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是一部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法律。坚持质量第一,把质量看作是一个战略问题,高度重视产品
质量,这是贯穿于产品质量法中的根本指导思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
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
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
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
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
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目前我国
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
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伪劣产品
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的现象比较严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
生,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
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法律的手
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更为重要的手段。同
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采用经济的和
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为依法加强对产品质
量的监督管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从当年9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的
施行,对于增强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
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
产品质量法的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为
此,国务院于1999年9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
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
次、第十五次和第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
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
复修改。在2000年7月8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
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委员们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该决
定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中新增条文25条,修改原有
条文20条,删去原有条文2条,使产品质量法从原有的51条增至
现行的74条。这部法律的修改幅度比较大,是在发展中根据新的
情况、新的要求充实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当然也包括在许多重
要方面确立了新的规范。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法的立法目的;2.本法的适用
范围;3.对生产者、销售者内部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4.产品
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及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适用;5.对产品质量
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6.国家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措施;
7。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主要职责;8.产品质量的监
督体制;9.对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0.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的
检举及对检举的奖励;11.禁止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搞地方保护和部
门保护。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
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
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
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
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
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
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
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
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
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
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
作了规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本法分两节,分别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销
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
主体;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有瑕疵的,生产者、销售者负瑕疵担保责任,采取修
理、更换、退货等救济措施;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应当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
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损害赔偿
本法关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共九条,分
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关于销售者对其出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
担的民事责任;2.关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
任即产品责任的规定;3.产品缺陷的定义;4.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途径;5.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检验。
(五)罚则
本法共分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一是,对于与产品质量活动有关的违法的人与事,明确加以限
制,造成危害的严加制裁,这是治理产品质量的实际需要,也是为
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二是,处罚的重点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制假售假行为,
以及其他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三是,处罚力度大,处罚的方式可操作性强。比如罚款,除了
改变罚款基数外,实际上也更易于计算罚款的基数,一般来说,计
算货值比计算违法所得更易于操作,当然这里也包含了加重处罚。
四是,处罚的对象不仅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而且还有产品
质量中介机构,产品质量的监督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
质量违法活动的运输、保管、仓储、制假技术的提供者。
五是,对于执法者,一方面规范其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授予
了权力,维护执法者的权威,受法律保护,要求秉公执法,严格执
法,执法者也要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
六是,产品质量法的罚则,一般是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
但在一些条款中也涉及民事责任,这样并不影响在前面各章中有
关民事责任的规定。
总之,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内容丰富的法律,涉及的范围也较为
广泛,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也借鉴了国外关于产品责任立法的经
验。经过修改,得到了充实与完善,适应了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
内产品质量方面的需要,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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