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十叶以来,国家政权体系的积极理念日趋明显,服务行政已成为行政职
能的基本价值选择,与之顺应的是政府职能不断扩张,正如托马斯.戴伊所言:“如果
说,政府的权力曾经一度受到限制的话一一政府除7保障法律和秩序、保护私人自由
和私人财产、监督合同、保护本国不受外国侵略以外,没有别的权力一一那个时刻早
已过去.今天,认为政府机构干涉着我们生活中.从生到死’的各个方面的看法是很
平常的。在美国,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防老、死、无依无靠、丧失劳动力和失业提供安
全保障;为老年人和穷人提供医疗照顾;为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提供各级教育:
调整公路、水路、铁路和空十运输的规划;提供警察和防火保护;提供卫生措施和污水
处理;为医学、科学和技术的研究提供经费;管理邮政事业;进行探索太空的活动;肆
立公园并维持娱乐活动;为穷人提供住房和适当的食物;制定职业训练和劳力安排的
规划;净化空气和水;重建中心城市;维持全部就业和稳定货币供应;调整购销企业和
劳资关系;消灭种族和睦别的歧视。看来,政府的职责似乎是无限的,而我们每年都
给政府增添任务”。这些政府职能都是由行政王体承担和履行的,这便使政府行政系
统与人民的关系较以往更为直接、具体、密切、敏感。民王进程较陕的国家对行政权
此种趋势早在20世纪列就给予7充分关注。强调法治行政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在
法治行政的观念统摄之下,凡属于政府行政系统的法律地位、组织模式、职能范围、行
为过程、执政方略等范畴无一不要求依法行事,以此形成法治格局,避免行政权的滥
用、误用及对公众的轻率性,最终保障一国政治文明化和人民权利免遭非法侵害。行
政法的宏观、中观、微观制度顺理成章地得以广泛建立并于有效实施,相关的行政组
织规则、行政行为规则、行政程序规则、行政救济规则相继问世。可以说,民主国家的
法治程度最为有效的衡量指标是行政法治的进程,我们注意到现在被公认的一些法
治发达国家都有一套严密的行政组织法、系统的公务员法、规范化的行政程序法、实
改性的行政救济规则,若缺乏上列诸造便很难列入法治国家之列.其行政法学发展
自不待言,与行政法制的状况保持7较大程度的和谐统一性 诸发达国家在行政法
体糸的构建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在以法规范政府行政权方面却是一脖相承的。
我国之行政长期以来亦非常发达,而行政及行政权发达的同时并没有带来行
改法制的健全。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得到7迅速发展:起初,行
玫糸统的法制状况被融合于社会王义法制原则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而该原则在当时情况下也自然成为行
政权行使的基础原则,但行政权自身的法制原则还没有显露出来。随后,“依法行
政”的概念被提7出来,至少在学者们和广大公众眼里它应当成为行政系统的法制
原则。1989年<十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的巨大转折
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法学体系中虽然仅仅是一个救济规则,但该法在我国行政法
治中的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其在行政法治进程中起到7承上启下的作用。 自20世
纪90年代以来。规制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范得到7进一步的发展,具有标志意义
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正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
20世纪90年代中期行政法治水平迅速提高的基础上,1999年《宪法)第]3条修正
案将“十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法治建
设的总原则,在后来,C和政府的重要文件十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
政”,这一论断使我国行政法治的前景一片光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的制定则是行政法治新阶段的佐证.然而,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无论如何还
不能杉说完全建立7起来,甚至可以说距离完善的行政法制体系的目标还差得很
远.我国既缺乏有关行政法制体系建立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时间表,叉没有一
套完整的指导行政法制体系的理论基础,这对我国行政法学界而言是一个巨大的
遗憾。综观我国行政法学的进程,可以说在诸$方面行政法学并没有比行政法治
进程更具超前性。有些方面尚滞后干行政法治的进程 以我国目前行政法学的教
科书为例,绝大$数教材在对行政法问题进行阐释时,均将侧重点放在行政法的操
作部分、行政行为部分,而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薄弱,关于行政组织法
的篇幅相对较少,,我们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在行政法学十的地位应3是重申之
重,因为没有完整的理论,行政法治必然处于迷阳状况中.或许会获取一域‘地的
利益,但终究不能成为有机的整体。行政组织法車涉到行政体制设计问题。而行政
体制的状况、行政王体的状况必然决定行政行为的走向和质量,若没有系统的组织
法和行政主体理论必然难以建立起正当的行政行为理论.基于上述认识,本教材
在行政法基础理论和行政组织法方面给子7较多的关注,这也许是本教科书的一
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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