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
对鼓励发明创造,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
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对专利法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扩大了专利保
护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提高了我国对专利的保护水平。但
随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又出现厂一些新情
况、新问题,主要是:1.专利法的有些规定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
机构改革的精神不太适应;2.现实情况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
制度;3.专利审批和专利纠纷处理周期过长,影响专利申请人和专
利权人及时获得保护;4.我国已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在处理
专利国际申请问题上需要与条约有关规定相衔接。为了进一步发
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现行专利法
作进一步适当修改是必要的。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专利法作了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
如下:
一、修改前的专利法按不同的所有制,规定国有单位对其专利
权只是“持有人”,其他单位对其专利权才是“所有人”,上述规定
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已经不相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不再按所
有制确定专利权的归属,它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
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
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修改后的专利法相应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
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政府主管部
门不必也不宜干预属于国有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转让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一)增加规定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
利产品的内容。“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
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许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明确规定,专利权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
售”其专利产品的内容。
(二)专利法只规定了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
时效,没有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使用该发明
未支付适当使用费引起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
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
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
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
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
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为了维护公
众利益,防止不法分子恶意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妨碍他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
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
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四)增加规定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司法实践
中,一些案件虽能认定为侵权,但难以确定赔偿额。为了切实保护
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一条规定:“侵犯专利
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五)假冒他人专利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处
罚。修改后的专利增加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简化、完善有关程序
(一)修改前的专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已经在
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
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现在修改为: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
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
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二)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避免因程序重复导致专利权长期
处于不稳定状态,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只保留无效程
序,并将现行专利法第45条修改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
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
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
效。”
(三)在发明专利权无效诉讼中,请求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程
序的对方当事人与诉讼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正当
利益,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
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
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颁
布了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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