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29319
- 书名:信访条例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 入库时间:2007-5-23
- 定价:8
图书内容简介
1995年,国务院曾颁布实施《信访条例》,随着改革的
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
众信访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信访总量不断上升,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增势迅猛,来
信来访的增幅呈现“中央多、基层少”的“倒金字塔”型分布
特点;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
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特点,跨地区、跨部门上访越来越
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
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经过分
析,立法机关认为,当前制约信访工作,导致这些问题产生
的原因主要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
访人反映的问题推委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
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
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
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少必要的
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按照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
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思路,对条例进行
了修订,于2005年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新的条例确立
了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这些原则从不
同的角度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的精神。
新的条例确定了如下几项制度: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有关信
访工作的信息;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
现资源共享;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
调处理信访事项,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规定了信访人对五类组
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规
定了对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提出信访的要求;规定信访人以
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循的层级要求;规定了信
访的形式;规定了走访形式信访的特殊要求;对信访人信访
事项的真实性要求;对信访合法性的要求。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主要包括:信访事项登记
制度;告知制度;转送制度;相互通报制度。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办理信访事
项人员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制度;
处理信访事项时的听证制度;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制度;信
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时的复查和复核制度;信访工作
机构的督办制度。
(五)维护信访秩序制度。条例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
程中,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对信访人采用走访方
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作了限制性规定。
(六)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信访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信访事项往往产生于
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信访作为一种处理社会矛
盾的方式,和其他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如司法诉讼、行政
复议等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文件也比较多。与信访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
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监察法》《仲裁法》等;与信访有关的法规主要有:涉
及劳动争议和职工权益保护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涉及土地征收和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的《行政监察法实施
条例》,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重庆市信访条例》;
与信访有关的规章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章。除此以外,一些部门制定的本部门处理信访事项
的程序性规定也会对信访产生影响。
图书目录
导读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
第三条 [信访为民]
第四条 [信访工作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机构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曰和下访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 [走访]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信访代表]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五条 [管辖权继承]
第二十六条 [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
的办理]
第三十条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信访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结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复查]
第三十五条 [复核]
第三十六条 [督办]
第三十七条 [信访建议]
第三十八条 [信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 [信访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法透露检材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信访信息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捏造、诬告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 [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 [实施日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录)
(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1994年5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
(1997年5月22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
工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9月9日)
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0年2月13日)
信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199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998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0年3月8日)
人事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日)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1991年1月24日)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1993年6月29日) .
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意见
(1995年1月]0日)
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6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5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9年8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8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1999年12月12日)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
处理办法
(2001年8月17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2005年5月26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05年8月18日)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2005年8月22日)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0日修订)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修订)
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93年5月21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
例)的通知
(2004年9月22日)
附录
全国信访部门通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