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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通则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编号:29316
    书名:民法通则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入库时间:2007-5-23
    定价:1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1950年代,全国人大常
    委会曾着手起草民法。从1979年到1982年起草了民法草
    案四稿。由于民法牵涉范围很广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刚开始,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从1979年开
    始,陆续制定了一批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经济合同法、涉
    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但是,
    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如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
    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等,
    还缺乏法律规定。为使民事活动有法可循,调整民事关系
    有法可依,特别是因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的
    法律部门,为了给我国刚开始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
    律保障,急需要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法律
    规定,于是立法机关在民法草案(四稿)的基础上,起草了
    民法通则草案,并于1985年11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在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作了许多修改的基础上,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决定将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
    议审议,并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制定民法通则是国家
    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
    中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
    手段管理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于民法是以法律形式
    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而商品交换的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
    是平等的,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
    基本原则。
    (二)关于主体
    公民(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世界各国民法都给予重
    点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为适应商品经
    济发展而涌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因为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而出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解决他们
    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问题,民法通则分别对他们作了规定。
    法人和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它是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建立法人制度,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
    开放,具有重要作用。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四
    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
    社会团体法人。
    (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自愿
    原则。民事法律行为还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越来
    越多,有不少代理活动手续混乱、权限不清、责任不明,无权
    代理、越权代理等问题时有发生。民法通则对这些问题作
    了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民事权利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人
    身权、知识产权。民法通则强调要保护全民和集体所有的
    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同时规定保护公
    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债权是民事主体重要的财产
    性权利。债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
    得利之债。民法通则对人身权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著作
    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五)关于民事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对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在归责原则上确立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对有过错的
    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一些虽然没有过错的行为,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贯彻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
    解释,最为重要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此司法解释共有二百条。
    民法通则施行后,中国的民事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
    在民事主体方面,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
    企业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在财产权方面,物权法正在制
    定过程中。在债权方面,把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
    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重新整合,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除此
    之外,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制定了担保法。在知识产权方
    面,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中国的民法典也正在研究、起草过程中。2002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被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图书目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 [协作型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第七十二条 [所有权的取得]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
    第七十八条 [共有]
    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二条 [经营权]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
    第二节 债权
    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
    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
    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
    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第九十七条 [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第 一 百 条 [肖像权]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
    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男女平等]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的清偿]
    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
    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
    责任承担]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
    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当防卫]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混合过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
    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生效日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004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92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
    (1996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节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
    (2002年8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
    (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4年10月27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节录)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节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00年7月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03年10月28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8月30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2003年8月1日)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2006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
    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
    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
    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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