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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高端释法)
    编号:3179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高端释法)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入库时间:2007-11-26
    定价:4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已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根据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为了配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实施,便于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逐条作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力求准确、通俗地阐释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图书目录

    第一编总 则……………………………………………………(1)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l)
    第一条 【立法依据】…………………………………(1)
    第二条 【立法目的】…………………………………(3)
    第三条 【适用范围】…………………………………(5)
    第四条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6)
    第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8)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9)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11)
    第八条 【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2)
    第九条 【调解原则】………………………………………(14)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制度】………………………………………(16)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
    的原则】……………………………………(18)
    第十二条 【辩论权】……………………………………(20)
    第十三条 【当事人处分原则】………………………………(21)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22)
    第十五条 【支持民事诉讼】…………………………………(24)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26)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29)
    第二章管 辖………………………………………………(31)
    第一节级别管辖……………………………………………(32)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32)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33)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34)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35)
    第二节地域管辖…………………………………………………(36)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37)
    第二十三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38)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39)
    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辖】………………………………………(41)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43)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43)
    第二十八条 【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44)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管辖】………………(45)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46)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
    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47)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管辖】…………(49)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50)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51)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53)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54)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54)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57)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58)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移转】……………………………(59)
    第三章审判组织………………………………………………(62)
    第四十条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62)
    第四十一条 【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
    案件的审判组织】.…………………………(64)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66)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活动的原则】………………………(67)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依法秉公办案】……………………(68)
    第四章回 避…………………………………………………(69)
    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情形】…………………………………(69)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的提出】……………………………(71)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作出】………………………(73)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74)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75)
    第一节 当事人………………………………………………(75)
    第四十九条 【诉讼当事人】……………………………(75)
    第五十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77)
    第五十一条 【和解】…………………………………………(80)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和反诉】……………………………(81)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84)
    第五十四条 【代表人诉讼】………………………………(87)
    第五十五条 【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89)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92)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94)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94)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97)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99)
    第六十条 【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权限】…………(102)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102)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代理的特殊规定】……(104)
    第六章证 据……………………………………………(105)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105)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107)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111)
    第六十六条 【法庭质证】……………………………(113)
    第六十七条 【公证证明】……………………………(114)
    第六十八条 【书证】…………………………………(115)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117)
    第七十条 【证人】…………………………………(118)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120)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122)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124)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125)
    第七章期间、送达……………………………………………(127)
    第一节 期 间…………………………………………(127)
    第七十五条 【期间】…………………………………(127)
    第七十六条 【顺延期限】……………………………(130)
    第二节送 达…………………………………………(131)
    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131)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133)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134)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136)
    第八十一条 【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139)
    第八十二条 【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送达
    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140)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的日期】……………………(140)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141)
    第八章调 解………………………………………………(143)
    第八十五条 【调解的原则】………………………………(143)
    第八十六条 【调解的方式】…………………………(146)
    第八十七条 【协助调解的义务】……………………(148)
    第八十八条 【调解协议】……………………………(148)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150)
    第九十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152)
    第九十一条 【调解不成时的处理】…………………(154)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55)
    第九十二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155)
    第九十三条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58)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160)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
    保全】……………………………(163)
    第九十六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164)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165)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167)
    第九十九条 【不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复
    议】………………………………(170)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70)
    第一百条 【拘传】……………………………(172)
    第一百零一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173)
    第一百零二条 【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的强
    制措施】…………………………(174)
    第一百零三条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
    位的强制措施】…………………(178)
    第一百零四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181)
    第一百零五条 【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
    程序】……………………(182)
    第一百零六条 【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
    押他人财产】……………………(183)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184)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184)
    第二编审判程序……………………………………………(188)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188)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188)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条件】………………………(188)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方式】………………………(191)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的内容】…………………(192)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起诉的审查】………………………(194)
    第一百一十二条 【案件的受理】……………………(199)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200)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告答辩】……………………………(20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20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204)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核材料与调取证据】…………(205)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调查程序】…………(207)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20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追加当事人】………………………(210)
    第三节 开庭审理…………………………………………(212)
    第一百二十条 【审理方式】…………………………(21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215)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庭通知和公告】………………(216)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准备】………………………(218)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的顺序】………………(220)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
    权利】……………………………(223)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
    诉讼请求】………………………(224)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22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23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原告的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
    决】…………………………………(234)
    第一百三十条 【对被告的缺席判决】…………………(237)
    第一百三十一条 【撤诉】……………………………(239)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开庭审理】…………………(240)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笔录】…………………………(24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开宣告判决】……………………(24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246)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248)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止诉讼】…………………………(248)
    第一百三十七条:【终结诉讼】…………………………(251)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25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的制作】…………………(25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先行判决】………………………(257)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的适用】………………………(259)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63)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266)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66)
    第一百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268)
    第一百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269)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271)
    第一百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273)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274)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274)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状】…………………………(28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的提出】…………………(281)
    第一百五十条 【上诉的受理】……………………(282)
    第一百五十一条.【上诉的审查范围】………………(283)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上诉的审理】……………………(288)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判决和裁定】………………(291)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二审裁定的使用】………………(295)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审中的调解】…………………(296)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诉的撤回】……………………(297)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审普通程序在二审中的适
    用】………………………………(299)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299)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的审理期限】………………(300)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3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2)
    第一百六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302)
    第一百六十一条 【特别程序的审级制度及审判组
    织】………………………………(304)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特别程序的裁定终结】…………(305)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306)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307)
    第一百六十四条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307)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309)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11)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311)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313)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告】…(31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判决的撤
    销】………………………………(317)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案件……………………………………………(319)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19)
    第一百七十一条 【医学鉴定】………………………(323)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324)
    第一百七十三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326)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28)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328)
    第一百七十五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330)
    第一百七十六条 【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331)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332)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33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333)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再审事由】………………………(335)
    第一百八十条 【再审申请以及审查】……………(345)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审理
    再审案件的法院】………………(347)
    第一百八十二条 【调解书的再审】………………………(351)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得就判决离婚的案件申请再
    审】………………………………(353)
    第一百八十四条 【申请再审的期限】………………(355)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356)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358)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60)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的期限及审
    理再审案件的法院】……………(363)
    第一百八十九条 【抗诉书】…………………………(365)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出庭】……………(365)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36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支付令的申请】…………………(366)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申请的受理】……………………(368)
    第一百九十三条 【支付令的发出】………………………(369)
    第一百九十四条 【督促程序的终结】………………(371)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372)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申请公示催告】…………………(372)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公示催告】…………………(37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停止支付】………………………(376)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报票据权利】…………………(377)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示催告的判决】………………(378)
    第二百条 【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
    系人的权利保护】………………(379)
    第三编执行程序…………………………………………………(380)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382)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382)
    第二百零二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387)
    第二百零三条 【变更执行法院】…………………(389)
    第二百零四条 【案外人异议】……………………(391)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394)
    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执行】………………………(396)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和解】………………………(397)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担保】………………………(399)
    第二百零九条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情况下的
    执行】……………………………(400)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回转】………………………(402)
    第二百一十一条 【调解书的执行】…………………(403)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404)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404)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406)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408)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期间】…………………(410)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通知】………………………(412)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414)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414)
    第二百一十八条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规定】…(418)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420)
    第二百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
    卖被执行人财产】………………(421)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424)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425)
    第二百二十三条 【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426)
    第二百二十四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427)
    第二百二十五条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
    证】……………………………………(429)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
    出土地】………………………………(430)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432)
    第二百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433)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
    者支付迟延履行金】……………(435)
    第二百三十条 【继续执行】……………………………(43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437)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440)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中止】………………………(440)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终结】……………………………(443)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效
    力】………………………………(445)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446)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447)
    第二百三十五条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447)
    第二百三十六条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适用】………………………………(449)
    第二百三十七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450)
    第二百三十八条 【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在涉外民
    事诉讼中的使用】…………………(453)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代为
    诉讼】…………………………………(454)
    第二百四十条 【外国当事人办理委托证明手续】…(456)
    第二十四章管辖……………………………………………(457)
    第二百四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案件的管辖】…一……………(457)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
    协议管辖】……………………………(459)
    第二百四十三条 【应诉管辖】………………………(461)
    第二百四十四条 【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462)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464)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的
    方式】……………………………(464)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
    人】……………………………………(470)
    第二百四十七条 【提出答辩状和提起上诉的期间】…(470)
    第二百四十八条 【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间】…………(471)
    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473)
    第二百四十九条 【涉外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
    请与执行】………………………(473)
    第二百五十条 【因申请人逾期不起诉而解除财
    产保全】…………………………(475)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财
    产保全】…………………………(476)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财产保全有误应当赔偿被
    申请人损失】……………………(476)
    第二百五十三条 【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478)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执行员执行法院解除保全命令】…(479)
    第二十七章仲裁…………………………………………………(480)
    第二百五十五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480)
    第二百五十六条 【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482)
    第二百五十七条 【我国涉外仲裁的效力】………………(483)
    第二百五十八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484)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
    决后的重新申请仲裁或者起诉】…(486)
    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487)
    第二百六十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487)
    第二百六十一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489)
    第二百六十二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492)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司法协助所适用的法律程序】…(493)
    第二百六十四条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
    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
    关的裁决的条件和方式】………(494)
    第二百六十五条 【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496)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
    和执行】……………………………(497)
    第二百六十七条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499)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法的生效日期】………………(500)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502)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07)
    (2007年10月28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的说明………………………………………………(555)
    (2007年6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61)
    (2007年8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
    报告…………………………………………………(565)
    (2007年lO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567)
    (2007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569)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08)
    (2001年12月21日)
    后 记……………………………………………………………(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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