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完
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
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
重要意义。
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规范、健全和发展了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
成功经验。同时,实践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申请复议的
条条框框较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不方便;有的行政
机关怕当被告或者怕麻烦,对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有的行
政机关“官官相护”,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为了及时、有效地纠正违
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在认真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行
政复议法,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
督机制,是迫切需要的。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
复议法)。该法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复议法的指导原则
第一,为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
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据此,行
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不搞两级复议;具体复
议事项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作为它的一项工作
任务,不另设独立的、自成系统的复议工作机构;行政机关进行行
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当初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再
重新取证。
第二,坚持便民原则,不能让老百姓处处感到不方便。据此,
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从《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一般15
天延长到一般60天;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
老百姓往往难以弄清楚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
他们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
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第三,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严格法律责任,充分发挥行政
复议制度快捷、便民,又不需要老百姓支付复议费用的优点,使行
政争议尽可能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
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
理。此外,还对实践中存在的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不认真作出复
议决定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具体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促
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做到有错必纠。
二、关于复议申请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复议申请范围限于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大体相同。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
面的作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这些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
以依法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范围大大宽于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关于复议申请的提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申请人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还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复议?按照多数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
议。对此,不少老百姓有意见:一是,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时,往往向上级主管部门事先请示、沟通,如果只能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多数要到异地,很不方便。因此,为避免
上述情况发生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是,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
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
四、关于复议决定程序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及时地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规
定了系统的复议决定程序:
(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要时可
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
人的意见。
(2)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和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
拒绝。
(3)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进行初步
审查,提出意见,经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
过后,由本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赔偿的权利,行政复
议法还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
求,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
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
法给予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
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
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与《行政复议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治安管
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为贯彻《行政复议
法》,国务院于1999年5月6日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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