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增补了第三版以来2007年7月1日之前的所有
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今年将
向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七)》。未来,如果通过这
个修正案,本书将以增补或者修订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
网络中的淫秽图片、视频动画本身乃是淫秽电子信息,其
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对此日本刑法理论存在争议。因为,在
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将“信息”解释为“物品”,这是值得怀疑的。
从表面来看,中国刑法似乎并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与日本不
同,我国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
决定》第3条中明文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
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可是,中国刑法其实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淫秽网站、网页”以及通过网络传输的“淫秽书刊、影片、音像、
图片”本身仅是淫秽电子信息,其属于刑法典中的淫秽“物品”
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意味着《决定》的规定是一个注意规
定,其明文提示法官,刑法典中的淫秽物品不但包括以实物为
载体的淫秽物品,而且包括不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电子信息;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意味着《决定》的规定是一个特别规定,
其扩大了刑法典中淫秽物品的范围,将淫秽电子信息也视为淫
秽“物品”。《决定》第4条中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与刑法典中的“信件”,二者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比如,不是通
过电子邮件,而是通过网络聊天软件QQ传送的表达个人思想、
情感的私密性文件(数据资料)是刑法第252条所保护的“信
件”吗?本书第一版曾言《决定》“没有设立新的罪刑条款,仅为
提示性规定”。现在深感这一断言还有待论证,故在这里专门
提出这一问题,企盼学界能够对此展开深入探讨。
在本书第三版中,操作电脑时不慎删除了刑法第191条洗
钱罪中处罚单位的规定,以致造成误解,以为《刑法修正案
(六)》废除了洗钱罪中的单位犯罪,其实不然。尽管已在第三
版三刷中指出了这个失误,在此还是愧疚地向读者诸君致歉。
最后,感谢使用本书的师长、朋友、学生及其他读者,感谢
法律出版社曾健等各位编辑。没有大家的支持,本书的第四版
就不可能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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