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从多年的实践看,实行
这一制度,对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招标投标中的腐败现象,具有
重要意义。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设
法规避招标。二是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
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三是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
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
投标、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转包、分包,吃回扣、
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四是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
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有的招标人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有的
国家机关随意改变招标结果,指定中标人。五是行政监督体制不
顾,职责不清,一些地方和部门自定章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
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限制了公平竞争。这些问题需通过
立法加以解决。
为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发挥招标投标的积
极作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审议通
过了(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招标投标
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明确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是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基础。
考虑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较多、影响较大,迫切需要实行规
范化的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法》明确了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同时,考虑到情况较为复杂,并且随着经济
发展还会有所变化,各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也需要适时
调整,在法律中难以做具体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分
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此外,从今后的发
展方向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领域可能逐步扩大,不会仅限于工
程建设项目。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一些项目必
须进行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关于招标方式
目前存在的招标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
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较规范,符合国际惯例,已为人们广泛
接受。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在非公开状
态下通过谈判方式进行的,是不是一种招标方式,至今仍有很大争
议,其本身的概念也不甚明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因此,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没有
规定议标。
三、关于委托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可以自己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
理。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
强制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或者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
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
构。还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招标事宜。
针对目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楚、政企不分、
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
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规
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为
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招标代理
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关于招标投标规则
为防止假招标、泄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等问题的出现,《招标
投标法》规定:(1)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取得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2)招标
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特定
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标底必须保密。招标投
标法还对投标人和投标活动作了规定。
五、关于中标项目的转让、分包
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随意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致使招标
投标活动有名无实,损害了国家和招标人的利益,对工程质量造成
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
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他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
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需要行政机关对其实施有
效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
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考虑到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不少部门,不可
能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
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
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
革深化,还可能有所调整。因此,《招标投标法》原则规定,对招标
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外,《建筑法》、《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
对招标投标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