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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编号:29315
    书名:刑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入库时间:2007-5-23
    定价:12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
    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
    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
    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
    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
    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
    “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
    发展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应加重刑罚;
    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为
    了适应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
    订、补充、完善。

    图书目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申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
    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九条 [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 一 百 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
    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
    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
    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之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
    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
    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
    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
    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
    生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
    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的法条适用原则]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
    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
    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
    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
    制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
    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
    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
    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虛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
    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
    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
    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
    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
    证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虛假信
    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兌、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第 二 百 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
    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
    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
    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
    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
    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虛假证明文件罪;出具
    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
    罚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
    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
    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
    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
    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电报罪;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
    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
    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
    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
    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
    材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
    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
    理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
    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
    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
    意杀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
    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 三 百 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
    奸罪;诈骗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
    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
    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毀灭、伪造
    证据罪]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
    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
    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
    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
    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
    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
    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
    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
    罪;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
    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
    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
    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
    私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
    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
    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毀坏珍贵树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
    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
    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
    算原则]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
    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
    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
    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
    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
    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
    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
    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
    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
    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
    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
    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
    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
    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
    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第 四 百 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
    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
    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
    口退税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
    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
    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
    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
    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
    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
    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
    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
    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
    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
    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
    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附 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
    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3年8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
    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 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
    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
    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001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3月lo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千问题的意见
    (2005年6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
    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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