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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条例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编号:29321
    书名:工伤保险条例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入库时间:2007-5-23
    定价:1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以
    来,作为社会保险方面的关键行政法规,正在保障工伤职工
    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
    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的起草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法规的
    历史背景。我国作为新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之初
    仅仅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即由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涉及广大工人
    群众切身利益的养老、疾病、工伤、生育、福利等待遇作了详
    细而具体的规定。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广大工人群众深深
    感受到了新社会的优越性,激发了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
    设的热情,极大地加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进程。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该条例又作了修正。此后40多
    年的时间内,广大职工的劳动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等基
    本上都是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的。《劳动法》颁布之后,
    在(社会保险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劳动部根据改革
    开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
    职了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作了专门规定。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在劳动部试
    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和完善而形成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了较为具体的条例适用范围。与其他立法的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较为
    具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
    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
    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权利。“雇工”的字样开始出现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个
    体工商户的用工被列人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工
    伤保险基金的缴纳与管理,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
    形,工伤认定的程序,劳动能力的等级鉴定和鉴定程序,职
    工不同等级的伤残享受的不同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与
    职工工伤相关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的领取规定,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用
    人单位发生变化时如何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相
    关部门和机构对工伤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各种违反《工伤
    保险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特别是条例对工伤保险待
    遇的规定为工伤职工享有此项权利提供了具体而又明确的
    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是指定了非企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解决措施。
    除企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也
    有工伤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
    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条例明确规定:无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正受到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
    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
    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从而解决了这些用人单位职:正在发生工伤时
    其工伤保险待遇一直难以解决的难题。
    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还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及相关政策等;国
    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则对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列出了不同类别和具体详细的
    国家标准。
    四、《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动态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解决了
    现实生活中许多应当依法解决的问题,体现了国家行政法
    规的权威性。随着改革的深入,对涉及工伤保险的某些问
    题提出了依法规范的要求,如:农民工在不同情形下参加工
    伤保险的不同途径和工伤保险权益怎样实现和维护的问
    题,煤矿、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铁路行业参加工伤保险需要
    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等。此外,还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应当
    用“和”而用成“或者”的文字表述,都需要通过对条例的修
    改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在,国务院正在征求对该条例的修
    改意见,相信《工伤保险条例》通过进一步的修改必定会更
    加完善,必定会对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实现和构建企业和
    谐环境发挥更好的作用。

    图书目录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费基]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工伤类别]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土伤事故的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 [土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规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构成]
    第二十五条 [有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服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四条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
    处理]
    第四十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
    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工伤服务
    协议]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用的核查和结算]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定期公布]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工作意见的
    听取]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事务的监督]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的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的工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争议的
    处理]
    第五十三条 [职工和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管理
    机构工伤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处分]
    第五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伤服务协议的解除]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违法行
    为的处理]
    第六十条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
    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关键名词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伤保险
    制度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工伤的一次性赔偿]
    第六十四条 [施行时间]
    相关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7月6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0月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7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8月12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29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23日)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4月20日)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
    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1994年6月3日)
    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1994年9月9日)
    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30日)
    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6月6日)
    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
    题的复函
    (2000年12月14日)
    关于解释<企业职了T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
    违章”的复函
    (2001年4月23日)
    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2001年12月3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26日)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复函
    (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
    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14日)
    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
    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8年2月17日)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年4月11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23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
    通知
    (2004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
    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
    定的答复
    (1998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附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工伤问题处理实务操作流程示意图
    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
    劳动能力鉴定操作指南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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