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是并购活动出现、发展、变化的核心动力,法律是并购活动良
性、有序、规范存在的根本保障。
2006年,中国经济保持着持续快速增长势头,国内市场竞争日益加
剧、外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优秀本土企业走出国门,并购已成为
这些国内外经济主体实现自身经济发展目标所采取的主要经济运作形
式。
为了推进并购活动的健康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政策和法律阻碍,引
导理性投资,抑制行业垄断,限制并购这把“双刃剑”的负面效应,在
2006年里,我国政府和立法部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并购
活动的政策和法规,努力实践着将并购这一复杂的经济活动和企业行为
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具体的法律规范而非行政命令或个人意志来指引和
约束并购活动的目标和理念。
《中国并购法报告》以研究中国并购法制问题为主要内容,以推进
中国并购法治进程为终极目标。回顾和盘点2006年中国并购政策制定
与法制建设的每一个坚实足迹及其重要意义,当然是《中国并购法报
告》的首要任务。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以2815票赞成,50
票反对,2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根据“十一五”规划,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
面,国有资本将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并逐步完
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将绝大多数国有
大型企业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
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将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
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利用外资方式多
样化方面,政府将进一步引导国内企业同跨国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引导和规范外
商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境外机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
司;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面,“十一五”规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
营,通过跨国并购、参股、上市、重组联合等方式,培育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上述战略意图与战略任务,需要运用企业并购的方式才能得
以实现。为此,“十一五”规划中已经蕴含着未来5年涉及企业并购活动的政策导向:
1。规划提出的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经济发展方向,利用外资、鼓励有
条件的企业“走出去”等发展重点,是对市场主体的导向,将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
为实施。政府该做的事是出台有关维护公平竞争,严禁地方分割和部门保护的政策法
规;政府不该做的事是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干预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2.运用并购方式优化配置资源,主要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努力实现。
政府将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政策,为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制
度和政策环境。
3.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缩小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健全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4.完善有利于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产业、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改善行政执法和
司法环境。 ‘
5.推进证券发行、交易、并购等基础性制度建设。
6.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统筹协调、风险管理和海外国
有资产监管。
7。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司法体制
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
威。
8.加强和改进产业政策工作,增强对国内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统筹,加
强信贷、土地、环保、安全、科技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配合,采用经济手段促进产业发展。
2006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在推进部分产能过剩
行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继续实施包括海外并购在内的
“走出去”战略等方面做了重点部署。
在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方面,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指引,中国证监会先
后出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等
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其中尤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收购
法律体系、激励更多的并购行为发生、规范并购行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可以预见,《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形成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上市公
司借助证券市场平台做优做强做大,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
远健康发展。
在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交易市场法制建设方面,国资委先后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
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中央企业投
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
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从而为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交易市场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
在外资并购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
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是一部具有很强规制和促进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外资并
购确立了比较全面并且易于操作的制度和审批程序,具有有效规制和积极支持双重功
效。
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制建设方面,国务院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
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
和跨国并购经营。为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
内投资者开展跨国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6月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
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二是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
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在2006年里,我国商务部出台
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我国本土企业的海外投资。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
《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
服务暂行办法》,启用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与财政部一起发布了《关于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且建立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别
(地区)数据核查制度。可见,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走出去”发展
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
经营,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涉及并购交易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发
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
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予以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在改革
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
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整体而言,对于2006年我国并购活动的政策制定与法制建设,我们可以用“全面、深
入、具体,富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代性”予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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