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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编号:29935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7年7月
    入库时间:2007-7-17
    定价:1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
    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执行。
    三、关于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
    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
    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
    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
    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
    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六、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
    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
    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
    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
    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
    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七、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
    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
    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
    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
    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八、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
    前三十曰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 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单位。
    九、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香
    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关于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
    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
    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 与本单位订
    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
    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
    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
    裁减的人员。
    十一、关于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
    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
    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
    位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
    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
    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
    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
    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
    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
    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具有约束力。
    十二、关于工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
    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
    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
    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
    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
    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
    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
    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
    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
    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
    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
    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
    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
    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
    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
    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
    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
    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
    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
    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
    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
    劳动考。
    十四、关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
    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住导劳动
    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
    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
    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
    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
    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十五、关于劳动者的权利救济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
    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
    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关于过渡期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
    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 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
    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
    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7)
    (1994年7月5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5)
    (2001年10月27曰)
    集体合同规定…………………………………………(76)
    (2004年1月20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86)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90)
    (2006年8月14日)
    实用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94)
    (2005年12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99)
    (2006年12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107)
    (2007年4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111)
    (2007年6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114)
    (2007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117)
    (2007年6月29日)
    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136)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145)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146)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147)
    劳动合同诉讼流程示意图……………………………………(148)
    本书共有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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