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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路易斯安娜民法典(根据2006年版翻译)(法学学术.民商法)
    编号:31771
    书名:最新路易斯安娜民法典(根据2006年版翻译)(法学学术.民商法)
    作者:徐婧编译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10月
    入库时间:2007-11-23
    定价:4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如果从1808年颁行的“The Digest of Civil Laws”算起,《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已经有了整整两百年的历史。l812年路易斯安那正式成为美国第十八个州,自此《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即在普通法的氛围中挣扎。历经近两个世纪的沧桑,《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不断受到两大法系的重大影响。有人说它已经悖离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也有人将它与《魁北克民法典》等相并列,统称为“混合法系”(mixed jurlsprudence)、 “混合法域”(mixed jurisdiction)。在我看来,这无非某些有着大陆法传统的法域更多地植入了英美法的元素而已。放眼环球,法系之间的“楚河汉界”早已随着贸易的国际化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所超越。两大法系本无所谓优劣之分,只是它们各有其生存的土壤,各国在继受他国制度时的“水土不服”,无疑是我国的民法典(包括各单行法)制定过程中所要着力考量的。

    图书目录

    条文篇
    首 编/3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法律解释/5
    第三章法律冲突/5
    第一卷 人
    第一编 自然人和法人/9
    第二编 住所及其变更方式/11
    第三编 失踪者/1 3
    第一章失踪者的财产临时管理人/1 3
    第二章死亡宣告/14
    第四编 夫妻/16
    第一章婚姻:总则/16
    第二章无效婚姻/17
    第三章婚姻的附属权利、义务和效果/18
    第四章婚姻的终止/19
    第五编离婚/20
    第一章离婚诉讼/20
    第二章 临时和附带程序/21
    第一节夫妻间的扶助/22
    第二节 对教育或培训费用的支付请求/24
    第三节子女监护/24
    第四节子女抚养/26
    第五节无效诉讼中的临时和附带程序/27
    第三章离婚的法律效果/28
    第六编 雇主和雇工/29
    第七编 父母与子女/30
    第一章母亲身份证明/30
    第二章父亲身份证明/31
    第一节丈夫的父亲身份推定;父亲身份否定;争讼;父权的成立/31
    第一分节 推定/31
    第二分节 否定/31
    第三分节 否定诉讼和父权的成立/32
    第二节 后来婚姻和认可对父权的推定/33
    第三节 确认父权的其他方式/33
    第三章 【空白】/34
    第四章收养/34
    第五章家长权/35
    第一节父母对婚生子女的义务,婚生子女对父母的义务/35
    第二节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义务/38
    第八编 未成年人;监护和自立/40
    第一章监护权/40
    第一节总则/40
    第二节 自然监护/4l
    第三节依遗嘱而取得的监护/42
    第四节法定监护/43
    第五节 可指定的监护/43
    第六节次监护人/44
    第七节亲属会议/44
    第八节监护权的豁免条件/44
    第九节 监护权的不能行使、豁免和剥夺/46
    第十节 对负有指定监护人义务的人的指定、认定和确定及其义务/46
    第十一节 监护人的财产代管权/48
    第十二节 对精神障碍者的持续和永久监护权/49
    第二章 自立/51
    第一节一般规定/51
    第二节赋予管理权的自立/51
    第三节结婚后的自立/53
    第四节 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而脱离未成年/54
    第九编 无能力照顾家人和财产的人/55
    第一章禁治产概述/55
    第二章监护人和次监护人的一般义务/56
    第三章禁治产的法律效果/57
    第四章禁治产宣告的变更和终止/57
    第五章错误提出禁治产宣告申请的责任/58
    第十编 社团【废除】/59
    第二卷 物和所有权的变更
    第一编物/63
    第一章物的分类/63
    第一节一般规定/63
    第二节不动产/65
    第三节动产/67
    第二章物上的权利/69
    第二编所有权/70
    第一章总则/70
    第二章 因添附而取得的权利/71
    第一节孳息所有权/71
    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添附/72
    第三节 对动产的添附/76
    第三章 经协议转让所有权/78
    第四章对所有权的保护/79
    第三编 人役权/81
    第一章役权的类型/81
    第二章用益物权/81
    第一节总则/81
    第二节用益物权/84
    第三节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87
    第四节 单纯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93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终止/93
    第三章居住权/97
    第四章使用权/98
    第四编地役权/99
    第一章总则/99
    第二章自然地役权/101
    第三章法定地役权/101
    第一节所有权限制/101
    第二节公有围墙/104
    第三节通行权/106
    第四章约定或自愿地役权/107
    第一节 约定地役权的类型/107
    第二节法定地役权的设定/109
    第三节 需役地的约定地役权的获得/112
    第四节 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权利/114
    第五节地役权的终止/115
    第五编 建筑物限制/118
    第六编边界/12l
    第一章 总则/12l
    第二章法律、时效和占有的效力/122
    第七编 共同共有/124
    第三卷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
    首编总则/13l
    第一编 继承/l32
    第一章继承和继承人的不同种类/l32
    第二章法定继承/133
    第三章州的权利/l37
    第四章继承的开始/137
    第五章继承权的丧失/138
    第六章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140
    第一节总则/140
    第二节 对继承的接受/141
    第三节 对继承的放弃/142
    第四节 债权人对继承的接受/143
    第七章密封、盖章和涂改【废除】/143
    第八章 对无人承认和无遗嘱继承的管理/143
    第一节总则/143
    第二节 无人承认的继承和无遗嘱继承的管理清单【废除】/144
    第三节 对继承人财产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及其应当提供的担保【废除】/144
    第四节无人承认的继承以及缺席继承人的财产临时管理人的责任和权
    力/145
    第五节继承财产临时管理人被免职或取代的理由【废除】/145
    第六节 被财产临时管理人管理的遗产的买卖、效力和处分/145
    第七节 财产临时管理人返还的数额及其佣金/146
    第八节 缺席继承人律师的指定及其义务【废除】/146
    第九章住所在本州以外的人的继承权,国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的遗产税【废除】/14’
    第一节 住所在本州以外的人的继承权/147
    第二节 国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税/147
    第十章 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的继承【废除】/147
    第十一章财产混同/147
    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混同,其主张者为何人/147
    第二节 混同财产交给何人,包括哪些财产/150
    第三节 如何进行财产混同/151
    第十二章遗产的分割/158
    第一节 分割的性质及其若干类型/158
    第二节 分割请求可对何人提出/160
    第三节 司法分割的方式/162
    第四节 当地登记机关或公证人应当继续司法分割的方式/165
    第五节分割的效力/170
    第六节分割的担保/170
    第七节分割的撤销/l72
    第十三章 对遗产债务的清偿/l75
    第一节总则/175
    第二节债权人权利/l75
    第三节 继承人之间的义务/176
    第二编赠与/178
    第一章总则/178
    第二章通过生前赠与或死因赠与进行处分或接受所需的行为能力/179
    第三章可处分份额及其超出时的返还/l82
    第四章法律对生前和死因应受谴责的处分的规定/l87
    第五章生前赠与(在世的人之间)/188
    第一节 总则/l88
    第二节生前赠与的形式/190
    第三节生前赠与的不可撤销原则的例外/192
    第六章死因处分/195
    第一节遗嘱总论/195
    第二节遗嘱的形式/196
    第三节 证人的资格和遗嘱中的指定/200
    第四节遗嘱处分/201
    第五节遗嘱检验/204
    第六节遗嘱和遗赠的撤销/204
    第七节 遗赠的解释原则/205
    第八节对继承权的剥夺/206
    第七章父母或其他长辈在其晚辈间作出的分割/208
    第八章第三人为其期待的婚姻而作出的生前赠与/209
    第一节 总则/210
    第二节对现有财产的赠与/210
    第三节 对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赠与/211
    第九章夫妻间的生前赠与/212
    第三编债务总论/215
    第一章 总则/215
    第二章自然债务/216
    第三章债务的类型/217
    第一节物上之债/217
    第二节 严格个人债务和可继承债务/217
    第三节附条件债务/218
    第四节 附期限之债/219
    第五节多数人之债/220
    第六节 并合之债和选择之债/224
    第七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225
    第四章债务的转让/226
    第一节债务的承担/226
    第二节代位/226
    第五章债务的证明/228
    第六章债的消灭/231
    第一节履行/231
    第一分节 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直接偿付/233
    第二分节 交付和提存/234
    第二节履行不能/234
    第三节债的更新/235
    第四节债的免除/237
    第五节抵销/238
    第六节混同/239
    第四编 约定之债或合同/240
    第一章总则/240
    第二章缔约能力及其例外/242
    第三章合意/243
    第四章台意的瑕疵/246
    第一节错误/246
    第二节欺诈/246
    第三节胁迫/247
    第四节损害/248
    第五章约因/248
    第六章合同的标的/249
    第七章第三方受益人/250
    第八章约定之债的效力/251
    第一节合同的一般效力/251
    第二节特定履行/25l
    第三节确定不履行/252
    第四节损害赔偿/252
    第五节约定损害赔偿/254
    第九章债的解除/255
    第十章虚假合同/257
    第十一章无效/258
    第十二章解除之诉和间接之诉/259
    第一节解除之诉/259
    第二节 间接诉讼/26l
    第十三章合同的解释/26l
    第五编 法定之债/264
    第一章无因管理/264
    第二章不当得利/265
    第一节 总则/265
    第二节 非应偿还之物的交付/266
    第三章侵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267
    第六编婚姻财产制/275
    第一章 总则/275
    第二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财产制/277
    第一节 总则/277
    第二节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280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282
    第三章单独财产制/287
    第四章遗孀应继份/288
    第七编买卖/290
    第一章 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形式/290
    第二章有从事买卖的行为能力的人/291
    第三章可买卖的财产/292
    第四章买卖合同如何完备/293
    第五章买卖合同的价格/294
    第六章买卖完成后货物风险的承担/294
    第七章 出卖人的义务/295
    第八章收回/298
    第九章退货/300
    第十章买受人的义务/304
    第十一章 附回赎权的买卖/306
    第十二章 超过一半的损害的解除权/308
    第十三章 动产买卖/310
    第十四章买卖预约/314
    第一节选择权/314
    第二节销售合同/314
    第三节优先权/315
    第四节效力/315
    第十五章权利的让与/316
    第十六章 以物抵债/318
    第八编 互易/319
    第九编租赁/321
    第一章总则/321
    第二章主要内容/322
    第一节租赁物/322
    第二节租金/322
    第三节期限/323
    第四节形式/324
    第三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324
    第一节一般义务/324
    第二节交付/325
    第三节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325
    第四节转让、修理和增建/325
    第五节 出租人的担保/327
    第一分部分 对瑕疵或缺陷的担保/327
    第二分部分 和平占有的担保/328
    第六节租金的支付/328
    第七节 出租人的担保权/329
    第八节 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收益的转让/330
    第四章终止和解除/331
    第一节 对所有租赁适用的规定/331
    第二节有固定期间的租赁/332
    第三节未确定期限的租赁/333
    第五章劳资输出/334
    第一节雇员和劳工雇佣/334
    第二节承运人和船夫/335
    第三节 根据图纸建筑楼房及其他计件作业,以及提供材料/335
    第十编 永租权合同和年金/340
    第一章土地永租权合同/340
    第二章 年金/342
    第十一编合伙/344
    第一章总则/344
    第二章合伙人之间和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和义务/346
    第三章 合伙和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347
    第四章成员资格的终止/347
    第一节终止的原因/347
    第二节 成员资格终止的效力和原合伙人的权利/348
    第五章合伙的终止/349
    第一节终止的原因/349
    第二节 合伙终止的效力及前合伙人的权利/350
    第六章解散、清算和财产分割/350
    第七章康孟达合伙/351
    第十二编借贷/354
    第一章使用借贷/354
    第二章消费借贷/356
    第三章借贷的利息/357
    第十三编 寄托和财产暂管/358
    第一章 寄托/358
    第二章 与旅馆主人相关的寄托/360
    第三章 约定财产暂管/361
    第四章司法财产暂管/361
    第十四编射幸合同/363
    第十五编 代表和代理/364
    第一章代表/364
    第二章代理/365
    第一节总则/365
    第二节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367
    第三节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369
    第一分节 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369
    第二分节 本人和第三人的关系/369
    第四节代理和代理权的终止/370
    第十六编保证/372
    第一章保证的性质和内容/372
    第二章保证的类型/373
    第三章保证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374
    第四章保证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374
    第五章多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效力/376
    第六章保证的终止或消灭/376
    第七章法定保证/377
    第三章不动产质押/400
    第二十一编优先权/402
    第一章 总则/402
    第二章优先权的几种类型/403
    第三章动产优先权/403
    第一节动产的一般优先权/403
    第二节 特定动产上的优先权/407
    第三节船舶和货物的优先权/41l
    第四章 在不动产上的优先权/414
    第五章包含动产和不动产的优先权/415
    第六章 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416
    第七章优先权如何被保持和登记/419
    第八章优先权消灭的方式/421
    第二十二编抵押/422
    第一章 总则/423
    第二章约定抵押/424
    第三章判决和法定抵押/426
    第四章抵押的效力和次序/427
    第五章 占有第三人/428
    第六章抵押的消灭/429
    第七章抵押权和优先权的登记/429
    第二十三编 登记/431
    第一章 总则/431
    第二章抵押登记/435
    第一节总则/435
    第二节 登记的方式和存续时间/436
    第三节注销/437
    第二十四编 先占和占有/439
    第一章先占/439
    第二章 占有/441
    第一节 占有的定义和分类/441
    第二节 占有权的取得、行使、保留和丧失/441
    第三节 占有瑕疵/442
    第四节不稳定占有/443
    第五节 占有的转让、追加和证明/443
    第二十五编 时效/445
    第一章总则/445
    第一节时效/445
    第二节除斥期间/447
    第二章时效的中断和中止/447
    第一节时效的中断/447
    第二节时效的中止/448
    第三章取得时效/449
    第一节不动产:善意和正当所有权情况下时效为lO年/449
    第二节不动产:30年时效/450
    第三节动产:3年或10年取得时效/45l
    第四章诉讼时效/45l
    第一节1年时效/452
    第二节3年时效/452
    第三节5年时效/453
    第四节10年时效/454
    第五节30年时效/455
    第六节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455
    第二十六编 本法典所使用的各术语的含义/456
    第四卷 法律冲突
    第一编一般规定/461
    第二编 身份/463
    第三编夫妻财产/465
    第四编继承/467
    第五编物权/469
    第六编 约定债务/470
    第七编 侵权和过失侵权之债/472
    第八编 诉讼时效/475
    资料篇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历史/479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政治和法律背景/479
    (一)法国和西班牙统治之下的路易斯安那及其法律/479
    (二)美国统治下的路易斯安那早期的法律/483
    二、1808年和1825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485
    (一)民法汇编(1808年)/485
    (二)1825年民法典/489
    (三)1870年民法典/492
    解读篇
    第一章路易斯安那民法I-的合伙类型研究/501
    一、引言/501
    二、商事合伙/502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商事合伙/502
    (二)美国普通法上的贸易合伙与非贸易合伙/504
    三、民事合伙/504
    四、概括合伙/506
    五、特殊合伙/508
    六、康孟达合伙/508
    (一)康孟达合伙概述/508
    (二)康孟达合伙的设立/509
    (三)康孟达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5lo
    七、合营企业/512
    第二章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善意/515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上有关“善意”法律规定的解读/515
    (一)债法中的善意/515
    (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善意/516
    二、善意的含义/5 17
    三、“善意”的历史概览/519
    (一)罗马法/519
    (二)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521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522
    (四)普通法系国家/523
    (五)“善意”在20世纪/524
    四、关于“善意”的主要争议点/526
    (一)首要评论/526
    (二)谈判的中断/526
    (三)披露义务/527
    (四)权利的滥用/527
    (五)不可能与不现实/528
    (六)损害的更大范围/529
    五、对“善意”含义的探究/529
    (一)词语的替代/529
    (二)期待和道德/530
    (三)善意/恶意——排除器/530
    (四)对期待利益的阻止/531
    (五)自由裁量和丧失的时机/532
    (六)诚实信用义务和欺诈/533
    (七)善意、选择、价值和法律/533
    六、私法之外的“善意”/536
    (一)其他领域/536
    (二)刑法/537
    七、善意的未来——承担义务的不同方式/537
    第三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539
    一、1996年以前路易斯安那连带侵权责任的演进/539
    (一)连带侵权责任的起源和引进/539
    (二)连带侵权责任在路易斯安那法学理论上的发展/543
    二、连带侵权责任在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中的衰退与嬗变/554
    (一)比较过失/554
    (二)衰落期/555
    (三)连带责任的范围的阐释/557
    (四)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各方的地位/557
    (五)对连带责任的50%限制的解释/559
    (六)可赔偿损失的解释/560
    (七)共同和可分债务的解释/560
    三、1996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修改/561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323条、第2324条/56l
    (二)1996年立法的不利影响/563
    (三)劳工的反戈/563
    (四)谁是赢家?/564
    (五)胖夫人是在低声吟唱吗?/564
    (六)赔偿/565
    四、结语/566
    第四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债的变更
    ——从一则案例说起/567
    一、引言/567
    二、Wmkins v.Freeway M0tors案/569
    三、民法典的一般规定/569
    (一)一般债务和约定债务/569
    (二)买卖合同/570
    (三)易货合同/571
    (四)债的变更/571
    四、FewIdy案的判决对民法典规定的适用/572
    五、结论/579
    第五章路易斯安那租赁制度研究/582
    一、租赁的性质/583
    二、租赁的形式/585
    三、租金流中的担保权/589
    四、出租人的优先顺位/591
    (一)出租人的优先顺位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所规定的担保权相冲突
    时;优先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规定/591
    (二)出租人在承租人财产上的优先权/592
    (三)出租人对转租承租人的财产的优先权/593
    (四)出租人对第三人的财产的优先权/593
    (五)出租人优先权的免除/594
    (六)出租人无约束地获得财产暂管令的权利/595
    (七)正当程序和出租人获得财产暂管令的权利/595
    五、承租人在租赁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597
    (一)“租赁保有地产”(1easehold estate)是在普通法系上有重要意义的用语,在
    大陆法系则不然/597
    (二)承租人运用其在租赁下的权利设定担保权/598
    六、转让和转租/600
    七、对新领主的承认(attomment)/601
    八、结语/603
    译后记/604
    本书共有6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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