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29315
- 书名:刑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 入库时间:2007-5-23
- 定价:12
图书内容简介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
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
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
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
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
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
“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
发展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应加重刑罚;
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为
了适应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
订、补充、完善。
图书目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申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
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九条 [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 一 百 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
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
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
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之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
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
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
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
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
生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
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的法条适用原则]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
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
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
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
制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
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
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
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虛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
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
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
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
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
证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虛假信
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兌、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第 二 百 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
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
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
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
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
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虛假证明文件罪;出具
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
罚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
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
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
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
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电报罪;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
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
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
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
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
材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
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
理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
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
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
意杀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
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 三 百 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
奸罪;诈骗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
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
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毀灭、伪造
证据罪]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
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
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
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
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
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
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
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
罪;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
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
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
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
私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
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
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毀坏珍贵树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
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
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
算原则]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
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
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
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
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
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
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
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
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
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
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
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
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
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
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第 四 百 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
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
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
口退税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
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
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
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
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
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
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
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
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
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
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
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附 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
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3年8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
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 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
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
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001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3月lo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千问题的意见
(2005年6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
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