担】……………………(266)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
    任竞合】………………………………(267)
    第八章其他规定……………………………(26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268)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268)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26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26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270)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
    径】……………………………………(270)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270)
    分则……………………………………………(270)
    第九章买卖合同…………………………(270)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271)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271)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27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侈
    的时间】………………………………(271)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的约定】………………………………(27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义务】……(273)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交付单证和资料的
    义务】…………………………………(273)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273)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273)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273)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
    间】……………………………………(273)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274)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275)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
    风险承担】……………………………(275)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
    承担】…………………………………(275)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275)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
    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27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
    风险承担】……………………………(275)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责任】…………………………………(275)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
    疵担保】………………………………(279)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27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和免除】………………………………(279)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279)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279)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280)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承受人权利】………(280)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280)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280)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280)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支付价款
    义务】…………………………………(280)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280)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28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280)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280)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
    关系】…………………………………(281)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
    除】……………………………………(281)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合同解除】……………………………(281)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的合
    同解除】………………………………(281)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282)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282)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282)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
    认可】…………………………………(282)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285)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28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的法
    律适用】…………………………(285)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
    用】……………………………………(285)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88)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28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
    条款】…………………………………(288)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地】……………………………………(288)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
    务】……………………………………(288)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
    知义务】………………………………(288)
    第一百八十一条【抢修义务】…………(288)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
    务】……………………………………(288)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
    务】……………………………………(288)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
    同的法律适用】………………………(288)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89)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289)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及
    其限制】………………………………(289)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289)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
    权】……………………………………(289)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289)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289)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
    任】……………………………………(289)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289)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
    人的撤销权】…………………………(289)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289)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289)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292)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292)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
    款】……………………………………(293)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293)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
    况义务】………………………………(293)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293)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293)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
    权】……………………………………(293)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用途的限制】……(293)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293)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293)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294)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294)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
    计算】…………………………………(294)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294)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
    效时间】………………………………(29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
    利率】…………………………………(294)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29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296)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29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297)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297)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298)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的按约定使
    用义务】………………………………(298)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正常损耗的
    责任】…………………………………(298)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
    的责任】………………………………(298)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
    担】……………………………………(29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求维修的
    权利与自行维修】……………………(298)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298)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298)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299)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301)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301)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
    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301)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301)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
    同效力】………………………………(301)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30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302)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303)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303)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
    权】……………………………………(303)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303)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祖】………………(303)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03)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
    义】……………………………………(304)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
    形式】…………………………………(304)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304)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304)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须
    经承租人同意】………………………(304)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304)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304)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责任】…………………………………(304)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
    用】……………………………………(304)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
    责任】…………………………………(304)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
    用、维修】……………………………(304)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
    后果】…………………………………(304)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
    返还权】………………………………(304)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304)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071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307)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307)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
    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307)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交由第三人完成辅
    助性工作】……………………………(307)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依约定选用
    材料】…………………………………(307)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
    …………………………………………(307)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307)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
    的责任】………………………………(309)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3lO)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
    的义务】………………………………(31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验收】
    …………………………………………(310)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
    任】……………………………………(310)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310)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310)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和工作成果的
    保管】…………………………………(31O)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310)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310)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310)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31l)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
    义】……………………………………(311)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311)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311)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311)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的订立】………………………………(311)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
    内容】…………………………………(3111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311)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31I)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311)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311)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311)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
    任】……………………………………(311)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312)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312)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312)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
    停建、缓建的责任】……………………(312)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
    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31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312)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
    定】……………………………(312)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314)
    第一节一般规定…………………………(314)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314)
    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
    输要求】………………………………(314)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问运输义务】
    …………………………………………(314)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
    务】……………………………………(314)
    第二百九十二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
    用】……………………………………(315)
    第二节 客运合同…………………………(315)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315)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
    务】……………………………………(315)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315)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
    李义务】………………………………(315)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的携带禁止】…………………………(315)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
    项义务】………………………………(315)
    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的责任】……(315)
    第三百条 【变更运输工具】……………(315)
    第三百零一条 【救助义务】……………(315)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
    责任】…………………………(315)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
    任】…………………………(317)
    第三节 货运合同…………………………(318)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318)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318)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318)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
    的义务】………………………(318)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
    利】……………………………………(318)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
    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318)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318)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318)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318)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
    担】…………………………(319)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
    的处理】………………………(319)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留置权】………(319)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319)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319)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权利义务】…………………………(319)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责任的约
    定】…………………………………(319)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319)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
    任】……………………………(31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
    的规定】……………………………(319)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320)
    第一节一般规定…………………………(320)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320)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
    则】……………………………(320)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
    款】……………………………………(320)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
    或使用费】……………………………(321)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
    济权属】………………………………(321)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
    经济权属】……………………………(321)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
    属】……………………………………(321)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323)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325)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
    合同形式】……………………………(325)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32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325)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325)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2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
    要义务】………………………………(325)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
    约责任】………………………………(325)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325)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
    务】……………………………………(325)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325)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
    归属】…………………………………(325)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
    属与分享】………………………(326)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328)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
    容】……………………………………(328)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
    定】……………………………………(328)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的限制】………………………………(328)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让与人主要义务】……………………(328)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受让人主要义务】……………………(328)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让与人的义务】………………………(328)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的受让人义务】………………………(328)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
    人基本义务】…………………………(328)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
    技术保密义务】………………………(328)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328)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328)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
    权责任】………………………………(328)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
    属与分享】……………………………(328)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
    法律适用】……………………………(328)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30)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
    术服务合同的内容】…………………(33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
    人主要义务】…………………………(330)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
    人主要义务】…………………………(330)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
    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330)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
    义务】………………………………(330)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
    人义务】………………………………(330)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330)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
    属和分享】……………………………(330)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
    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330)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333)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定义】……(333)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333)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333)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333)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333)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
    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333)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334)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
    管物的义务】…………………………(334)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返还】…………………………………(334)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
    或保管人责任】………………………(334)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334)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335)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返还】………(335)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335)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335)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335)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335)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335)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
    间】……………………………………(335)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
    …………………………………………(335)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335)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335)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335)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
    力】……………………………………(336)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336)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336)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336)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
    …………………………(336)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
    储物】…………………………………(336)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物】
    ……………………(336)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336)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
    用】……………………………………(336)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336)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336)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337)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337)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
    义务】…………………………………(337)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337)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338)
    第四百零二条 【显名的间接代理】……(338)
    第四百零三条 【隐名的间接代理】……(338)
    第四百零四条 【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339)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339)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
    任】………………………………(339)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340)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340)
    帮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340)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340)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340)
    第四百一十二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
    务】……………………………………(340)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
    承人等的义务】………………………(340)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340)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34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
    用承担】………………………………(342)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
    保管义务】……………………………(342)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342)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
    活动的后果】…………………………(342)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343)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处置】………(343)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
    关系】…………………………………(343)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
    权及留置权】…………………………(343)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法律
    适用】…………………………………(343)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343)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定义】
    ……………………………………(343)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
    务】……………………………………(343)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
    权】……………………………………(344)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处理】…………………………………(344)
    附则……………………………………………(344)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与旧
    法废止】………………………………(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45)
    第一章总则…………………………………(345)
    第一条 【立法宗旨】……………………(345)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345)
    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345)
    第四条 【反担保】………………………(345)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346)
    第二章保证…………………………………(349)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350)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350)
    第七条 【保证人资格】…………………(350)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350)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350)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350)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351)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351)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353)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353)
    第十四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353)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353)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354)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瓣权】
    ………………………………………(354)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355)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356)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抗辨权】…………(356)
    第三节保证责任…………………………(357)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357)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
    影响】…………………………………(357)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
    影响】…………………………………(357)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
    影响】…………………………………(357)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360)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360)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360)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
    合的处理】……………………………(363)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
    证合同的处理】………………………(365)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365)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366)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代位行
    使】……………………………………(366)
    第三章抵押…………………………………(367)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367)
    第三十三条 【抵押相关概念】…………(367)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367)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的禁止】………(367)
    第三十六条【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367)
    第三十七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367)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368)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368)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368)
    第四十条【抵押合同的禁止】…………(368)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368)
    第四十二条【抵押物登记机关】………(368)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368)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
    件】……………………………………(369)
    第四十五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369)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369)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369)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孽息的
    效力】…………………………………(369)
    第四十八条 【抵押不破租赁】…………(369)
    第四十九条 【对抵押物的处分】………(369)
    第五十条 【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370)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受侵害的救济】
    …………………………………………(370)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370)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370)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
    式】……………………………………(370)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次
    序】……………………………………(370)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371)
    第五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
    抵押权的实现】………………………(371)
    第五十七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371)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371)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37l)
    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371)
    第六十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 ……(371)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
    让的禁止】……………………………(371)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37l)
    第四章质押…………………………………(371)
    第一节 动产质押…………………………(372)
    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372)
    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
    时间】…………………………………(372)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的内容】………(372)
    第六十六条【流质契约的禁止】………(372)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372)
    第六十八条 【质物孽息的归属】………(372)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372)
    第七十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372)
    第七十一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
    及质权的实现】………………………(373)
    第七十二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373)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373)
    第七十四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373)
    第二节权利质押…………………………(373)
    第七十五条 【权利质押的范围】………(373)
    第七十六条 【权利凭证的交付】………(373)
    第七十七条 【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
    期的处理】……………………………(373)
    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权的设定与生效】
    ……………………………………(373)
    第七十九条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
    的设定】………………………………(373)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
    效力】…………………………………(373)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373)
    第五章留置…………………………………(374)
    第八十二条 【留置的定义】……………(374)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374)
    第八十四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374)
    第八十五条 【留置物的价值】…………(374)
    第八十六条 【留置物的保管】…………(375)
    第八十七条 【留置权的实现】…………(375)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的消灭】…………(375)
    第六章定金…………………………………(375)
    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375)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376)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376)
    第七章附则………………………………(377)
    第九十二条 【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
    ………………………………(377)
    第九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377)
    第九十四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
    格确定】………………………………(377)
    第九十五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377)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时间】………………(3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78)
    第一章总则…………………………………(378)
    第一条【本法地位】……………………(378)
    第二条 【婚姻制度】……………………(378)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378)
    第四条【家庭关系】……………………(378)
    第二章结婚…………………………………(378)
    第五条【结婚自愿】……………………(379)
    第六条【法定婚龄】……………………(379)
    第七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379)
    第八条 【结婚登记】……………………(379)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379)
    第十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379)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380)
    第十二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
    后果】…………………………………(380)
    第三章家庭关系……………………………(382)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382)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382)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382)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382)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382)
    第十八条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382)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385)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385)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问的抚养、
    赡养义务】……………………………(385)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386)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
    育】……………………………………(386)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386)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386)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386)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386)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之问的抚养、赡养
    义务】…………………………………(386)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
    义务】…………………………………(386)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386)
    第四章离婚……………………………(386)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386)
    第三十二条 【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
    情形】…………………………………(386)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387)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
    形】……………………………(387)
    第三十五条 【复婚】……………………(387)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387)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387)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387)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
    理】……………………………………(388)
    第四十条 【补偿】………………………(388)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388)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389)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390)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390)
    第四十四条 【遗弃】……………………(390)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
    弃犯罪】………………………………(390)
    第四十六条 【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情形】
    ………………………………………(390)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情
    形的处理】……………………………(391)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392)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392)
    第六章附则…………………………………(392)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399)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93)
    第一章总则…………………………………(393)
    第一条【立法依据与宗旨】……………(393)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393)
    第三条【遗产范围】 ……………………(394)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394)
    第五条【继承方式】 ……………………(394)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395)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395)
    第八条 【诉讼时效】……………………(395)
    第二章法定继承……………………………(396)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396)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396)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396)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398)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399)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399)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400)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400)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400)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400)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400)
    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400)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401)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401)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401)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403)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403)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403)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
    弃】……………………………………(403)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405)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405)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405)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405)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
    分权】………………………………(405)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405)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406)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406)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406)
    第五章附则…………………………………(406)
    第三十五条 【变通规定】………………(406)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406)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408)
    第一章总则…………………………………(408)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408)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409)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409)
    第五章法律责任……………………………(409)
    第六章附则…………………………………(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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