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民事诉讼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编号:29318
    书名:民事诉讼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入库时间:2007-5-23
    定价:1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
    议:“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
    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
    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1982
    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事
    诉讼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经过十年动乱后,在新时
    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时期通过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
    律。对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
    时审理民事案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
    作用。但是经过九年的试行,这部共205条的法律中的一
    些不够完善之处逐渐暴露出来。1991年4月,对《民事诉讼
    法(试行)》进行修改的草案被提交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现行的《民事诉讼
    法)共270个条文,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了较大幅度
    地修改。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规定了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和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
    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证民事法律的正
    确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
    则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
    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
    则;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基本制度
    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
    审终审制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二)管辖。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来划分,规定了级别
    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规定了地域管辖,在此原则
    下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了移送管辖和指
    定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了一般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的制
    度;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诉讼及其权利义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
    (四)证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确立了“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
    (五)调解。规定在自愿和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
    之上进行调解的原则。
    (六)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的适
    用、撤诉和缺席审判制度,以及对其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
    制裁等。
    (七)规定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
    (八)规定丫审判监督程序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九)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制定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1999年,为适应审理海事案件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距今已有十五年的时间。十五年来,
    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飞速发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但案
    件数量快速增长,而且新的类型案件也日益增多,《民事诉
    讼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特别是“申诉难”、
    “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
    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社会上要求修改《民事诉讼法》的
    呼声很高。修改《民事诉讼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
    规划。

    图书目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冬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城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例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二十六条 [保险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行为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
    第三十九条 [管辖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审判长]
    第四十三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义务]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五条 [适用情形]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
    第四十八条 [回避时限及后果]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
    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变更]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四条 [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 [集团诉讼]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下条 [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查证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开质证]
    第六十七条 [公证证据]
    第六十八条 [书证物证]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 [证人]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
    第七十三条 [勘验程序]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七十六条 [期间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
    第八十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第八十一条 [转交送达之一]
    第八十二条 [转交送达之二]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期间]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八十五条 [调解的原则]
    第八十六条 [调解组织形式]
    第八十七条 [协助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协议]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
    第 九十条 [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一条 [调解失敗]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
    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请求范围及措施]
    第九十五条 [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保全错误补救]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条件]
    第九十九条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 一 百 条 [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 [强制措施之一]
    第一百零二条 [强制措施之二]
    第一百零三条 [强制措施之三]
    第一百零四条 [罚款、拘留适用]
    第一百零五条 [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实质要件]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形式要件]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起诉审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查期限]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文书送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核取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调查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追加]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庭前准备]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诉的合并]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庭审调解]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擻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宣判]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先行判决]
    第一百 四十条 [裁定范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效裁判]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四十三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传唤方式]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判组织及程序]
    第十百四十六条 !审限]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状]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方式]
    第一:百五十条 I原审法院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I审理范围]
    第一百五十二条 I审理方式]
    第一百五十三条 I二审裁判]’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I二审调解]
    第一百五十六条 !撤回上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特别程序转化]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起诉与管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限及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撤销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管辖与申请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 [鉴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代理与判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判决撤销]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管辖与申请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告及判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撤销]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院决定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再审法定原因]
    第一百八十条 [调解书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申请再审期限]
    第一百八十三条 [原裁判执行中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再审审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检察院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抗诉后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支付令申请]
    第一百九十条 [申请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支付令发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务人异议效力]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告及期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 [止付通知及效力]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报权利]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除权判决]
    第一百九十八条 [撤销除权判决]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申请条件]
    第 二 百 条 [公告及债权人会议]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织]
    第二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
    第二百零三条 [别除权]
    第二百零四条 [清偿顺序]
    第二百零五条 [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 [适用范围]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管辖]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异议]
    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机构]
    第二百一十条 [委托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执行和解]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担保]
    第二百一十三条 [执行承担]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回转]
    第二百一十五条 [调解书执行]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通知]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条 [查询、划拨、冻结存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二十三条 [查扣、冻结、拍卖、变卖]
    第二百二十四条 [查扣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二十六条 [拍、变卖措施]
    第二百二十七条 [搜查措施]
    第二百二十八条 [指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迁出]
    第二百三十条 [证照转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行为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迟延履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中止]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终结]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止、终结裁定]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律]
    第二百三十八条 [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四十条 [语言文字]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五章 管辖
    第二百四十三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协议管辖]
    第二百四十五条 [默示管辖]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专属管辖]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 [送达方式]
    第二百四十八条 [答辩期间]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上诉期间]
    第二百五十条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保全申请]
    第二百五十二条 [诉前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保全解除]
    第二百五十四条 [保全错误赔偿]
    第二百五十五条 [保全财产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 [解除保全执行]
    第二十八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五十八条 [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 [不予执行情形]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不予执行后果]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 [协助原则]
    第二百六十三条 [协助途径]
    第二百六十四条 [文字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条 [协助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第二百六十八条 [外国裁判承认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国外裁决承认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生效日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
    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5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
    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
    (2005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的规定
    (2005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02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
    见(试行)
    (2002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
    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題的规定
    (2005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
    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
    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
    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
    若干规定
    (1998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若干规定
    (2000年1月3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
    若干规定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月8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
    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
    审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
    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8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
    的规定
    (2002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
    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
    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規
    定(试行)
    (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02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
    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2004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
    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
    的规定
    (200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j
    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
    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
    规定)和V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
    的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23日)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7月12日)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1999年7月28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