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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谐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纪念《婚姻法》修订五周年
    编号:29329
    书名:和谐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纪念《婚姻法》修订五周年
    作者:龙翼飞等主编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7年5月
    入库时间:2007-5-28
    定价:2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全国人民追求的一个宏伟目标。
    而关注婚姻家庭新动向,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必然会促进社会的
    和谐发展,因为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社会和家庭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就会
    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各
    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最普遍、最亲密、最美好的
    社会关系。社会又是由一定的人们结合而成的群体,群体是各种各样
    的,而婚姻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群体。可见,家庭和社会有着十分密切的
    关系。一定的社会决定一定的家庭,反过来,一定的家庭,也可以牵动
    一定的社会。可见,家庭既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又是社会面貌的缩影。
    家庭是由特定的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群体,它是以姻缘
    关系(即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为一定的社会的法律
    和道德所认可的社会关系。家庭内姻缘关系是核心,而血缘关系是由
    姻缘关系而来的。没有姻缘关系,就没有血缘关系,姻缘是血缘的源
    泉。也就是说,首先是有夫妻,才会有子女,世世代代,延续下去,民族
    才得以兴旺和发展。作为社会组成细胞的家庭,负有各种功能,如抚养
    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等。家庭的兴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家和万事
    兴”、“家和天下兴”,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家
    庭的建设需要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人手,在道德方面要强化社会主
    义道德观、荣辱观,弘扬家庭美德;在法律方面,关键要树立社会主义的
    法治理念,进一步完善现行婚姻法。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是党中央根据法制建设的现状及
    发展规律所提出的高层次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指人们对法
    律的设计、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法律的实施效果等方面所持有的内心信
    念和价值追求。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
    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司法、执法和法
    律监督的指导思想。中央要求要创造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
    育。对于理论工作者来说,既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又要紧密联系实际。
    把学习和行动很好地结合起来。我们的学术研究也要与时俱进,更重
    要的是要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要不断地发现新情况,面对新挑
    战,探索新问题,特别要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为立法、司法等提供有
    价值的理论成果。
    二、婚姻家庭领域的新动向
    婚姻家庭法是最贴近人们生活的一部法律,毛主席在20世纪50年
    代有句名言,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
    K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他把婚姻法定位定得特别重要.
    起草婚姻法的人都是非常有名的,邓大姐、康大姐等都参加了。1950年
    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婚姻家庭的状况。很典型的两个
    数字说明问题,建国之初的1949年,全国90%以上是包办婚姻,到了20
    世纪50年代末,经过贯彻婚姻法,全国90%是自由婚姻或半自由婚姻.
    整个换了一个人间!这对我们的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婚姻自由,家庭
    才能幸福、稳定,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发生的重大变化也必然牵动着婚姻家庭。从
    总体上说,主旋律是健康的,人们的婚姻家庭观有了更新,有爱情的自
    由婚姻已成主流,美好家庭不断涌现。但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新问题,
    人们的生活理念、价值取向、道德评价等方面存在一些误区。特别是近
    年来,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些新的动向引起了社会的普遍
    关注,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1.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农村的
    婚姻家庭问题,出现了新情况,应该引起重视。《参考消息》、《家庭周末
    报》、《法制文萃报》等报刊都登载过文章,虽然没有全面调查,但反映了
    一种现象,一种呼声。农民的家庭问题值得重视,如果不能及时解决,
    令人忧虑,对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影响。农民进城务工,人数超过1亿,
    开始不觉得有什么问题,时间一长问题就出现了。夫妻长期分居,有的
    一年就回去一次,甚至两年才能回去一次,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他
    回去一次考虑很多,假期没有工资,还要花路费承受不了。农民工的权
    益保护得不够,拖欠工资,住房条件差。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团
    聚就受到一定影响。最近,电视上播放了一个节目叫《千里寻母记》。
    这小孩的母亲到城里打工,爷爷奶奶老了,没法教育他,也没人管他。
    他很失落,千里寻母,非常艰难。有一位农村妇女很感慨,她就想编个
    电视剧《千里寻母记》,引起人们注意。她找到一个剧作家,人家都笑话
    她,但最后这位作家被感动了,决心帮助她,这位农妇卖了家里养的猪,
    筹了一些款子,电视剧终于拍成了。我认为,这是一种愿望、一种呼声。
    还有一个例子:去年春节,回农村去的男同志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的
    一个县就有上百件,为什么,因为怀疑妻子不忠,甚至于因此而引发出
    杀妻案件。这说明夫妻关系已经产生了危机。老人得不到赡养、扶助,
    孩子得不到爱抚、教育,爱情、亲情都有些失衡。这些“留守儿童”、“留
    守父母”“留守夫或妻”的处境十分艰难。儿童是我们的未来,是我们的
    接班人,如果失去教育就要出问题,容易引发青少年犯罪,对这些问题
    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特别关注农村的婚姻家庭,是建设新农村的一个
    不可忽视的方面,立法、司法、管理部门都应该管起来,或者采取近距离
    打工,可以经常回来,给打工的人一定待遇。
    总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加强,只有这样,农村的婚姻家庭才
    能稳定和谐。
    2.年轻一代的婚姻家庭问题。年轻一代指计划生育以后出生的孩
    子,他们已进入婚期,他们的婚姻家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值得我们
    很好的研究,什么“快餐式婚姻”、“闪婚”,还有“速配婚姻”等。这些独
    生子女都是在爷爷奶奶的呵护下长大的,是天之娇子,以我为中心,安
    于索取,不计付出。他们结婚后,遇到一点小挫折就分手。哈尔滨有对
    男女,上午结婚下午离婚,一天完成了人生的两件大事,人称“猝死婚
    姻”,就是短命婚姻。北京市某区法院,去年审理400件离婚案件。1/3
    是结婚1年左右就离了,当事人大多数是计划生育后出生的独生子女。
    他们敢爱敢结敢离,把婚姻自由绝对化。这种对待婚姻的轻率态度令
    人忧虑。
    3.老人的婚姻家庭权益问题。老人已经占到了人口的10%一
    12%。这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他们在婚姻、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受
    到很大的干扰,老人干涉年轻人婚姻的不多了,反过来年轻人干涉父母
    婚姻的多了。老年人结婚,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干涉,仿佛结婚只是年轻
    人的“专利”,所以,《婚姻法》修改时专门增加了一条,子女要尊重父母
    的婚姻权利。《老人年权益保障法》虽然也作出相应的规定,但《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没有什么声音,宣传的册子也很少。《妇女权益保
    障法》修改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也正在修改,但《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呢?可见,老年人的问题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重视不够,将来
    会引起社会不安定。现在美国就有老年人犯罪集团。老了没有依靠,
    儿女不管,就走上犯罪。
    此外,夫妻财产关系,损害赔偿问题和离婚的救济制度,也还存在
    不少需要修改之处,但1~2 f:三个问题应该引起特别关注。
    三、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婚姻法》修订后已经颁布实施5年了,在制度上仍存在不少缺陷,
    同时,新的情况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其他有关
    法律,如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正在准备起草的农民权益保障
    法等。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及有关的
    法律,关键是要立足于制度建设,变“粗略型”为“细密型”。
    1.增设亲属制度。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及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联
    系,对亲属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强化家庭的功能。
    2.建立婚姻学习制度。婚姻涉及生理、心理、伦理和法律等方面,
    进行婚前学习早已成为某些国家(如美、俄等国)采取的措施。进行婚
    前和婚后的教育,目的是使结婚者掌握婚姻的规律,珍惜婚姻家庭,化
    解矛盾的应对方法,提高家庭的素质从而稳定家庭。这也是建立学习
    型家庭的要求。
    3.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呈现
    数量大、品种多、价值高的特点,公民的收人多样化,房产、股权等日益
    增多,亟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4.健全离婚救济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此已作出了初步
    规定,但仍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而且有些还应作适当调整,如补偿
    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在这方面,妇女和老人往往是主要受害者。他
    们处于弱势的一方,一旦离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受到较大的伤害,如
    果救济不到位,那么,他们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法律关注弱者的宗旨
    就不可能实现。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新的形势必然牵动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婚姻法》颁布5周年之际,我们还应继续关注和研究新出现的问题
    和趋势,不断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
    体系,弘扬家庭美德,更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
    和谐发展。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以《和谐家庭与和谐
    社会一一纪念{婚姻法)修改5周年》为题,对2001年《婚姻法》修订5
    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在实证和法理两个层面进行了全
    面、系统、深入的研讨。本书以此次年会论文为基础,其内容涵盖了婚
    姻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婚姻法在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婚
    姻家庭领域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对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重
    构提出了建议和设想。本书的出版要感谢王歌雅、林建军和姜虹同志
    在论文的收集、整理、编排过程中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感谢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及张越女士对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支持,感谢
    他们为本书的出版所给予的大力帮助。

    图书目录

    关注婚姻家庭新动向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代序)
    第一编 总 论
    伦理与法律的介入:当代国人的婚姻关系/王歌雅 刘 滨
    从性别视角看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与适用
    一一以婚姻中的两性为考察基点/叶英萍
    和谐社会是实现婚姻家庭权益的根本保障
    一一《婚姻法》修改5年辽宁省情况调研之一
    /焦淑敏 关淑兰
    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的扩张与限制/何丽新
    婚姻家庭案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樊荚清
    从审理婚姻案件中看适用婚姻法的新情况、新问题/王晓松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李银柱
    第二编家庭关系
    我国物权立法基本原则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调整/龙翼飞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和补救措施/卓冬青
    关于非常态结婚登记效力的思考/赵江红
    配偶权立法的审思与构緲张瀚涛
    天平上的“黄金分割”
    一一性别平等视角下论夫妻生育权/殷积松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及其立法完善/陈 苇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社会性别分析/薛宁兰
    夫妻共同无形财产论
    一一兼论文凭的夫妻共同无形财产性/曾广誉
    妇女财产权保障制度性别评析与制度设计/李秀华
    农村出嫁女财产权益保护与传统习惯(法)的
    冲突研究/张 伟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及法律保护的探索
    与思考/郭建梅 李 莹
    关于弃婴收养中法律与道德的思考/姜 虹
    浅析农村留守少儿问题及其解决/邵世星
    第三编离婚制度
    中国“厄尔尼诺”离婚潮及其缓解对策/田 岚
    《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马忆南
    离婚效力制度研究/马齐林
    夫妻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裴 桦 李 哥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比较研究/夏吟兰 郑广淼
    试论涉股权离婚案件的正确处理/李洪祥
    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王歌雅 贺轶文
    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张竞芳
    完善我国探望权的法律思考/张翼杰
    对夫妻财产分割举证不能的分析/郝惠珍
    第四编 相关问题研究
    妇女法概念之界定/林建军
    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
    “司法”评介/陈 苇 秦志远
    农村家庭暴力问题实证研究
    一一以福建省为例/蒋 月 潘 峰等
    论家庭在戒毒中的作用/李 鹃 赵太文
    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若干思考/宋 豫

    本书共有4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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