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各位参编者的努力,2l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中的《刑法》
(分论)终于付印。按照本系列教材的编写要求,主编应该有一篇致使用者的
“序言”,谈谈本教材的使用问题。本人没有当过什么主编,也没有正经八百地写
过什么“序言”。苦思良久,委实不知从何着手。只好借这个机会,就本教材谈
谈一些自己的感触。
“世界观即方法论”,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可以说也就是学习刑法的基本
方法。作为本教材的主编,首先得申明的恐怕是:以“通说”为标准,是本教材
编写的原则,不论是理论体系的安排,还是基本观点的论述,都概莫能外。因
此,本教材的内容不一定都是编撰者们,特别是我个人学术观点的反映。要说明
本人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这里当然不是地方。但是,本人认为:即使仅就说明
本教材的使用方法而言,也绝对有必要提醒本教材的使用者注意以下几个基本事
实:
1. 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
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唯一标志,也是正确认识刑法的基本属性,建立科
学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唯一可以进行实证考察的出发点。因此,正确地认识刑罚的
内容及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是正确理解刑法所有基本范畴的前提。
即使仅仅从表面上考察一下,人们都不难发现这样两点基本的事实:(工)刑
罚权是国家和平时期最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刑罚的运用是国家动员了和平时期所
有强制性力量(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甚至动用了作
为军队的武装警察部队)的结果; (2)刑罚以剥夺或限制作为公民的生命、自
由、财产、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权益为主要内容。刑罚的这两个特点说明,刑罚
这一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的生命、自
由等最基本权利的关系,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权力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个人
最基本人权的关系。因此,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包括生命在
内的最基本权利的问题,是整个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不论是国家刑罚权
的根据还是国家刑罚权的限度,也不论是刑法特有的调整范围还是认定犯罪的根
本标准,都只能从这个问题的答案中来寻求应有的答案。离开了这一点,不论是
刑法总论中的刑法任务、功能、基本原则、犯罪的本质与犯罪成立条件、刑罚的
根据与运用的方式,还是刑法分论中具体罪刑规范内容的确定,都不可能得到正
确的理解。 .
2。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
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
“迫不得已”的选择。
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国家运用刑罚这一措施意味着:
(工)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要求,但其他部门法的制
裁措施已经不能有效地制止的行为①; (2)对上述违反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行为,
如果不运用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一一刑罚一一进行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将从
根本上受到威胁。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这一特点说明:从整体上保护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福祉
的国家法律制度,维护这种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国家被迫限制或剥夺公民的
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与
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
护的社会价值的危害,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属性;保护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
社会价值免受犯罪的侵害,既是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刑法的根本功能,既是国
家刑罚权的唯一根据,也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
3.同其他任何人类的行为一样,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行为人主观能动性的存
在与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将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状态的消极内容转化为客观现实的
结果。所谓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是主观罪过中包含的行为人敌视、蔑视、
漠视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态度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现实可能性。从
行为人的角度考察,这既是犯罪的本质,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
据。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只能
是主观罪过的内容在现实中的展开:是否是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意志和
意识状态在现实中的展开,是何种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状态
在现实中的展开,以及行为人主观罪过中所包含的特定内容在现实中展开到何种
程度,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构成犯罪的何种形态的唯
一根据。①
除上述几点为传统刑法理论所忽视的事实外,也许还有必要在这里重复一些
老生常谈的问题。
刑法学是法学,刑法学与法学基本理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刑法学的发展
绝不能离开法学基本理论的指导,刑法学的成果当然也应该不断丰富和深化法学
基本理论研究的内容。刑法学中与法学基本理论相悖的地方不少,当大家发现本
教材的内容与法学基本理论不相吻合的时候,希望大家一定要动一下脑筋:认真
想一想这些内容究竟是刑法学特殊性的体现和对法学基本理论的丰富发展,还是
偏离了法学基础,需要根据法学基本理论来加以纠正。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
首先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行为。因此,正确地理解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真
正地把握作为刑法前提的其他部门法的具体内容,是真正掌握刑法理论,特别
是刑法分则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的刑法理论,不仅是无根之木,
无源之水,更是中看不中用的“银样锻枪头”。如果运用于实践,肯定会出问
题。
尽管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本人始终认为刑法学习应该坚持“总论为体,
分论为用”的观点。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刑法分论则应是运
用刑法总论的理论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总论当然需要
分则中相应的规定来具体化,但是没有认真掌握好刑法总论的内容,不仅可能犯
“白马非马”的错误,将完全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排除出犯罪的范畴;也可能
陷入“凡是有尾巴的动物都是马”的泥潭,将那些仅仅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
定的行为统统作为犯罪来处理。
最后’不能不谈一下本教材的特点。拿到本教材,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本教
材每章正文前有(提要)和(重点问题),正文后有(法律应用)和(课后复
习)。这种体例的特点在于:在每章的正文学习之前,能够让使用者事先明确需
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在每章正文之后的(法律应用卫和(课后复习)
又给了使用者一个复习掌握各章重点难点的机会。我衷心希望,这种体例能够更
有助于初学者逐步进入刑法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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